當事人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竊取機車),現需評估其刑事責任及可能面臨之刑期。
(一)前案執行完畢之效果
當事人已因施用毒品罪服刑三個月完畢,表示該案已經過檢察官依法追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本案係竊盜罪而非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累犯之認定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當事人前因施用毒品判刑三個月執行完畢,若於五年內再犯竊盜罪,應構成累犯。
(一)普通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機車屬於動產,應符合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
(二)加重竊盜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若僅係單純竊取停放路邊之機車,未具備上述加重要件,應論以普通竊盜罪。惟若有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或其他加重情形,則可能涉及加重竊盜罪。
(一)普通竊盜罪(構成累犯)
(二)加重竊盜罪(若符合加重要件且構成累犯)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法院將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決定具體刑期。
基於當事人構成累犯之事實,預估刑期如下:
(一)若為普通竊盜罪:可能判處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二)若為加重竊盜罪:可能判處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三)應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四)應不得宣告緩刑
(一)積極認罪並表達悔意
建議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爭取適用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請求從輕量刑。
(二)爭取與被害人和解
建議儘速返還機車或賠償損害,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有利事由。雖無法獲得緩刑,但可爭取較輕刑期。
(三)說明犯罪動機與背景
若係因經濟困難、一時失慮等情狀,應向法院說明,並提出更生計畫,展現改過決心。
(四)戒毒治療之持續
若仍有毒癮問題,建議主動接受戒毒治療,向法院說明正在戒毒,避免再犯。
(一)避免再犯
本次若再入監服刑,出獄後五年內再犯將面臨更重刑責,建議徹底戒除毒品,遠離犯罪環境。
(二)假釋可能性
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累犯雖不得緩刑,但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執行逾三分之二仍可申請假釋。
(三)法律扶助資源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確保訴訟權益獲得保障。
關於當事人竊取機車之行為,考量其前因施用毒品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竊盜罪,應構成累犯,可能面臨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普通竊盜)或一年至二年(加重竊盜)之有期徒刑,且應不得易科罰金及宣告緩刑。建議儘速委任辯護人,積極認罪、爭取與被害人和解,並說明犯罪動機與更生計畫,以爭取較輕刑期。實際判決結果仍需視個案具體情節、法院認定及辯護策略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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