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行人道上行走時遭對方車輛撞擊,刑事判決已作成,檢察官現擬提起上訴。當事人詢問:
- 何時提起民事附帶賠償?
- 是否可郵寄訴狀至法院?
- 裁判費用是否需先繳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附帶賠償之提起時機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當事人因本件車禍受有損害,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提起時機之法律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本案情形分析:
- 第一審刑事判決已作成(表示第一審辯論已終結)
- 檢察官現擬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第二審程序)
- 依前揭法條但書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建議時機:
當事人應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收案分案完成時,儘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務必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完成提起程序。若逾第二審辯論終結,將喪失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機會。
(三)實務操作建議
- 聯繫承辦檢察官或查詢案件系統,確認上訴狀是否已提出
- 取得第二審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資訊
- 於第二審法院收案後立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避免等待至接近辯論終結才提起,以免因程序問題影響權益
二、訴狀遞送方式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郵寄遞狀之可行性
依據前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狀得以郵寄方式遞送至法院。當事人可以郵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郵寄遞狀注意事項:
- 建議使用掛號郵寄,以確保送達並留存寄送證明
- 收狀日期以法院實際收狀日期為準(非郵寄日期),應預留郵遞時間
- 訴狀份數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例如被告一人,應提出訴狀正本一份及繕本一份)
- 應將裁判費繳納證明(如郵政匯票)一併寄送
(三)其他遞狀方式
- 親自遞狀: 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收狀櫃檯遞交,可當場確認文件是否齊全
- 線上起訴: 部分法院提供電子訴訟系統(需先申請帳號及憑證)
建議: 考量時效性及文件正確性,建議親自遞狀或使用掛號郵寄,並妥善保留收據或收狀證明。
三、裁判費用繳納問題
(一)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有特別優惠規定。依實務運作,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費為一般民事訴訟裁判費之十分之一。
(二)裁判費計算方式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賠償總額)計算:
- 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計算一般民事訴訟應繳裁判費
- 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 = 一般民事訴訟裁判費 × 0.1
計算範例:
假設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 一般民事訴訟裁判費約5,000元
- 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約500元
假設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 一般民事訴訟裁判費約10,000元
- 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約1,000元
(三)裁判費繳納時機與方式
繳納時機:
原則上應於提起訴訟時同時繳納裁判費。若未繳納,法院通常會發函限期補繳,逾期未繳納可能導致訴訟被駁回。
繳納方式:
- 現金繳納: 親自遞狀時於法院櫃檯繳納
- 郵政匯票: 郵寄遞狀時,購買郵政匯票(抬頭為受款法院名稱)隨訴狀寄送
- 金融機構匯款: 匯款至法院指定帳戶,將匯款收據附於訴狀
建議: 為避免程序延宕,應於提起訴訟時即繳納裁判費。若採郵寄方式,建議使用郵政匯票較為便利。
(四)訴訟救助制度
若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確實無力繳納裁判費,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准許後,可暫免繳納裁判費。
聲請訴訟救助應檢附:
- 訴訟救助聲請狀
- 財產證明文件(如財產清單、存摺影本)
- 所得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所得清單)
- 全戶戶籍謄本
- 其他足以證明經濟困難之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
四、損害賠償請求範圍
(一)請求權基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當事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能涉及之民法規定包括: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一般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 可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等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損害項目
當事人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含掛號費、診療費、藥費、檢查費等)
- 看護費用(若醫囑需專人看護)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交通費)
- 其他必要費用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因身體受傷、精神痛苦所請求之賠償)
(三)證據準備
為證明損害事實及金額,建議準備:
- 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被告過失)
- 診斷證明書(證明受傷情形)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證明醫療支出)
- 看護費用收據(若有請看護)
- 薪資證明、請假證明(證明工作損失)
- 交通費用單據(就醫交通費)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確認案件進度(建議於一週內完成)
- 聯繫承辦檢察官或至檢察署查詢,確認上訴狀是否已提出
- 詢問或查詢第二審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
- 確認被告(肇事駕駛)完整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二)準備附帶民事訴訟文件(建議於二週內完成)
- 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載明當事人資料
- 敘明事實經過(可參考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
- 列明請求項目及金額
- 說明請求權基礎(民法相關條文)
- 列舉證據方法
- 準備應檢附文件
- 訴狀正本及繕本(按被告人數加一份)
- 刑事判決書影本
- 醫療費用收據
- 診斷證明書
- 其他損害證明文件
- 計算並準備裁判費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二審收案後儘速辦理)
時機掌握:
- 待確認檢察官已提起上訴且第二審法院已收案後
- 儘速提起,切勿等到接近辯論終結
- 建議於收到第二審開庭通知後立即提起
遞狀方式選擇:
- 親自遞狀(建議):
- 優點:可當場確認文件齊全、當場繳費取得收據
- 至第二審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收狀櫃檯辦理
- 郵寄遞狀:
- 優點:節省往返時間
- 注意事項:使用掛號、預留郵遞時間、附上郵政匯票
二、訴狀撰寫要點
(一)訴狀應記載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訴狀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被告)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狀架構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標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當事人欄:原告(即告訴人)、被告(即刑事被告)資料
- 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 訴之聲明: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敘明事故發生經過
- 說明刑事判決認定情形
- 列明損害項目及金額
- 引用法律依據(民法相關條文)
- 證據方法:列舉所有證據
- 附件:列明檢附文件
三、後續程序注意事項
(一)開庭準備
- 收到開庭通知後,確認開庭時間、地點
- 攜帶所有證據正本出庭
- 準備清楚陳述損害事實及金額
- 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
(二)和解可能性評估
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中仍可和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
和解優點:
- 快速取得賠償,節省訴訟時間
- 減少訴訟勞費
- 可作為刑事量刑參考(對被告有利,可能促成和解)
和解注意事項:
- 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涵蓋所有損害
-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拋棄其餘請求」或「保留其他請求權」
- 和解成立後,法院製作之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
(三)判決後之執行
若獲勝訴判決,被告未自動給付時:
- 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查詢被告財產狀況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四、專業協助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
- 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中)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證據蒐集與損害金額計算
- 訴訟程序進行
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律師: 評估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合理、規劃訴訟策略
- 委任律師: 協助訴狀撰寫、出庭辯論等事宜
- 法律扶助: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服務
五、權益保障提醒
- 把握時機: 務必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逾期將喪失附帶民事訴訟機會,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較高)
- 完整求償: 詳列所有損害項目,避免遺漏
- 保留證據: 所有收據、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正本
- 經濟考量: 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僅為一般民事訴訟十分之一,應為最經濟之求償方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所詢問題,綜合分析如下:
一、提起民事附帶賠償之時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收案分案完成時,儘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務必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完成。目前第一審判決已作成,檢察官擬提起上訴,當事人應待上訴案件送達第二審法院後立即提起,切勿等待至辯論終結才提起,以免喪失權益。
二、郵寄遞狀之可行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可以郵寄方式遞送。建議使用掛號郵寄並保留收據,或親自遞狀以確保程序正確。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附上裁判費繳納證明。
三、裁判費用繳納
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費為一般民事訴訟裁判費之十分之一,應於提起訴訟時繳納。若採郵寄方式,可購買郵政匯票隨訴狀寄送;若親自遞狀,可於法院櫃檯繳納。若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四、整體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人身傷害及損害賠償請求,建議當事人:
- 儘速確認檢察官上訴進度及第二審法院案號
- 完整蒐集所有損害證明文件(醫療收據、診斷證明、薪資證明等)
- 於第二審收案後立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可考慮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正確及求償完整
- 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