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樓管理室由管理員通知下我領了我的包裹,我拆了包裹也丟了外包裝,5天後 管理室通知我拿包裹不是我的,我才知道不是我的東西 我也短時間就取出歸還管理室
當事人於大樓管理室經管理員通知後領取包裹,拆封並丟棄外包裝。五日後經管理室通知始知悉該包裹非屬其所有,隨即將物品取出歸還管理室。本案涉及誤領他人包裹之法律責任問題。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案當事人係經管理員通知領取包裹,主觀上合理信賴管理員之通知,認為該包裹確屬其所有物。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欠缺侵占他人財物之認識,應不具備犯罪故意。
考量下列有利情節:
綜合判斷,本案當事人主觀上欠缺侵占故意,且於知悉後立即返還,應不構成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誤領他人包裹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返還義務。惟當事人已將物品返還管理室,若物品完好無損,此項義務應已履行完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包裹內物品因拆封、使用而受損,當事人可能需就毀損部分負賠償責任。
然本案情形特殊,當事人係基於管理員通知而領取,具有相當理由信賴該包裹屬其所有。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輕微。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管理室未確實核對收件人身分即通知領取,本身亦有過失,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法院得據此減輕當事人之賠償金額。
管理室未確實核對收件人身分即通知當事人領取包裹,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相當責任。
(1)確認返還物品之完整狀態,若有毀損應拍照存證
(2)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3)請管理室出具證明文件,說明係其通知錯誤導致誤領
(1)若物品完好無損:
(2)若物品有毀損:
(1)日後領取包裹時,應確認收件人姓名是否相符
(2)建議管理室改善作業流程,確實核對收件人身分
(3)建議管理室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以因應類似情況
(1)刑事部分:
(2)民事部分:
關於誤領包裹行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建議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本案當事人係基於善意信賴管理員通知而領取包裹,主觀上欠缺刑法第335條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且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者不罰,應不構成侵占罪,刑事責任風險極低。
民事責任方面,當事人已將物品返還管理室,若物品完好無損,依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應已履行完畢。若物品有毀損情形,雖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考量管理室未確實核對收件人身分之疏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整體而言,本案法律風險不高,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主動與真正收件人及管理室溝通協調,以和解方式妥善處理。若物品有毀損,可主張管理室與有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訴訟需求,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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