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與有婦之夫在外被拍照 後來對方威脅我去她家寫下一份和解書保證不再聯絡 當時因為是在他們家門鎖著 她用手機錄影表示不簽不會讓我離開 我基於恐懼怕被傷害所以這她的要求簽下文件 現在她拿著這張同意書 說要到公司找我 並且去警局提告 我想請問這樣是有效的嗎?
當事人因與有婦之夫交往,遭對方配偶發現並拍照存證。其後,當事人被要求至對方配偶住處,在門鎖、被手機錄影且遭言語威脅「不簽不讓離開」的情況下,基於恐懼而簽署一份保證不再聯絡的和解書。目前對方配偶持該和解書威脅將至當事人公司騷擾,並揚言提告。當事人質疑該和解書之效力。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情境中,當事人在對方配偶住處遭遇門鎖限制、手機錄影及言語威脅「不簽不讓離開」等情況,基於恐懼怕被傷害而簽署文件,應屬受脅迫之情形。
本案具備以下脅迫要件:
依上述情形,該和解書應屬「得撤銷」之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主張撤銷,撤銷後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案若尚在期限內,當事人仍可主張撤銷。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配偶權可能成立之要件包括:
若上述要件成立,對方配偶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配偶「鎖門不讓離開」之行為,可能構成私行拘禁罪,非法剝奪當事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配偶威脅「到公司找你」係以加害名譽、工作權等方式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對方配偶到當事人公司騷擾,可能涉及:
即使和解書被認定有效,通常僅約束當事人行為(如不再聯絡),未必包含賠償免除或其他權利拋棄。對方配偶之民事求償權可能不受影響,仍需視和解書具體內容而定。
建議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主張:
考量對對方配偶提告:
若因對方騷擾導致名譽受損、工作權受影響或精神痛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反向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建議盡速委任律師:
關於本案和解書效力問題,考量當事人係在門鎖限制、被錄影及言語威脅「不簽不讓離開」等脅迫情況下簽署,依民法第92條規定,該意思表示應屬得撤銷之範圍。建議當事人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依民法第93條),儘速以存證信函主張撤銷。
關於侵害配偶權風險,若確有親密行為被拍照存證,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對方配偶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評估證據內容後,決定應訴或和解策略。
關於對方配偶之行為,其鎖門不讓離開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威脅到公司騷擾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建議可作為談判籌碼或提告反制。
本案涉及民刑事交錯,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處理,避免單獨面對法律風險。實際處理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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