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吸食安菲他命兩個月後就戒了,還會被起訴嗎?

承認自己前兩個月有吸食安菲他命 會不會有形式責任問題 好奇吸食了 後面完全都沒在吸食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自承於兩個月前曾吸食安非他命,之後即未再施用。當事人關切此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之定性與法律適用

(一)安非他命之法律地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

(二)施用行為之刑事責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自承吸食安非他命之行為,應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二、初犯之處理程序

(一)觀察勒戒制度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1. 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 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無繼續施用傾向之認定

若經觀察勒戒後,認定當事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本案當事人僅施用一次且已停止之情節,可能有利於爭取「無繼續施用傾向」之認定。

(三)再犯之規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另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三、自首或自白之效果

(一)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免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當事人能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他人,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利益。

(二)主動請求治療之保護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

  1. 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2. 第2項:「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若當事人於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之保護。

四、相關物品之處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若當事人持有相關毒品或器具,應面臨沒收銷燬之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評估是否主動請求治療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若尚未經司法機關發覺,建議評估是否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主動請求治療,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保護。惟此保護以一次為限,應審慎評估。

(二)配合司法程序

若已向司法機關陳述或經查獲,應誠實配合後續調查程序,避免事後翻供造成不利影響。

(三)準備有利證據

建議收集證明已停止施用之證據,例如:

  • 工作證明或正常生活作息紀錄
  • 自行進行毒品檢測,證明目前體內無毒品反應
  • 家人或朋友之證明文件

二、程序性建議

(一)觀察勒戒階段之配合

若進入觀察勒戒程序,應積極配合,展現無繼續施用毒品之意願與決心,以爭取「無繼續施用傾向」之認定。

(二)爭取不起訴處分

可強調以下有利情節:

  • 僅施用一次且已停止之事實
  • 對毒品危害之認識與悔意
  • 已改過自新之具體證明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辯護律師協助處理,並視需要尋求戒毒輔導機構之協助。

三、預防性建議

(一)徹底遠離毒品環境

  • 避免接觸可能涉及毒品之場所
  • 遠離可能提供毒品之人際關係

(二)建立健康生活型態

  • 培養正當休閒活動
  • 建立支持系統(家人、朋友)

(三)定期自我檢測

若有需要,可定期進行毒品檢測,保留檢測紀錄作為未來證明。

四、風險提醒

(一)三年內再犯之嚴重性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將直接面臨刑事起訴與審判,可能面臨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二)毒品對身心之危害

安非他命可能造成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產生憂鬱、焦慮、幻覺等症狀,嚴重者可能導致心臟衰竭或死亡。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自承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考量應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建議:

  1. 若尚未經司法機關發覺,可評估是否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主動請求治療,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保護。

  2. 若已進入司法程序,應積極配合觀察勒戒程序,並強調僅施用一次且已停止之情節,以爭取「無繼續施用傾向」之認定,進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3.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並視需要尋求戒毒輔導機構之協助。

  4. 徹底遠離毒品環境,建立健康生活型態,避免三年內再犯而面臨更嚴重之刑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