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詐欺洗錢賭博案警詢通知,我該怎麼準備?需要律師嗎?

收到 警詢筆錄通知 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賭博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警詢筆錄通知,案由涉及「詐欺」、「洗錢防制法」及「賭博案」。目前案件處於警察機關調查階段,當事人需前往警局接受詢問。本意見書將就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進行分析,並提供具體處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案件現況分析

(一)偵查階段性質

本案目前處於「警詢階段」,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偵查初期。警方正進行犯罪事實調查,尚未移送檢察官偵辦。當事人的陳述將成為重要證據資料,應審慎應對。

(二)涉案罪名初步分析

綜合三項罪名,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情境:

  1. 人頭帳戶案件: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涉及詐欺幫助犯及洗錢
  2. 線上博弈平台:可能參與或協助經營線上賭博網站,涉及賭博及金流洗錢
  3. 遭人誣告:可能遭詐欺集團或他人惡意檢舉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詐欺罪相關責任

  1. 幫助詐欺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欺犯罪,即使當事人不知情或未直接參與詐欺行為,仍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實務上常見情形包括:

  • 出售或出借金融帳戶予他人
  • 提供帳戶供不明人士匯款使用
  • 協助提領來路不明款項

幫助犯的成立需具備幫助故意,即明知他人可能從事犯罪行為而仍提供幫助。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預見,應不構成幫助犯。

  1. 詐欺正犯

若當事人直接參與詐欺行為,如擔任車手、機房人員或實際從事詐騙,則可能構成詐欺正犯,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常見洗錢態樣包括:

  1.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帳戶將用於收受犯罪所得
  2. 協助轉匯不明來源款項
  3. 收受來路不明款項後提領或轉帳

洗錢罪的成立需「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從預見,應不構成洗錢罪。但實務上,法院常以客觀情狀判斷當事人是否「可得而知」。

(三)賭博罪相關責任

  1. 一般賭博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若當事人參與線上博弈或實體賭場賭博,可能構成賭博罪。但本罪法定刑較輕,僅處罰金。

  1.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涉及經營賭博網站、提供場所或聚集他人賭博,且具營利意圖,則可能構成本罪,刑責較重。

(四)遭誣告之可能性

參考實務案例,詐欺集團常因行騙失敗,惡意冒用多人名義向檢警機關誣告被害人,造成被誣告人需多次接受偵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若當事人確實遭人惡意檢舉,檢舉人可能涉犯誣告罪。若檢舉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告,另涉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另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三、自白減免刑責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當事人確實涉案,在裁判確定前自白,可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四、幫助犯減刑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認定為幫助犯,可按正犯之刑減輕處罰,相較正犯刑責較輕。

五、沒收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若涉及賭博罪,相關器具及財物將被沒收,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陪同前往警局。律師可協助:

  1. 確保訊問程序合法,保障當事人權益
  2. 避免因緊張或不熟悉法律而為不利陳述
  3. 適時提出法律意見,維護當事人權益
  4. 協助判斷是否行使緘默權

(二)行使緘默權的考量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享有緘默權。在未充分了解案情及證據前,可考慮行使緘默權。但完全緘默可能影響檢警對案件的判斷,應由律師評估具體情況後決定。

(三)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建議準備以下資料:

  1. 可證明清白的相關文件(通訊紀錄、交易明細、在場證明等)
  2. 個人帳戶使用情形及金流往來紀錄
  3. 開戶資料及使用狀況說明
  4. 若帳戶遭盜用,應準備報案紀錄或掛失證明

二、警詢應對原則

(一)誠實但謹慎陳述

  1. 對於確實知道的事實,應誠實陳述
  2. 對於不確定或不清楚的事項,明確表示「不知道」或「不記得」
  3. 避免猜測性或推論性的回答
  4. 不要為了配合警方而虛構事實

(二)注意筆錄內容

  1. 仔細核對警詢筆錄內容是否與陳述相符
  2. 如有不符或需補充之處,要求修正後再簽名
  3. 每頁筆錄都需簽名或蓋章確認
  4. 不要在空白筆錄上簽名

(三)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1. 若認為遭誣告,可於筆錄中表明並保留提告權利
  2. 要求警方調查是否有誣告或冒名檢舉情事
  3. 必要時請求調閱相關證據資料

三、後續法律策略

(一)若確實無辜

  1. 積極配合調查
  • 提供完整證據證明與案件無關
  • 說明帳戶使用情形,證明非故意提供予他人使用
  • 若帳戶遭盜用,應提出報案紀錄或掛失證明
  1. 主張遭誣告
  • 若有證據顯示遭惡意檢舉,應積極主張
  • 請求警方或檢察官調查檢舉來源
  • 必要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對誣告者提出刑事告訴
  1. 爭取不起訴處分
  • 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案情
  • 提供有利證據,爭取簽結或不起訴處分

(二)若確有涉案

  1. 評估犯罪情節
  • 區分是否為正犯、幫助犯或從犯
  • 評估主觀犯意程度(故意或過失)
  • 分析可能適用的法律效果
  1. 爭取從輕處理
  • 考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在裁判確定前自白,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 若認定為幫助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可按正犯之刑減輕
  • 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和解
  • 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
  1. 考慮認罪協商
  • 若證據明確,可考慮與檢察官協商
  • 透過認罪換取較輕刑度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帳戶管理警示

若涉及人頭帳戶問題,帳戶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將嚴重影響金融往來,應儘速處理並向金融機構說明。

(二)保全證據

  1.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交易憑證
  2. 避免銷毀任何可能相關的資料
  3. 銷毀證據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加重刑責

(三)避免再次涉案

  1. 切勿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2. 拒絕參與任何可疑的金流操作
  3. 遠離線上博弈等灰色地帶活動
  4. 注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亦構成犯罪

(四)心理準備

  1. 刑事案件程序可能曠日廢時
  2. 需有長期應對的心理準備
  3.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4. 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避免過度焦慮

五、訴訟費用評估

(一)律師費用

  1. 警詢陪訊:約新台幣2-5萬元
  2. 偵查階段委任:約新台幣5-15萬元
  3. 審判階段委任:約新台幣10-30萬元(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二)其他費用

  1. 證據調查費用
  2. 鑑定費用(如有需要)
  3. 和解金或賠償金(如適用)

肆、結論

本案涉及詐欺、洗錢及賭博三項罪名,案情可能複雜。基於目前資訊有限,無法確定當事人實際涉案程度,但考量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最重要建議

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這是保障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步驟。律師可協助分析案情、規劃辯護策略、陪同警詢、與檢警溝通協調,並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二、應對原則

(一)若確實無辜

  1. 積極提供證據證明清白
  2. 若遭誣告,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對誣告者提出告訴
  3. 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簽結

(二)若確有涉案

  1. 考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在裁判確定前自白,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2. 若為幫助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可按正犯之刑減輕
  3. 積極賠償被害人,爭取和解
  4. 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

三、時效提醒

  1. 收到警詢通知後,應儘速聯繫律師
  2. 不要拖延或逃避,以免被認定為畏罪潛逃
  3. 若確定應訊時間,提前與律師充分討論準備

四、權益保障

無論案情如何,當事人都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及公平審判權。切勿因恐懼或壓力而放棄這些權利。

五、後續追蹤

建議在警詢後立即與律師討論筆錄內容,評估案件發展方向,並規劃後續因應策略。若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及辯護理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依個案具體情況,由專業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建議儘速諮詢刑事辯護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