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提告後律師費誰負擔?對方要賠償訴訟費用嗎?

車禍無法和解,提告請律師可以讓對方付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車禍事故後,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考慮透過提起訴訟並委任律師處理,以請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車禍事故若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財產權利,該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能證明對方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應可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有人員受傷,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 醫療費用(含看護費、復健費等)
  • 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薪資損失、營業損失)
  •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 車輛維修費用及其他財物損失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造成身體或健康之侵害,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應視傷勢嚴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損害賠償方法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車禍損害通常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包括醫療費用、財物損害、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賠償範圍應以填補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需有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支持。

(四)過失相抵原則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若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法院可能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如車禍初判表、鑑定報告、行車記錄器影像等)以釐清雙方過失責任。

二、和解與訴訟程序

(一)和解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需雙方當事人合意,若無法達成和解,當事人可選擇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1.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同意即可申請,由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法院附設調解:提起訴訟後,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訴訟中仍可繼續嘗試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三、律師費用負擔問題

重要提醒:依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實務,敗訴方原則上不需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用

民事訴訟法雖規定敗訴方應負擔訴訟費用(如裁判費、證人旅費等),但律師費用並非法定訴訟費用,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各自委任之律師費用須由各自負擔。

因此,委任律師提起訴訟雖可能獲得勝訴判決,要求對方賠償損害,但律師費用仍需自行負擔,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四、請求權時效

(一)民事求償權時效

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2年內無法和解或調解成立,務必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避免請求權消滅。

(二)刑事告訴權時效

若車禍造成人員受傷,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被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刑事告訴可作為促使對方和解之籌碼,若日後達成和解,仍可撤回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建議立即蒐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證據資料:

  1. 事故相關文件
  • 警方製作之車禍初判表
  • 車禍鑑定報告(如已申請)
  • 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
  1. 損害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
  • 車輛維修估價單或收據(正本)
  • 薪資證明(證明工作損失)
  • 其他財物損失證明
  1. 保險資料
  • 雙方強制險投保資料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投保情形

二、損害金額計算

建議先行計算可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 醫療費用(含看護費、復健費等)
  • 財物損害(車輛維修費、其他物品損失)
  • 工作損失(薪資損失、營業損失)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三、程序選擇策略

(一)優先申請調解

建議優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於提起訴訟後配合法院調解程序。調解程序費用較低,且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與成本。

(二)必要時提起訴訟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前應評估:

  • 案件勝訴可能性(過失責任歸屬)
  • 損害金額與訴訟成本之比例
  • 對方履行判決之能力

(三)刑事告訴考量

若尚未提告且距事故未滿6個月,可考慮先提出刑事告訴保全權利。刑事告訴可作為促使對方和解之籌碼,若日後達成和解,可隨時撤回告訴。

四、委任律師之評估

(一)建議委任情況

以下情況建議考慮委任律師:

  1. 案情複雜,肇事責任不明確
  2. 損害金額龐大
  3. 對方態度強硬或有律師代理
  4. 自身不熟悉訴訟程序

(二)成本效益分析

委任律師前應評估:

  1. 律師費用:需自行負擔,無法要求對方給付
  2.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敗訴方負擔
  3. 預期賠償金額:衡量請求金額與律師費用之比例是否合理

五、保險理賠申請

建議先向對方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險理賠不影響其他民事求償權利,可先行獲得部分賠償。

六、時效注意事項

  1. 刑事告訴: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須提出
  2. 民事求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須提起訴訟
  3. 建議儘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逾越時效而喪失權利

七、判決後執行準備

若獲得勝訴判決,對方仍不履行時:

  1. 給予對方合理履行期間
  2. 準備對方財產資料(如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3.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強制執行程序

肆、結論

關於車禍無法和解後是否提告並委任律師之問題,建議如下:

  1. 可透過訴訟請求賠償:若和解不成,確實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害,包括醫療費用、財物損害、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2. 律師費用須自行負擔:依現行實務,委任律師之費用原則上無法要求對方負擔,建議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損害金額與訴訟成本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3. 優先考慮調解程序:建議先申請調解,調解成本較低且成立後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4. 注意時效規定:刑事告訴6個月、民事求償2年,應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權益。

  5. 完整蒐集證據:無論選擇何種程序,完整之證據資料(車禍初判表、鑑定報告、醫療單據、財損證明等)均為主張權利之基礎。

  6. 評估執行可能性: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仍需考量對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必要時應準備強制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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