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騙集團代收代匯會被起訴嗎?可能面臨什麼刑事責任?

身邊的友人想賺小錢就去網路上接代收代匯的活,開始跟第一個網路上的陌生人合作,對方聲稱是在賣韓團周邊娃娃,只需要友人幫忙收交易得來的錢,然後結算再寄給他現金,結果對方是個大詐騙。 對方的買家跑來通報友人的帳戶,導致友人的帳戶被暫停使用。 後來發現很多買家都是對方的受害者,他們想要一起報案。 試問這樣友人會有什麼樣的處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友人透過網路接受陌生人委託從事「代收代匯」業務,對方聲稱從事韓團周邊娃娃販售,委託友人代收交易款項後再以現金方式匯給對方。嗣後發現該陌生人實為詐欺集團成員,多名買家遭詐騙後向警方通報,導致友人帳戶遭凍結。目前多名被害人欲共同報案,友人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共犯之可能性

  1. 法律規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 主觀犯意之認定

本案關鍵在於友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代收代匯行為係協助詐欺。若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則欠缺詐欺之故意,應不成立詐欺罪共犯。然而,若友人對於代收代匯之異常性質有所認識,或對方之說詞存在明顯可疑之處而未加查證,則可能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1. 客觀行為之評價

友人提供帳戶供他人收款,客觀上確實成為詐欺集團之金流工具。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判斷友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 報酬是否異常優渥
  • 對方身分是否可疑
  • 交易模式是否合理
  • 是否有其他警訊應注意而未注意

若友人能證明對方之說詞(販售韓團周邊)具有相當可信度,且為初次合作,無從預見對方為詐欺集團,則可能主張欠缺幫助之故意。

(二)洗錢防制法之責任

  1. 法律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幫助洗錢罪之可能性

友人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構成幫助洗錢。然而,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仍需具有幫助之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款項來源不法。若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款項來源涉及犯罪,則應不成立幫助洗錢罪。

  1. 過失責任之探討

洗錢防制法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故即使友人有過失,仍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犯罪。

(三)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則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友人若被認定為共犯,可能面臨較重之刑責。

(四)刑之減輕或免除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若友人確實不知情,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院可能依此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可能主張友人與詐欺集團共同侵害其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需具備故意或過失,若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則應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二)過失責任之判斷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友人是否違反一般人應有之注意義務。若友人對於代收代匯之異常性質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則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需負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三、帳戶凍結之行政處分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警示帳戶將被列管,帳戶凍結期間通常為偵查終結或判決確定後始得解除。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友人可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1. 保全證據
  • 保存與對方之所有對話紀錄(LINE、臉書、電子郵件等)
  • 保存匯款紀錄、交易明細
  • 記錄當初接案之完整經過,包括對方如何聯繫、如何說明工作內容、約定報酬等
  1. 主動配合調查
  • 若警方或檢察官傳喚,應主動配合說明
  • 誠實陳述不知情之事實,切勿隱瞞或虛偽陳述
  • 可主動提供詐欺主嫌之相關資訊協助偵辦
  1. 委任律師

建議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由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說明不知情之情況,並陪同應訊,保障訴訟權益。

二、偵查階段之因應策略

  1. 強調不知情之事實
  • 說明對方之說詞(販售韓團周邊)具有可信度
  • 強調初次合作,無從預見對方為詐欺集團
  • 說明報酬合理,非異常高額(若確實如此)
  1. 提出有利證據
  • 證明友人本身為正當職業者,非慣常從事此類行為
  • 證明友人經濟狀況正常,無急需金錢之動機
  • 提出對話紀錄證明對方之欺瞞手法
  1. 爭取不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定欠缺犯罪故意,可能為不起訴處分。友人若確實不知情,應可爭取不起訴。

三、民事求償之因應

  1. 若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無故意或過失,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 強調友人亦為受害者,遭詐欺集團利用
  • 若法院認定有過失,損害賠償金額應按過失比例分擔
  1. 考慮與被害人和解

和解可能有助於刑事案件之處理,但友人若確實無責,不宜輕易承認過失或賠償。可由律師評估和解之必要性及金額。

四、帳戶解除警示

取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後,持相關文件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通常需檢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

五、預防再犯之建議

  1. 避免從事高風險之代收代匯業務

此類業務極易成為詐欺集團之工具,即使不知情,仍可能遭凍結帳戶並涉訟。

  1. 提高警覺

網路陌生人委託之工作應特別謹慎,報酬過高、要求提供帳戶等均為警訊。

肆、結論

考量友人從事代收代匯業務,客觀上確實成為詐欺集團之金流工具,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幫助洗錢罪。然而,本案關鍵在於友人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之故意。若能證明確實不知情,且對方之說詞具有相當可信度,則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建議友人立即委任律師,保全有利證據,主動配合偵查,並誠實說明不知情之事實。同時應注意,即使刑事無罪,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需審慎因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偵查進度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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