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一年半進口休旅車,貸款中。 高速公路車禍,對方從後方追撞,對方全責。 已進廠維修,需切割車體,屬重大事故車。 維修時間:85天。 維修費用:約45萬。(保險代位求償) 鑒價折損:22萬5000 鑒價費用:1萬2000 維修期間工作需求,幾乎每天需要用車。台南往返高雄與嘉義。 沒有租車,僅向朋友商借。有每天上班通勤過路費明細。 求償不能使用代步車費。 對方保險告知不是營業用車加上沒有租車收據。 後續再告知對方保險額度可能不
委任人所有之進口休旅車(購入約一年半,貸款中)於高速公路遭對方自後方追撞,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車輛受損嚴重需切割車體,屬重大事故車,維修費用約新台幣45萬元,維修期間長達85天。經鑑價後車輛折損價值為22萬5,000元,鑑價費用1萬2,000元。委任人因工作需求(台南往返高雄與嘉義)幾乎每日需用車,維修期間向朋友商借車輛代步,未實際租車,僅有通勤過路費單據。對方保險公司以非營業用車及無租車收據為由,拒絕給付代步車費用,並表示保險額度可能不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駕駛人自後方追撞,經認定負全部肇事責任,顯係因過失不法侵害委任人之財產權,應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為危險責任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對方駕駛人應就其已盡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本案對方既經認定負全責,顯未能舉證其已盡相當注意,應依本條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維修費用45萬元為回復車輛原狀所必要,且已實際支出(保險代位求償),應屬可請求之損害。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及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本案車輛屬重大事故車,需切割車體,即使修復後仍有「事故紀錄」,此類車輛於二手市場交易價值必然大幅降低。依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汽車受損修復後,縱外觀上已回復原狀,然其價值已降低,此項價值之減損,應屬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本案已有專業鑑價報告證明折損22萬5,000元,此項損失為「所受損害」,應可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鑑價費用為證明車輛折損所必要支出之費用,應屬必要費用,應可請求賠償。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及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另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 本案具體分析
本案委任人因工作需求(台南往返高雄、嘉義)幾乎每日需用車,維修期間長達85天,確有代步之必要性。雖未實際租車,僅向朋友商借,但依實務見解,被害人因車輛送修無法使用而有代步之必要性時,縱未實際租車,仍可能依民法第216條請求相當於租車之代步費用。
有利因素:
(1)工作確有用車必要性(台南往返高雄、嘉義)
(2)維修期間長達85天,非短期
(3)有通勤過路費單據可證明確實有用車需求
(4)實務承認「相當於租車費用」之損害,不以實際租車為必要
不利因素:
(1)未實際支出租車費用
(2)對方保險公司已明確表示拒賠
(3)非營業用車(但此非法定拒賠事由)
建議主張方式:
(1)依民法第216條請求「所失利益」或「必要費用」
(2)提出同等級車輛之市場租金行情作為計算基礎
(3)強調工作必要性(可提供工作證明、出勤紀錄等)
(4)主張向朋友借車仍有「機會成本」或「相當對價」
(5)參考每日租車行情(如每日2,000元),計算85天之合理代步費用
考量本案情形,代步費用可能請求金額約為127,500元至170,000元(若以每日1,500-2,000元計算,85天計),但法院可能酌減至實際必要使用天數。此項請求需充分舉證工作必要性及用車需求,勝訴機率約60-7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給付體傷、死亡,財損部分無給付。
若對方第三人責任險保額不足以給付全部損害,處理方式如下:
1. 優先順序
先由對方保險公司於保額範圍內理賠,不足額部分直接向對方駕駛人請求。
2.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方駕駛人應就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不因保險額度不足而免責。
3. 實務作法
(1)先確認對方第三人責任險保額
(2)計算總損害金額
(3)保險不足額部分,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對方駕駛人給付
(4)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起訴駕駛人及保險公司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案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請求權消滅。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1)請求
(2)承認
(3)起訴
建議儘速發存證信函請求或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
1. 車禍相關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3)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
2. 維修相關
(1)維修估價單、維修明細、維修發票
(2)維修前後照片
(3)車輛鑑價報告書
(4)鑑價費用收據
3. 代步需求相關
(1)在職證明、工作內容說明
(2)出勤紀錄、工作日誌
(3)通勤過路費單據(已有)
(4)同級車輛租賃行情表
(5)向朋友借車之證明(如對話紀錄、借用同意書等)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請求賠償,載明:
(1)事故經過及責任歸屬
(2)詳列損害項目及金額:
(3)請求於文到7日內給付
(4)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第一階段:先請求爭議較小項目
第二階段:再請求爭議項目
1. 降低請求金額
(1)不主張全部85天,僅主張「工作必要日數」(如60天)
(2)降低每日金額(如每日1,000-1,500元)
(3)提出折衷方案:60天×1,200元=72,000元
2. 強化必要性證明
(1)提供雇主證明書,說明工作性質需每日用車
(2)提供客戶拜訪紀錄、業務報告等
(3)說明無車將影響工作表現及收入
3. 法律依據說明
(1)引用相關實務見解
(2)說明「相當對價」概念
(3)強調非以實際支出為限
若協商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
1. 被告
對方駕駛人(主要)、車輛所有人(連帶)
2. 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
(2)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建議策略:
(1)必勝項目:維修費45萬+鑑價費1.2萬=46.2萬(有單據,幾乎必勝)
(2)高勝算項目:車輛折損22.5萬(有鑑價報告,實務多支持)
(3)需爭取項目:代步費用(需充分舉證,勝算約60-70%)
訴訟金額建議:
發函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提供:
(1)第三人責任險保額
(2)已理賠金額
(3)剩餘可理賠額度
方案一:優先受償項目
與保險公司協商,優先給付「確定項目」(維修費、鑑價費),不足額部分直接向對方駕駛人求償。
方案二:比例分配
若保險公司主張比例給付,可考慮接受,但不足額部分仍保留向駕駛人求償權利。
方案三:直接訴訟
同時起訴駕駛人及保險公司,判決確定後,由保險公司於保額內給付,不足額由駕駛人給付。
若委任人車輛有投保車體險,保險公司已代位求償維修費45萬元,則該部分請求權已移轉予保險公司,委任人僅能就「保險未理賠部分」自行求償,包括:折損費、鑑價費、代步費、自負額等。
若判決勝訴但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等),必要時可聲請核發禁止財產移轉命令。
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
1. 底線金額
至少維修費45萬+折損22.5萬+鑑價費1.2萬=68.7萬
2. 理想金額
再加代步費5-10萬,總計73.7-78.7萬
3. 和解書內容
(1)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期限
(2)約定遲延利息
(3)載明「除此之外,兩造再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4)公證(有執行力)
關於本案車禍損害賠償事宜,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完整蒐集所有證據資料
(2)發函對方保險公司正式請求賠償
(3)確認對方保險額度
(1)與保險公司協商,爭取最大理賠金額
(2)若協商不成,委任律師準備訴訟
(3)針對代步費用部分,補強證據
(1)提起民事訴訟
(2)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3)確保權益完整實現
預估可求償總額:
勝訴機率評估:
考量本案涉及金額較大且部分項目(如代步費用)可能有爭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若對方保險額度確實不足,應同時保留對駕駛人之求償權,必要時透過訴訟程序確保權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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