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車禍事故後,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考慮透過提起訴訟並委任律師處理,以請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車禍事故若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財產權利,該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能證明對方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應可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有人員受傷,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造成身體或健康之侵害,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應視傷勢嚴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車禍損害通常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包括醫療費用、財物損害、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賠償範圍應以填補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需有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支持。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若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法院可能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如車禍初判表、鑑定報告、行車記錄器影像等)以釐清雙方過失責任。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需雙方當事人合意,若無法達成和解,當事人可選擇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同意即可申請,由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法院附設調解:提起訴訟後,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訴訟中仍可繼續嘗試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重要提醒:依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實務,敗訴方原則上不需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用。
民事訴訟法雖規定敗訴方應負擔訴訟費用(如裁判費、證人旅費等),但律師費用並非法定訴訟費用,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各自委任之律師費用須由各自負擔。
因此,委任律師提起訴訟雖可能獲得勝訴判決,要求對方賠償損害,但律師費用仍需自行負擔,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2年內無法和解或調解成立,務必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避免請求權消滅。
若車禍造成人員受傷,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被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刑事告訴可作為促使對方和解之籌碼,若日後達成和解,仍可撤回告訴。
建議立即蒐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證據資料:
建議先行計算可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建議優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於提起訴訟後配合法院調解程序。調解程序費用較低,且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與成本。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前應評估:
若尚未提告且距事故未滿6個月,可考慮先提出刑事告訴保全權利。刑事告訴可作為促使對方和解之籌碼,若日後達成和解,可隨時撤回告訴。
以下情況建議考慮委任律師:
委任律師前應評估:
建議先向對方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險理賠不影響其他民事求償權利,可先行獲得部分賠償。
若獲得勝訴判決,對方仍不履行時:
關於車禍無法和解後是否提告並委任律師之問題,建議如下:
可透過訴訟請求賠償:若和解不成,確實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害,包括醫療費用、財物損害、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律師費用須自行負擔:依現行實務,委任律師之費用原則上無法要求對方負擔,建議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損害金額與訴訟成本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優先考慮調解程序:建議先申請調解,調解成本較低且成立後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注意時效規定:刑事告訴6個月、民事求償2年,應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權益。
完整蒐集證據:無論選擇何種程序,完整之證據資料(車禍初判表、鑑定報告、醫療單據、財損證明等)均為主張權利之基礎。
評估執行可能性: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仍需考量對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必要時應準備強制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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