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桃園 2025/11/25被騙48000 我本來現在網路上買酒的娃娃 後來對方傳賣貨便的連結,輸入號資料按確認,系統顯示要認證,加7-11線上客服中心,很奇怪,後來客服中心叫我加一個郵局專員,叫我操作手機上網銀,我就照做了,對方叫我用無卡提款把錢拿出18000,後來又叫我存30000,用QR 又拿走24000和6000,那時候我錢就被拿走48000,他又要跟我拿50000,但是我說沒錢了,他就是說不然你去把金融卡做升級,到一個地方寄給 名字叫陳麗娜的,我當時因為太緊張也很害怕,所以就只能照做,所以我也把金融卡寄出去了,對方還跟我要卡的密碼我也給了,回來後感覺真的怪怪的越想越不對勁,我就趕快到郵局掛失金融卡,辦好後,11/26隔天就去警局報案,因為我的卡在詐騙集團手上我很怕哪一天我犯罪了
本案屬於多層次詐騙手法,結合以下特徵: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詐騙集團之行為,應涉及多次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本案詐騙集團透過網路、通訊軟體進行詐騙,應涉及加重詐欺罪。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騙集團涉及多人分工(賣家、假客服、假專員、收件人),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
詐騙所得金錢之流向,可能涉及洗錢行為,惟需視具體事證而定。
當事人為詐欺犯罪之被害人,無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成立,需具備幫助故意。本案當事人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卡,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之認識或意欲,客觀上已立即報案並掛失,不應構成幫助詐欺罪。
關鍵證據:
✅ 已完成事項:
雖然實務上追回款項困難,仍建議:
常見詐騙話術:
防詐原則:
本案為典型之加重詐欺案件,詐騙集團利用假冒客服、虛構認證需求等手法,騙取當事人金錢及金融卡,應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名,以及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
當事人為被害人,已採取正確應對措施:
當事人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卡,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客觀上已立即報案並掛失,不應構成幫助詐欺罪。即使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亦可透過提供證據申請解除。
雖然追回款項機率不高,但透過:
仍有機會:
最重要的是:此次經驗已讓您更了解詐騙手法,未來必能有效防範,並可協助親友避免類似受害。
| 單位 | 電話 | 用途 | |------|------|------| | 165反詐騙專線 | 165 | 諮詢、查證、報案 | | 報案警局 | (請填入) | 追蹤案件進度 | | 郵局客服 | 0800-700-365 | 帳戶查詢、解除警示 |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02)2311-7777 | 申請補償金 |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02)412-8518 | 免費法律諮詢 |
本意見書製作日期:2025年(依案情推算) 建議保存期限:至少5年(配合刑事追訴時效)
特別聲明:本意見書依據提供之案情及現行法律製作,實際法律效果仍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如有疑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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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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