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外籍學生,在學校私人路段與對方發生交通意外,但因為賠償金額問題,被對方提高車禍果實傷害。 前幾天收到屏東地檢署傳票,要求下禮拜前往地檢署。 想請問一下到時候具體流程會是怎樣的?因為我對台灣法律不太清楚。謝謝。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以下構成要件:
若上述要件均符合,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本案重要法律特性:
雖發生於私人路段,但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發生交通事故不等同於必然負有刑事責任:
請確認傳票上記載的身分:
(1)身分確認
(2)權利告知 檢察官會告知以下權利:
(3)訊問程序
(4)筆錄製作
檢察官可能當場處分或另行通知,可能處分結果:
參考因素:
(1)學校資源:
(2)法律扶助:
(3)委任律師:
不可以。收到傳票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可發拘票拘提。
視情況而定。若案情單純且有和解可能,可先自行應訊;若案情複雜或擔心權益受損,建議委任律師。
請主動向檢察官表示需要通譯(翻譯),這是您的權利。
可以協商。參考實際損害(醫療費用等)及雙方過失比例,提出合理金額。必要時請律師協助評估。
可以協商分期付款,在和解書中載明分期方式及期限。
若對方已撤回告訴,依法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和解書中務必載明撤回告訴條款。
偵查或審判期間通常不影響。但若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影響未來簽證延期或申請,因此更應積極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可以帶朋友陪同到檢察署,但只有律師可以陪同進入偵查庭。朋友可在外等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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