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房屋並已進入驗屋階段,惟因家人不喜歡該房屋,欲與建商或賣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當事人詢問若協議解約,可能需負擔何種費用。
本案屬「協議解除」性質,係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關係,非因賣方違約或房屋瑕疵等法定事由,而是買方單方面不願繼續履約。依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協議解除的條件及費用負擔,原則上應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本案已進入「驗屋階段」,表示房屋應已接近或達到可交屋狀態,通常當事人已支付大部分價金或簽訂貸款契約。此階段若提出解約,對賣方影響可能較大,協議時可能需負擔較高成本。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若買賣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條款,買方單方面提出解約時,應可能需支付違約金。預售屋契約常見約定為房地總價15%作為違約金上限,成屋買賣則依契約約定,常見為總價5-15%不等。
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若當事人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可於協商時主張酌減,或於協商不成時,訴請法院依此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協議解約後,雙方應負回復原狀義務。賣方應返還買方已支付之款項(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買方則應返還已受領之物(如有)。
根據一般不動產交易實務,協議解約可能涉及以下費用:
若已申辦貸款,可能產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若買賣契約屬定型化契約,當事人應檢視當初簽約時是否有合理審閱期間,若賣方未給予審閱期間,相關不利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契約中違約金條款過高或其他條款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若賣方未明示或未給與契約書,相關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若契約中有隱藏或不可預見之不利條款,當事人可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若雙方曾就特定事項個別磋商,該磋商結果應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及第10-1條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企業經營者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若契約中有此類條款,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
考量本案為協議解除,賣方可能基於以下因素願意降低違約金或提供較優惠之解約條件:
當事人可提出分期支付、部分返還等折衷方案進行協商。
越早提出解約,對賣方影響可能越小,協商空間可能越大。若已接近交屋,賣方可能要求較高補償。建議當事人盡快處理,避免賣方主張買方遲延履約而產生額外損害賠償。
建議當事人考慮預約律師進行現場諮詢,以獲得針對具體契約內容的專業建議。律師可協助:
本案因屬買方單方面不願繼續履約而提出協議解約,依民法第250條規定,若契約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應可能需支付違約金。惟違約金數額應視契約約定而定,若認為過高,可依民法第251條主張酌減。
此外,若買賣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應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若契約條款違反審閱期間規定、顯失公平、未明示、不可預見或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該等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或無效,當事人可據此主張減輕責任。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應負回復原狀義務,賣方應返還買方已支付之款項(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
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契約內容及相關事證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契約文件尋求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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