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刑事判決書後,詢問確定判決書何時會送達。此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判決確定的時間點及相關程序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此為不變期間,不得任意伸長或縮短。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送達判決書當日不計入,應自翌日起算至第十日止。
判決確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另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實務上,確定證明書通常在上訴期間屆滿後數日至數週內核發。當事人也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法院通常會在判決確定後,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並送達當事人。一般而言,從收到判決書起算約2至4週內應會收到確定證明書。
當事人可查看判決書末頁,通常會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文字,以確認上訴期間及相關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若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遲誤上訴期間,可在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但若係因自己過失遲誤,則無法救濟。
即使被告未上訴,檢察官仍可能在十日內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同樣受十日不變期間限制。若檢察官逾期上訴,將被程序駁回。
判決確定後即發生既判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此表示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
判決確定後,若為有罪判決,應依判決內容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判決確定前後之羈押期間計算有所不同。
若超過一個月仍未收到確定證明書,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如有急需(如執行、聲請易科罰金等),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通常數日內即可取得。
關於刑事判決書收到後確定判決書之送達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若雙方均未在十日內提起上訴,判決將於第11日確定。法院通常會在判決確定後2至4週內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並送達。
考量實務作業時程可能因個案情況而有所差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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