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被廠商放鳥,我在臉書提他本名被告個資法,會被判刑或罰錢?

個資法 我是個表演者被廠商放鳥,也沒給訂金,表演地址都沒給,當日都無接電話,因為他的態度讓我很生氣之下我在臉書有提到他本名,他跑去報警,法院刑案傳票是個資法,請問這會有罪還是被罰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表演者,與廠商約定表演事宜,惟廠商未給付訂金、未提供表演地址,且於表演當日無法聯繫。當事人因不滿廠商態度,於臉書公開提及廠商本名,廠商因此報警。當事人收到法院刑事傳票,案由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一)個資法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刑事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 主觀上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故意
  • 客觀上須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
  • 須「足生損害於他人」

(二)本案事實之檢視

  1. 關於個資法第19條之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情形分析:

  • 當事人僅在臉書提及廠商「本名」,若該姓名為一般可得知之資訊,應符合第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之規定
  • 姓名屬個人資料,但通常為社交往來中可得知之基本資訊
  • 當事人並非基於營利目的或大規模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1. 關於「意圖不法」之判斷

本案當事人係因商業糾紛,在臉書陳述廠商違約情形時提及其姓名,主觀上應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是基於陳述事實或表達不滿之目的。

(三)初步法律評估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僅提及對方姓名,且該資訊通常為一般可得之來源,較難構成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惟實際認定仍須視檢察官調查之具體事證而定。

二、可能涉及之妨害名譽罪責

本案雖以個資法為案由,但依實務經驗,此類案件更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相關規定。

(一)公然侮辱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 須有「公然」之情形: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須有「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或動作,對他人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

本案分析:

  • 在臉書公開發文,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應屬「公然」
  • 若貼文內容僅提及姓名及陳述客觀事實(如未給訂金、未提供地址、未接電話),尚難認定為「侮辱」
  • 若貼文包含謾罵、嘲諷或貶抑性言詞,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二)誹謗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

  • 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
  • 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所指摘或傳述者須為具體事實,而非抽象謾罵

本案分析:

  • 在臉書公開發文,應具有「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
  • 若貼文內容指摘廠商違約、放鳥等具體事實,且足以貶損其商業信譽或社會評價,可能構成誹謗
  • 惟依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能證明廠商確實未給訂金、未提供地址、未接電話等事實,且該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應可主張阻卻違法
  • 惟本案屬私人商業糾紛,是否符合「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要件,實務上見解不一,仍須個案判斷

(三)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罪章之犯罪均屬告訴乃論,具有以下特性:

  • 須由告訴權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得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 和解為解決此類案件之常見途徑

三、臉書公開發文之法律效果

在網路公開平台(如臉書、論壇)發表文章,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 屬「公然」性質,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
  • 具有散布於眾之效果
  • 即使僅提及姓名,若伴隨負面評價或不當言詞,仍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 網路言論雖受言論自由保障,但仍須受法律規範,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確認傳票內容

  • 詳細確認傳票所載罪名及具體違反之法條
  • 若確為個資法,了解檢察官認定之具體違法事實為何
  • 若涉及其他罪名(如妨害名譽),一併了解具體事實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包括與廠商之通訊紀錄、約定內容、表演合約等

(二)評估臉書貼文內容

  • 檢視貼文具體內容,是否包含侮辱、誹謗性言詞
  • 保存貼文截圖及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程序使用
  • 評估貼文內容是否確實陳述客觀事實
  • 考量是否先行刪除相關貼文,避免擴大影響,但應先截圖保存

二、偵查程序因應

(一)出庭應訊準備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 準備完整說明與廠商糾紛之來龍去脈,包括約定內容、廠商違約情形等
  • 強調並非惡意散布個資或毀損名譽,僅為陳述事實經過及表達不滿
  • 若有不當言詞,表達願意道歉之意

(二)和解可能性評估

  • 若案件涉及妨害名譽罪,因屬告訴乃論,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 評估是否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包括道歉、刪除貼文、支付和解金等條件
  • 妨害名譽案件刑度相對輕微,和解通常為較經濟且迅速之解決方式
  • 和解後可請求對方撤回告訴,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三、抗辯方向

(一)個資法部分

若檢察官認定違反個資法,建議主張:

  • 僅提及姓名,未涉及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 姓名為一般可得資訊,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 並非基於營利目的或違法蒐集、處理個資
  • 主觀上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故意
  • 係因商業糾紛所生之陳述,非惡意散布個資

(二)妨害名譽部分

若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為妨害名譽罪,建議主張:

  • 強調係陳述客觀事實,廠商確實未給訂金、未提供表演地址、於表演當日未接電話
  • 並非空泛謾罵或虛構事實
  • 若有不當言詞,係因情緒激動所致,願意道歉並刪除貼文
  • 主張真實性抗辯: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不罰
  • 準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合約內容等,證明廠商確有違約情形

四、民事責任風險評估

即使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對方仍可能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可能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請求名譽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 惟此類案件賠償金額通常不高,實務上多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 建議綜合評估訴訟成本效益,考量和解之可能性

五、預防性建議

(一)網路發言注意事項

  • 避免在公開平台提及他人真實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 陳述事實應有所本,保留相關證據
  • 避免使用情緒性、侮辱性或貶抑性字眼
  • 商業糾紛宜循民事途徑解決,如發函催告、提起民事訴訟等
  • 若需公開評論,應注意言論分際,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二)證據保全

  • 保存與廠商所有通訊紀錄,包括電話、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
  • 保存表演合約或約定內容
  • 若有其他證人可證明廠商違約情形,請其出具書面證明
  • 上述證據可作為後續民事求償或刑事抗辯之用

肆、結論

關於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事責任,考量當事人僅在臉書提及廠商姓名,且該資訊通常為一般可得之來源,主觀上亦非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應較難構成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惟本案更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若貼文內容包含不當言詞或負面評價,可能構成相關罪責。因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建議評估與對方和解之可能性,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求撤回告訴,為較經濟且迅速之解決方式。

建議當事人:

  • 短期:委任律師陪同出庭應訊,確認具體罪名及事實,評估和解可能性
  • 中期:若進入審理程序,主張陳述事實之正當性,並表達和解意願
  • 長期:無論結果如何,未來應避免在網路公開平台提及他人姓名或為負面評價,商業糾紛宜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

刑事責任:若僅提及姓名未伴隨不當言詞,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可能性較高;若有侮辱誹謗內容,因屬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避免刑事紀錄。

罰則:公然侮辱罪最重為拘役或罰金新台幣9,000元;誹謗罪最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新台幣30,000元。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資訊之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證、貼文具體內容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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