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諮詢~ 大概是 2026/2/21 做完筆錄 大概是前男友在2024/12/12 在網路上發布對我毀謗的貼文(2/21才看到) ,並且公布我的全名以及我的照片 我提告妨礙名譽跟違反個資法 之前他還有訊息說:「道上的人在找我」 所以還有恐嚇 我有 證據但不確定是否有用
本案涉及前男友於2024年12月12日在網路上發布涉嫌毀謗之貼文,公布當事人之全名及照片,當事人於2025年2月21日發現該貼文並完成筆錄,提告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此外,前男友曾傳送訊息稱「道上的人在找我」,涉及恐嚇行為。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前男友在網路上發布貼文,應符合「公然」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若貼文內容係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應可能成立誹謗罪。惟需注意,若貼文內容僅為抽象謾罵而非具體事實之陳述,則可能僅成立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貼文內容為抽象之謾罵言詞,而非具體事實之指摘,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惟此罪之刑度較輕,且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本案當事人於2025年2月21日知悉,告訴期限應至2025年8月21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前男友公布當事人之全名及照片,應屬個人資料之不法利用,且具有損害當事人利益之意圖。然而,實務上個資法刑事案件之起訴率偏低,檢察官多認為民事求償較為適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事件最高可請求新臺幣二百萬元。相較於刑事追訴,民事求償之舉證責任較低,應為較可行之途徑。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前男友傳送「道上的人在找我」之訊息,應屬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若當事人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應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知悉後應主動偵辦。建議當事人於筆錄中明確提及此部分,並提供訊息紀錄作為證據。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實務上金額通常不高,需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一)關於恐嚇罪部分,建議當事人確認2025年2月21日之筆錄是否已完整記載前男友傳送「道上的人在找我」之訊息及相關恐嚇事實。若未記載,應儘速向承辦警員或檢察官補充說明,並提供訊息截圖等證據。
(二)關於妨害名譽部分,建議保存網路貼文之完整截圖,包含網址、發文時間、內容及留言等資訊。若貼文已遭刪除,可向網路平台申請提供相關資料,或考慮進行公證以保全證據。
(三)考量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本案告訴期限應至2025年8月21日,建議注意時效問題。
(一)考量個資法刑事責任之起訴率偏低,建議當事人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及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提起民事訴訟前,建議評估訴訟成本(包含裁判費、律師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審慎考量投入資源之必要性。
(一)若前男友持續有騷擾或暴力行為,且雙方曾有同居關係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範圍,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依同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依同法第12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二)建議當事人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必要時出庭作證。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評估是否聲請再議。
(三)考量訴訟過程可能較為漫長,建議當事人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之支持,以維護身心健康。
關於前男友在網路上發布涉嫌毀謗之貼文並公布當事人全名及照片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前男友傳送「道上的人在找我」之訊息,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當事人確保此部分已完整記載於筆錄中,並提供相關證據。考量個資法刑事責任之起訴率偏低,建議評估民事求償之可行性。整體而言,建議當事人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並審慎評估投入訴訟資源之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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