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通報後還沒筆錄完,通報者能自己撤銷通報嗎?

要是帳戶被通報,通報者只差做完筆錄,我目前是暫時停用帳戶,通報者有可能自主撤銷通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帳戶遭他人通報,通報者已進行部分程序(尚未完成筆錄),當事人目前已暫時停用帳戶,詢問通報者是否可能自主撤銷通報。

貳、法律分析

一、通報性質之判斷

依據案情描述,此「通報」可能涉及以下情況:

(1)刑事案件之告訴或告發 若屬刑事案件(如詐欺、恐嚇等),通報者可能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與告發性質不同,其撤回機制亦有差異。

(2)民事糾紛 若僅涉及民事權益,則無「通報」問題,而是民事求償程序。

(3)行政檢舉 若向主管機關(如金管會、NCC等)檢舉違規行為,則屬行政程序。

二、撤銷通報之可能性分析

(一)告訴案件(告訴乃論之罪)

  1. 撤回告訴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若本案涉及告訴乃論之罪,通報者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應有撤回告訴之可能。

  2. 常見告訴乃論罪名 依刑法規定,妨害名譽罪(刑法第116條所涉及之妨害名譽罪,依第119條規定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普通傷害罪等屬告訴乃論之罪。若本案涉及此類罪名,通報者應可撤回告訴。

  3. 非告訴乃論之罪 若涉及詐欺罪、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妨害公共安全罪(如刑法第185條至第187-3條)等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告訴人撤回,檢警仍可依職權偵辦。

(二)告發案件

告發無撤回機制。一旦告發,司法機關即有偵查義務,告發人事後表示不追究,不影響偵查程序。

(三)行政檢舉

檢舉人通常無撤回權利,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因檢舉人意願而停止。

三、實務運作情形

  1. 偵查中和解之效果 即使無法撤回告訴,雙方仍可和解。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後之態度」。和解可作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緩起訴處分之參考,法院量刑時亦會考量和解情形。

  2. 筆錄製作之意義 筆錄尚未完成不影響案件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口頭或書面告訴均為有效,補作筆錄僅為程序完備。

四、相關法律責任評估

依據提供之法條,若本案涉及下列情形,應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1)若涉及恐嚇公眾罪 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2)若涉及妨害公共安全 依刑法第185條至第187-3條規定,若有損壞公眾往來設備、危害飛航安全、酒駕肇事逃逸、製造爆裂物、放逸核能放射線等行為,均屬妨害公共安全罪,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3)若涉及妨害性自主 依刑法第221條、第224條、第224-1條、第231條、第231-1條規定,若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等行為,均屬妨害性自主罪,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4)若涉及過失致死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1. 釐清通報性質 建議當事人確認是刑事告訴、告發或行政檢舉,了解涉及之具體罪名或違規事項,確認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

  2. 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整理時間軸及事件經過,準備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

  3. 暫停帳戶使用 目前已暫停使用屬正確處置,建議避免衍生新的爭議,保持帳戶資料完整性。

二、溝通協調策略

  1. 與通報者溝通 建議了解通報原因及訴求,評估和解可能性。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協商撤回告訴。

  2. 和解方案 即使非告訴乃論,和解仍有實益,可減輕後續法律責任。建議製作書面和解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法律程序因應

  1. 配合調查 若收到警詢通知,應準時到場。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詳實陳述,避免不利陳述。

  2. 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案情,了解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劃完整辯護策略。

  3. 後續追蹤 建議關注案件進度,適時提出有利證據,把握和解或緩起訴機會。

四、風險評估

  1. 撤回可能性
  • 若屬告訴乃論之罪且雙方達成和解,撤回可能性較高
  • 若屬非告訴乃論但情節輕微且已和解,檢察官可能為緩起訴處分
  • 若屬告發案件或涉及公共利益,撤回可能性較低
  1. 注意事項
  • 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要求撤回(可能構成妨害司法罪)
  • 和解金額應合理,避免被認定為賄賂
  • 保持誠信溝通態度

五、預防措施

  1. 未來使用帳戶應注意相關法規
  2. 保存完整交易及溝通紀錄
  3. 遇爭議時及早尋求法律諮詢

肆、結論

考量本案通報者可能自主撤銷通報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儘速釐清通報性質,確認涉及之具體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通報者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應有撤回告訴之可能。

  2. 積極與通報者溝通協調,評估和解可能性。即使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仍可作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緩起訴處分之參考,或作為法院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審酌之有利事由。

  3. 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規劃完整辯護策略,把握和解或緩起訴機會。

  4. 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要求撤回,保持誠信溝通態度,避免衍生新的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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