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車禍被告傷害罪,地檢署傳票該怎麼應對?

我是一位外籍學生,在學校私人路段與對方發生交通意外,但因為賠償金額問題,被對方提高車禍果實傷害。 前幾天收到屏東地檢署傳票,要求下禮拜前往地檢署。 想請問一下到時候具體流程會是怎樣的?因為我對台灣法律不太清楚。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 委託人:外籍學生
  • 案件性質:過失傷害刑事案件
  • 管轄機關:屏東地方檢察署

二、案件事實

  1. 委託人在學校私人路段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
  2. 雙方就民事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
  3. 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
  4. 委託人已收到屏東地檢署傳票,要求到署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案件定性分析

(一)犯罪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以下構成要件:

  1. 過失行為:駕駛交通工具時是否未盡注意義務
  2. 傷害結果:是否造成對方身體或健康受損
  3. 因果關係: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上述要件均符合,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二)告訴乃論特性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本案重要法律特性:

  • 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可以撤回:被害人與被告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 撤回效果:告訴經撤回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發生地點之法律意義

(一)「學校私人路段」之認定

雖發生於私人路段,但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 刑法第284條不限於公共道路
  • 只要有過失致人受傷之事實,即可能成立犯罪
  • 發生地點性質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成立

(二)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區別

  • 若非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可能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但仍可能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
  • 兩者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不同

三、責任釐清之重要性

發生交通事故不等同於必然負有刑事責任:

  • 事故發生僅為客觀事實
  • 是否構成犯罪需經檢察官調查認定
  • 過失責任歸屬需綜合現場狀況、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判斷
  • 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應分別處理

參、偵查程序說明

一、傳票性質確認

(一)傳票種類

請確認傳票上記載的身分:

  1. 被告:被懷疑犯罪之人
  2. 證人:提供案件相關事實之人

(二)到場義務

  • 被告身分: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
  • 證人身分:亦有到場義務
  • 收到傳票務必依時出席

二、偵查庭流程

(一)報到程序

  1. 攜帶證件:護照、居留證、學生證
  2. 提前15至30分鐘到達
  3. 至服務台報到,領取號碼牌
  4. 等候傳喚進入偵查庭

(二)偵查庭內流程

(1)身分確認

  • 檢察官會確認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等基本資料
  • 外籍人士需確認是否需要通譯(翻譯人員)

(2)權利告知 檢察官會告知以下權利:

  • 緘默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 選任辯護人權:得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 請求調查證據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3)訊問程序

  • 檢察官會詢問案發經過
  • 告訴人(對方)可能在場或另行訊問
  • 可提出有利證據(照片、影片、證人等)

(4)筆錄製作

  • 書記官會將問答內容記錄成筆錄
  • 訊問結束後會給您閱覽或朗讀
  • 務必仔細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簽名

(三)訊問結束後

檢察官可能當場處分或另行通知,可能處分結果:

  1. 繼續偵查(再傳訊或調查證據)
  2. 緩起訴處分
  3. 不起訴處分
  4. 起訴

三、應注意事項

(一)陳述技巧

  1. 誠實陳述:不要說謊,但可選擇不陳述
  2. 簡潔明確:針對問題回答,不要過度延伸
  3. 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或與對方爭執
  4. 聽清問題:沒聽清楚可請檢察官再說一次

(二)語言問題

  • 若中文能力不足,務必請求提供通譯
  • 這是您的權利,不要勉強用不熟悉的語言陳述
  • 避免因語言誤解造成不利陳述
  • 通譯服務由檢察署提供,無需額外費用

(三)筆錄核對

  • 逐字核對筆錄內容
  • 如有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正或補充
  • 不清楚的法律用語要詢問清楚
  • 簽名前務必確認內容正確
  • 筆錄內容將作為日後審理之重要依據

肆、和解建議

一、和解之重要性

(一)刑事程序優勢

  1. 撤回告訴:和解後對方可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2. 緩起訴處分:即使已起訴,和解仍可爭取緩起訴
  3. 量刑考量:若進入審判,和解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二)民事程序優勢

  1. 確定賠償金額,避免日後民事訴訟
  2. 節省時間與訴訟費用
  3. 可分期付款,減輕經濟負擔
  4. 一次解決民刑事爭議

二、和解策略

(一)和解時機

  • 偵查中和解最佳:可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建議在第一次開庭前積極協商
  • 越早和解,對刑事程序越有利

(二)和解金額評估

參考因素:

  1. 對方傷勢嚴重程度
  2. 醫療費用單據
  3. 工作損失(需有證明)
  4. 精神慰撫金(通常數萬元)
  5. 雙方過失比例

(三)和解注意事項

  1. 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同意事項
  2. 分期付款約定:如經濟困難可協商分期
  3. 撤回告訴聲明:和解書應載明對方同意撤回告訴
  4. 民刑事一併解決:載明民事求償權拋棄
  5. 保留和解書正本:作為日後證明文件

伍、具體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準備證據資料

  1. 事故現場照片:若有保存,請整理
  2. 車輛損害照片:證明碰撞程度
  3. 監視器畫面:向學校申請調閱
  4. 證人資料:若有目擊者,請其出面作證
  5. 醫療單據:自己的就醫紀錄(若有受傷)

(二)尋求法律協助

(1)學校資源:

  • 諮詢學校國際學生事務處
  • 詢問是否有法律諮詢服務
  • 請求協助聯繫律師

(2)法律扶助: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 屏東分會:屏東市自由路271號
  • 電話:(08)7235-368
  • 符合資格可獲免費律師協助

(3)委任律師:

  • 若經濟許可,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
  • 律師可協助和解協商
  • 保障訴訟權益

(三)聯繫對方協商

  1. 主動表達和解誠意
  2. 了解對方訴求
  3. 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4. 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二、開庭當日注意事項

(一)攜帶物品

  • 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學生證
  • 傳票
  • 相關證據資料
  • 筆記本(記錄重點)

(二)服裝儀容

  • 穿著整齊、得體
  • 展現誠懇、負責態度

(三)陪同人員

  • 可請朋友或學校人員陪同(但不能進入偵查庭)
  • 若委任律師,律師可陪同進入

三、後續處理

(一)若達成和解

  1. 簽立和解書
  2. 依約履行賠償
  3. 確認對方撤回告訴
  4. 等候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二)若未能和解

  1. 配合檢察官調查
  2. 提出有利證據
  3. 等候處分結果
  4. 若被起訴,準備應訴

(三)若收到不起訴處分

  • 保存處分書
  • 注意對方是否聲請再議
  • 若對方聲請交付審判,需另行應對

陸、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可能面臨的處分

(一)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

  • 條件:和解成功且對方撤回告訴
  • 或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

(二)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 條件:和解但對方未撤回告訴,或檢察官認為適當
  • 需遵守緩起訴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等)
  •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視同不起訴

(三)不利情況:起訴

  • 若無和解且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
  • 需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二、對外籍學生之特殊影響

(一)居留問題

  • 刑事案件進行中,通常不影響居留
  • 但若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影響居留延期或簽證申請

(二)學業影響

  • 偵查或審判期間需配合出庭
  • 建議與學校溝通,說明情況

(三)未來影響

  • 有罪判決可能影響未來在台工作或移民申請
  • 更應積極爭取和解或不起訴

三、最壞情況因應

(一)若被起訴

  1. 委任律師辯護
  2. 繼續爭取和解
  3. 準備答辯狀
  4. 出庭應訊

(二)若判決有罪

  1. 過失傷害罪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通常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
  3. 若符合條件可宣告緩刑

柒、結論

一、核心建議

  1. 積極和解:這是解決本案最有效的方式
  2. 尋求協助:善用學校資源或法律扶助
  3. 誠實應對:配合檢察官調查,誠實陳述
  4. 保障權益:必要時請求通譯,仔細核對筆錄

二、行動步驟

開庭前(本週內)

  •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 聯繫學校國際學生事務處
  • 嘗試聯繫對方協商和解
  • 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
  • 確認傳票上的時間、地點

開庭當日

  • 提前30分鐘到達
  • 攜帶所有必要證件與資料
  • 若需要通譯,主動向檢察官提出
  • 仔細聆聽、誠實回答
  • 核對筆錄內容後再簽名

開庭後

  • 依檢察官指示辦理後續事項
  • 若達成和解,確實履行
  • 保持聯繫管道暢通
  • 等候處分結果

三、特別提醒

  1. 不要逃避:收到傳票務必出席,否則可能被拘提
  2. 不要說謊:誠實是最好的策略
  3. 不要衝動:保持冷靜,理性處理
  4. 不要孤軍奮戰:尋求專業協助

四、聯繫資源

屏東地方檢察署

  • 地址:屏東市棒球路11號
  • 電話:(08)753-9191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 地址:屏東市自由路271號
  • 電話:(08)7235-368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學校資源

  • 建議聯繫您就讀學校的國際學生事務處或學生事務處

捌、附錄:常見問題

Q1:我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收到傳票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可發拘票拘提。

Q2:我需要請律師嗎?

視情況而定。若案情單純且有和解可能,可先自行應訊;若案情複雜或擔心權益受損,建議委任律師。

Q3:如果我說不清楚中文怎麼辦?

請主動向檢察官表示需要通譯(翻譯),這是您的權利。

Q4: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怎麼辦?

可以協商。參考實際損害(醫療費用等)及雙方過失比例,提出合理金額。必要時請律師協助評估。

Q5:如果無法一次付清賠償金?

可以協商分期付款,在和解書中載明分期方式及期限。

Q6:和解後對方還可以告我嗎?

若對方已撤回告訴,依法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和解書中務必載明撤回告訴條款。

Q7:這個案件會影響我的學生簽證嗎?

偵查或審判期間通常不影響。但若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影響未來簽證延期或申請,因此更應積極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Q8:我可以帶朋友一起去嗎?

可以帶朋友陪同到檢察署,但只有律師可以陪同進入偵查庭。朋友可在外等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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