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賣家上架侵權商品被告,拒賠違約金怎麼辦?

大陸方上架違反商標的商品,被提告,不承認犯錯及賠付違約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大陸方(以下稱「被告」)在網路平台上架販售疑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經權利人提出告訴後,被告不承認侵權行為且拒絕賠付違約金之爭議。本意見書將就商標權侵害之認定、民事及刑事責任、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建議之處理方式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商標權侵害之認定

(一)商標法之適用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若被告在網路平台上架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權利人註冊商標之標識,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二)網路平台販售之特殊性

  1. 電子商務交易特性:網路平台上架商品屬於公開展示販售行為,應符合商標法所稱「使用」之要件。
  2. 跨境交易問題:雖被告為大陸方,但若在我國境內之網路平台販售,且侵權行為地在台灣,應受我國商標法規範。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受民法保護。被告若確實販售侵權商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請求權基礎

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可能請求:

  1. 排除侵害(要求下架侵權商品)
  2. 防止侵害(禁止繼續販售)
  3. 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之計算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得擇一請求: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 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3.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4.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建議權利人可考慮選擇第3款計算方式,以查獲商品零售價1,500倍計算,較易舉證且金額明確。

(四)違約金問題

若雙方間存在契約關係(如平台使用條款、供應合約等),且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則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請求權之成立需具備:

  1. 雙方間存在有效契約
  2. 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
  3. 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本案若有前述契約關係及約定,被告拒絕賠付違約金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權利人可依約請求。

(五)時效規定

依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權利人應注意時效期間,及時主張權利。

三、刑事責任

(一)商標法刑事責任

依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若被告之行為符合前述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二)製造、販賣侵權標籤等物品之責任

依商標法第9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若被告透過網路平台販售侵權商品,可能同時涉及本條規定之刑事責任。

(三)主觀要件之認定

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證明被告具有「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商品仍予販售。若被告主張不知情,需由檢察官舉證其主觀犯意。實務上可透過下列事證推論:

  1. 商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價
  2. 商品來源不明或無法提供合法進貨證明
  3. 商品品質粗糙或有明顯瑕疵
  4. 被告過去曾有類似侵權紀錄

四、舉證責任分配

(一)權利人應證明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權利人應證明:

  1. 商標權之存在及有效性(商標註冊證書)
  2. 被告有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行為(網頁截圖、購買紀錄、商品實物等)
  3. 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等)
  4. 損害之發生及範圍(銷售數量、金額等)

(二)被告可能之抗辯事由

被告可能主張:

  1. 商標權無效或不存在
  2. 屬於合法使用(如真品平行輸入、權利耗盡原則)
  3. 不具混淆誤認之虞
  4. 善意使用抗辯
  5. 不知情且無過失

五、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中,若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販售之商品侵害他人商標權,仍上架販售並於被告知後拒不承認,應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時,亦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階段

(一)保全證據

  1. 網頁截圖:立即保存被告上架商品之網頁畫面,包含商品圖片、說明、價格、賣家資訊、上架時間等,建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力。
  2. 交易紀錄:若有實際購買,保留訂單、付款證明、物流資訊、對話紀錄等。
  3. 商品實物:購買侵權商品作為證物,保持原包裝完整,必要時進行公證或鑑定。
  4. 商標註冊證明:準備商標註冊證書、商標權利範圍說明、商標使用證據等。
  5. 損害證明:蒐集銷售數量、營業額變化、市場調查報告等,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

(二)調查被告身分

  1. 透過網路平台查詢賣家資訊(帳號、聯絡方式等)
  2. 若為公司行號,查詢其登記資料
  3. 確認被告在台是否有營業據點或代理人
  4. 若為大陸方,瞭解其在大陸之營業地址及規模

二、協商階段

(一)發送律師函

建議先發送律師函,載明:

  1. 侵權事實及具體態樣
  2.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第95條等)
  3. 要求立即下架侵權商品
  4. 提出賠償金額及計算方式
  5.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建議7至14日)
  6. 告知若不回應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平台�舉舉機制

同時向網路平台提出檢舉:

  1. 提供商標權證明文件
  2. 說明侵權事實
  3. 要求平台協助下架商品
  4. 請求提供賣家詳細資訊

多數電商平台設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可協助快速處理。

(三)調解程序

若被告願意協商,可考慮:

  1.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涉及消費爭議)
  2.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調解
  3. 向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為程序簡便、費用較低、可維持商業關係。

三、訴訟階段

(一)民事訴訟策略

  1. 保全程序
  • 考量被告為大陸方,若在台有財產,建議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將來判決之執行。
  • 若被告持續販售侵權商品,可聲請假處分,禁止繼續販售。
  1. 本案訴訟
  •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 必要時可依商標法第69條第2項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1. 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選擇
  • 建議選擇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以查獲商品零售價1,500倍計算,舉證較為容易。
  • 或依第2款請求侵害人所得利益,但需舉證被告之銷售數量及收入。

(二)刑事告訴策略

  1.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依商標法第95條追究刑事責任。
  2.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包括商標註冊證明、侵權商品、交易紀錄等。
  3. 說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事證,如商品價格異常、品質粗糙等。
  4. 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訴訟成本。

採取「以刑逼民」策略,透過刑事告訴施壓,可能促使被告願意和解。

四、跨境執行問題

(一)管轄權確立

  1. 若被告在台有營業據點或代理人,可直接在台提告。
  2. 若被告僅在大陸,仍可主張:
  • 侵權行為地在台灣(網路平台所在地、消費者所在地)
  •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立我國法院管轄權

(二)判決執行之困難

  1. 在台執行:若被告在台有財產(如銀行帳戶、貨物等),可直接執行。
  2. 跨境執行
  • 需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 向大陸法院聲請認可台灣法院判決
  • 實務上執行困難度較高,時間冗長

考量執行困難,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優先爭取和解。

五、預防措施

(一)加強商標監測

  1. 定期監控各大網路平台(如蝦皮、露天、淘寶等)
  2. 使用商標監測服務或軟體
  3. 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發現侵權立即處理

(二)與平台建立合作關係

  1. 向主要電商平台登記品牌保護
  2. 建立快速檢舉管道
  3. 定期提供侵權態樣供平台參考

(三)強化商標布局

  1. 在主要市場註冊商標,包含大陸地區
  2. 考慮註冊防禦性商標,擴大保護範圍
  3. 註冊網域名稱,防止網路侵權

(四)教育宣導

  1. 對經銷商、代理商進行商標權教育
  2. 在商品或網站上標示商標權聲明
  3. 建立消費者檢舉管道

六、時效注意事項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權利人應於知悉侵權行為後2年內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二)刑事追訴權時效

商標法第95條之罪,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但仍建議儘早提告,以免證據滅失。

肆、結論

一、本案關鍵爭點

  1. 被告是否確實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2. 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有過失
  3. 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
  4. 違約金請求權基礎是否存在(需視雙方是否有契約關係而定)

二、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一)關於商標權侵害部分,若被告在網路平台販售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權利人註冊商標之標識,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二)關於民事責任部分,被告之行為若符合前述侵權要件,依商標法第69條及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依商標法第71條擇一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關於刑事責任部分,若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商品仍予販售,可能涉及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

(四)關於違約金部分,若雙方間存在契約關係且有違約金約定,被告拒絕賠付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權利人可依民法第250條請求違約金。惟此部分需視具體契約內容而定。

三、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跨境執行問題,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短期:立即保全證據,向平台檢舉要求下架,並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協商賠償。

(二)中期:若協商不成,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採「以刑逼民」策略施壓。民事訴訟部分建議聲請保全程序,確保將來執行。

(三)長期:建立完整商標保護機制,加強監測,與平台建立合作關係,預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同時考慮在大陸地區註冊商標,強化跨境保護。

四、風險提醒

(一)跨境執行困難度高,即使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若被告在台無財產,實際執行可能面臨困難。

(二)訴訟成本(包括律師費、裁判費、公證費等)可能高於實際可獲得之賠償,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三)需評估被告資力,避免勝訴後無法執行,徒增訴訟成本。

(四)刑事告訴需證明被告主觀故意,若被告主張善意不知情,可能影響刑事責任之成立。

五、其他建議

(一)建議委請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進一步評估個案情況,擬定最佳訴訟策略。

(二)保留所有證據,建立完整侵權事證鏈,包括網頁截圖、交易紀錄、商品實物、對話紀錄等。

(三)考慮透過商業談判或調解方式解決,可能較訴訟更具成本效益。

(四)若被告在大陸有營業據點,可考慮同時在大陸提起訴訟,可能較易執行。

(五)加強品牌保護意識,建立長期監測機制,及早發現及處理侵權行為。

重要聲明: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現行法令及所提供之案情資料作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契約內容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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