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遭通緝中,案件經法院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判決載明得易科罰金。當事人已備妥易科罰金金額,擬前往繳納,詢問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本案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符合六月以下之要件,且判決已載明「得易科罰金」,應屬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
(一)通緝之意義
當事人因未依期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屬於刑事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二)到案程序
當事人應主動向原執行檢察署報到,報到時需攜帶身分證件及易科罰金金額。檢察官將撤銷通緝並辦理易科罰金手續。
(三)可能涉及之法律風險
到案時可能先被暫時拘提,且需經檢察官審核是否准許易科罰金。雖判決載明「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仍有審查權限。
(一)委任律師之考量因素
律師可協助確認執行程序合法性,避免程序上的權益受損,並確保易科罰金聲請順利進行。
律師可代為與檢察官溝通,說明當事人到案誠意及繳納能力,處理可能產生的爭議。
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律師可即時提出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律師可協助依此規定主張權利。
(二)不委任律師之可行性
若符合以下條件,可考慮自行到案:
(一)關於律師陪同
考量通緝案件到案具一定風險性,且易科罰金涉及檢察官審查權限,建議委任律師陪同,理由如下:
若經濟確有困難,至少應事前諮詢律師了解完整流程,備妥所有必要文件,確認檢察署作業方式,並了解權利救濟途徑。
(二)事前準備事項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五個月為150日,預估金額約15萬至45萬元,實際金額應以判決書記載為準。
建議聯繫原執行檢察署預約時間,說明願意繳納易科罰金之意願,展現配合執行之誠意。
(一)基本流程
(二)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處理
應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判決已載明得易科罰金。此時律師之協助尤為重要。
(一)確認無其他未執行案件
到案前應確認是否有其他未執行案件或保安處分需執行。
(二)易科罰金後之影響
依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仍會有前科紀錄。
(三)費用評估
關於當事人到案繳納易科罰金是否需要律師陪同,考量通緝案件到案具一定程序風險,且檢察官對易科罰金仍有審查權限,建議委任熟悉刑事執行程序之律師陪同處理,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當事人權益。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律師可即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若經濟確有困難無法委任律師,至少應事前充分諮詢律師,了解完整流程及權利救濟途徑,並備妥所有必要文件後再行到案。建議儘速處理,避免通緝期間過長產生其他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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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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