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大陸方(以下稱「被告」)在網路平台上架販售疑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經權利人提出告訴後,被告不承認侵權行為且拒絕賠付違約金之爭議。本意見書將就商標權侵害之認定、民事及刑事責任、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建議之處理方式進行分析。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若被告在網路平台上架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權利人註冊商標之標識,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受民法保護。被告若確實販售侵權商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可能請求: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得擇一請求:
建議權利人可考慮選擇第3款計算方式,以查獲商品零售價1,500倍計算,較易舉證且金額明確。
若雙方間存在契約關係(如平台使用條款、供應合約等),且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則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請求權之成立需具備:
本案若有前述契約關係及約定,被告拒絕賠付違約金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權利人可依約請求。
依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權利人應注意時效期間,及時主張權利。
依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若被告之行為符合前述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商標法第9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若被告透過網路平台販售侵權商品,可能同時涉及本條規定之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證明被告具有「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商品仍予販售。若被告主張不知情,需由檢察官舉證其主觀犯意。實務上可透過下列事證推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權利人應證明:
被告可能主張: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中,若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販售之商品侵害他人商標權,仍上架販售並於被告知後拒不承認,應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時,亦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建議先發送律師函,載明:
同時向網路平台提出檢舉:
多數電商平台設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可協助快速處理。
若被告願意協商,可考慮:
調解之優點為程序簡便、費用較低、可維持商業關係。
採取「以刑逼民」策略,透過刑事告訴施壓,可能促使被告願意和解。
考量執行困難,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優先爭取和解。
依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權利人應於知悉侵權行為後2年內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商標法第95條之罪,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但仍建議儘早提告,以免證據滅失。
(一)關於商標權侵害部分,若被告在網路平台販售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權利人註冊商標之標識,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二)關於民事責任部分,被告之行為若符合前述侵權要件,依商標法第69條及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依商標法第71條擇一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關於刑事責任部分,若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商品仍予販售,可能涉及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
(四)關於違約金部分,若雙方間存在契約關係且有違約金約定,被告拒絕賠付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權利人可依民法第250條請求違約金。惟此部分需視具體契約內容而定。
考量本案涉及跨境執行問題,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短期:立即保全證據,向平台檢舉要求下架,並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協商賠償。
(二)中期:若協商不成,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採「以刑逼民」策略施壓。民事訴訟部分建議聲請保全程序,確保將來執行。
(三)長期:建立完整商標保護機制,加強監測,與平台建立合作關係,預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同時考慮在大陸地區註冊商標,強化跨境保護。
(一)跨境執行困難度高,即使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若被告在台無財產,實際執行可能面臨困難。
(二)訴訟成本(包括律師費、裁判費、公證費等)可能高於實際可獲得之賠償,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三)需評估被告資力,避免勝訴後無法執行,徒增訴訟成本。
(四)刑事告訴需證明被告主觀故意,若被告主張善意不知情,可能影響刑事責任之成立。
(一)建議委請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進一步評估個案情況,擬定最佳訴訟策略。
(二)保留所有證據,建立完整侵權事證鏈,包括網頁截圖、交易紀錄、商品實物、對話紀錄等。
(三)考慮透過商業談判或調解方式解決,可能較訴訟更具成本效益。
(四)若被告在大陸有營業據點,可考慮同時在大陸提起訴訟,可能較易執行。
(五)加強品牌保護意識,建立長期監測機制,及早發現及處理侵權行為。
重要聲明: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現行法令及所提供之案情資料作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契約內容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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