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警詢筆錄通知,案由涉及「詐欺」、「洗錢防制法」及「賭博案」。目前案件處於警察機關調查階段,當事人需前往警局接受詢問。本意見書將就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進行分析,並提供具體處理建議。
(一)偵查階段性質
本案目前處於「警詢階段」,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偵查初期。警方正進行犯罪事實調查,尚未移送檢察官偵辦。當事人的陳述將成為重要證據資料,應審慎應對。
(二)涉案罪名初步分析
綜合三項罪名,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情境:
(一)詐欺罪相關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欺犯罪,即使當事人不知情或未直接參與詐欺行為,仍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實務上常見情形包括:
幫助犯的成立需具備幫助故意,即明知他人可能從事犯罪行為而仍提供幫助。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預見,應不構成幫助犯。
若當事人直接參與詐欺行為,如擔任車手、機房人員或實際從事詐騙,則可能構成詐欺正犯,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常見洗錢態樣包括:
洗錢罪的成立需「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預見,應不構成洗錢罪。但實務上,法院常以客觀情狀判斷當事人是否「可得而知」。
(三)賭博罪相關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若當事人參與線上博弈或實體賭場賭博,可能構成賭博罪。但本罪法定刑較輕,僅處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涉及經營賭博網站、提供場所或聚集他人賭博,且具營利意圖,則可能構成本罪,刑責較重。
(四)遭誣告之可能性
參考實務案例,詐欺集團常因行騙失敗,惡意冒用多人名義向檢警機關誣告被害人,造成被誣告人需多次接受偵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若當事人確實遭人惡意檢舉,檢舉人可能涉犯誣告罪。若檢舉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告,另涉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另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當事人確實涉案,在裁判確定前自白,可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認定為幫助犯,可按正犯之刑減輕處罰,相較正犯刑責較輕。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若涉及賭博罪,相關器具及財物將被沒收,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一)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陪同前往警局。律師可協助:
(二)行使緘默權的考量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享有緘默權。在未充分了解案情及證據前,可考慮行使緘默權。但完全緘默可能影響檢警對案件的判斷,應由律師評估具體情況後決定。
(三)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建議準備以下資料:
(一)誠實但謹慎陳述
(二)注意筆錄內容
(三)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一)若確實無辜
(二)若確有涉案
(一)帳戶管理警示
若涉及人頭帳戶問題,帳戶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將嚴重影響金融往來,應儘速處理並向金融機構說明。
(二)保全證據
(三)避免再次涉案
(四)心理準備
(一)律師費用
(二)其他費用
本案涉及詐欺、洗錢及賭博三項罪名,案情可能複雜。基於目前資訊有限,無法確定當事人實際涉案程度,但考量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這是保障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步驟。律師可協助分析案情、規劃辯護策略、陪同警詢、與檢警溝通協調,並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一)若確實無辜
(二)若確有涉案
無論案情如何,當事人都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及公平審判權。切勿因恐懼或壓力而放棄這些權利。
建議在警詢後立即與律師討論筆錄內容,評估案件發展方向,並規劃後續因應策略。若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及辯護理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依個案具體情況,由專業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建議儘速諮詢刑事辯護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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