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警察列為警示戶,不起訴後還要變告示帳戶,這樣合法嗎?

我被不明人士不知如何知道我的帳戶 匯款後被變警示戶 後面處理完應該是不起訴 但是警察要將我帳戶變成告示帳戶 請問這樣子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帳戶遭不明人士利用後被列為警示帳戶,經司法程序處理後獲不起訴處分。惟警察機關表示將當事人帳戶轉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俗稱「告示帳戶」),當事人對此措施之合理性及合法性存有疑慮,尋求法律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之法律性質

(一)警示帳戶之定義與效力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警示帳戶一經通報,銀行應全面暫停該帳戶之交易功能。

(二)衍生管制帳戶之定義與限制

同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衍生管制帳戶雖非完全凍結,但應暫停提款、轉帳及匯款功能,僅能接受存款及匯入款項。

二、不起訴處分後警示帳戶之解除

(一)警示帳戶解除之法定程序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本條文明確規範警示帳戶之解除,應由原通報機關(即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主動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後,銀行始得解除限制。

(二)不起訴處分之法律效力

當事人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可能係因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表示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無犯罪嫌疑或罪嫌不足,原則上應可向原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申請解除警示。

三、衍生管制帳戶設立之合理性檢視

(一)衍生管制帳戶之立法目的

衍生管制帳戶制度之設計,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警示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繼續從事不法行為。此制度具有預防性質,旨在維護金融秩序及保護潛在被害人。

(二)本案情形之法律評析

  1. 形式上之法律依據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此規定確實賦予金融機構對警示帳戶開戶人之其他帳戶進行管制之法律基礎。

  1. 實質上之合理性疑義

本案當事人既已獲不起訴處分,表示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或罪嫌不足。若當事人確屬遭他人利用之被害人,而非犯罪行為人,則繼續對其帳戶施以限制措施,可能產生以下疑義:

(1)比例原則之檢驗:衍生管制帳戶之設立應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若當事人已證明清白,繼續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

(2)財產權之保障: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對財產權之限制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且不得過度侵害。若無具體事證顯示當事人有持續從事不法行為之虞,長期限制其帳戶使用權限,可能構成對財產權之過度限制。

(三)衍生管制帳戶之解除條件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本條文明確規範,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銀行應即解除限制。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應可作為「疑似不法情形消滅」之重要依據。

四、當事人權益保障與救濟途徑

(一)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

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後,應可持不起訴處分書向原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申請解除警示。依實務運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原通報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通報銀行解除警示。

(二)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衍生管制

依據前述第1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疑似不法情形已消滅,請求銀行解除衍生管制帳戶之限制。

(三)行政救濟程序

若警察機關拒絕解除警示,或金融機構拒絕解除衍生管制,當事人可考慮循行政救濟途徑:

  1.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或陳情
  2. 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3. 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四)國家賠償請求

若因帳戶遭不當限制導致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且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要件,當事人可考慮向國家請求賠償。惟此途徑涉及舉證責任及因果關係之證明,實務上較為複雜。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不起訴處分狀態

  1. 確認不起訴處分書是否已收到
  2. 確認不起訴處分是否已確定(有無再議或聲請交付審判)
  3. 準備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或經認證之影本

(二)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

建議當事人備妥以下文件,向原通報之警察機關提出申請:

  1. 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或影本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帳戶相關資料
  4. 說明當初遭利用經過之書面陳述(如有證據更佳)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

  • 說明已獲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 強調本人為被害人,非犯罪行為人
  • 請求解除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
  • 說明繼續管制將造成生活上之重大不便

(三)同步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衍生管制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直接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等證明文件,說明疑似不法情形已消滅,請求解除衍生管制帳戶之限制。

二、若遭拒絕之因應措施

(一)請求書面說明

若警察機關或金融機構拒絕解除限制,建議請求其提供書面說明,載明拒絕之具體理由及法律依據。此書面說明將作為後續救濟程序之重要依據。

(二)提出訴願

若認為警察機關之決定不當,可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提出訴願。訴願機關為警察機關之上級機關(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

(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以:

  • 撰寫專業之申請書或訴願書
  • 與警察機關或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協調
  • 評估案件情形,提供適當之法律策略
  • 必要時代理提起行政訴訟

三、預防未來風險

(一)加強帳戶安全意識

  1. 定期更換網路銀行密碼,使用高強度密碼
  2. 不隨意提供帳戶資料、存摺或提款卡給他人
  3. 定期檢視帳戶交易明細,注意異常交易
  4. 避免出借或出售帳戶

(二)保留相關證據

  1. 保存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資料
  2. 若有遭詐騙或帳戶遭盜用之證據,應妥善保管
  3. 與銀行、警察機關之往來紀錄應完整留存
  4. 相關通訊紀錄(如簡訊、電子郵件)應備份保存

四、時程規劃建議

  • 第一階段(1至3日):收集文件、撰寫申請書
  • 第二階段(即刻):向警察機關及金融機構提出解除申請
  • 第三階段(7至14日):等待警察機關及金融機構回覆
  • 第四階段(30日內):若遭拒絕,準備訴願
  • 第五階段(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嗣後獲不起訴處分,惟警察機關表示將帳戶轉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一事,考量當事人既已獲不起訴處分,表示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或罪嫌不足,若當事人確屬遭他人利用之被害人,則繼續對其帳戶施以限制措施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應可進一步商榷。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措施:

  1. 向原通報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同步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衍生管制帳戶,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說明疑似不法情形已消滅。

  3. 若警察機關或金融機構拒絕解除限制,應請求其提供書面說明,載明拒絕之具體理由及法律依據。

  4. 必要時可循行政救濟途徑,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特別提醒:

  • 衍生管制帳戶雖限制提款、轉帳功能,但仍可接受存款,對日常生活影響相對較小。
  • 若確實為遭他人利用之被害人,應積極主張權利,避免長期受到不當限制。
  • 建議保持與警察機關及金融機構之良好溝通,理性表達訴求,並提供充分之證明文件。
  •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合理性問題,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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