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因無法聯繫到「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捷運蘆洲站合租住宅」的代表簽約人徐子為先生,特此向貴單位提出檢舉,自2024年6月19日搬離以來,至今已超過四個月,徐子為一直拖欠不退還我剩餘的房租押金款項,並且未曾提供任何當期的水電費單據證明,在這幾個月的期間內,我多次嘗試聯繫他,但卻都是已讀不回、不讀不回、不處理退款。 此外,經查詢發現徐子為先生有許多不良紀錄,包括曾詐領會費等行為,以及曾拖欠前室友的押金款項,他不僅對我個人造成極大的困擾,也反映出其行為對整個合租計畫的負面影響,我認為應讓這種品行不良的人退租政府提供的青年社會住宅,避免其他租客蒙受類似損失,為保障其他租客的權益,我強烈要求貴單位正視此事,並迅速展開調查,妥善處理相關後續事宜。 附上相關截圖證據及徐子為犯案前科佐證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oaMGwZyBMPqienkH/?mibextid=WC7FNe 徐子為自2024年6月19日欠款不退還押金至今已超過五個月, 以上若還有需要任何相關證據再請您聯繫我, 希望能盡快收到您的回覆與協助,非常謝謝您。
委任人因承租「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捷運蘆洲站合租住宅」,於2024年6月19日搬離後,迄今已逾四個月,原代表簽約人徐子為先生拖欠押金及房租餘額,且未提供水電費單據,經多次聯繫均未獲回應。委任人擬透過檢舉方式處理,並主張徐子為有詐領會費及拖欠前室友押金等不良紀錄。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首要應釐清委任人與徐子為間是否成立直接之租賃契約關係:
本案委任人已於2024年6月19日搬離,租賃關係應已終止。依民法相關規定,出租人應負有返還押金之義務。惟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若認定徐子為有返還押金之契約義務或法定義務,其拒不返還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若徐子為自始即無意返還押金,可能涉及詐欺。惟需證明其於收取押金時即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極高,實務上不易成立。
「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涉及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或租金補助,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對於承租人或受補助者之資格及行為有監督管理權責。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徐子為催告,內容應載明:
目的:
適用理由:
具體步驟:
風險提示:
適用時機: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範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程序**:
1. 向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提起訴訟
2. 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 × 1.1%)
3. 參與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及主張
4. 等待判決(簡易訴訟程序約3-6個月,通常訴訟程序約6-12個月)
5. 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舉證重點**:
1. 證明租賃關係存在及終止
2. 證明押金及租金已支付
3. 證明已搬離並完成點交
4. 證明已催告返還押金
5. 反駁被告可能提出之抗辯(如水電費扣除主張)
### 三、輔助方案
#### (一)調解程序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優點**:免費、快速、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適用**:雙方仍有溝通可能,願意協商
- **程序**:向徐子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效力**: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書,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
- 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
- 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
- 成立後製作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本案評估**:
- 考量徐子為已讀不回、拒不處理之態度,調解成功可能性較低
- 但仍可嘗試,作為訴訟前之最後協商機會
#### (二)刑事告訴(輔助施壓)
若民事程序進行不順利,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侵占告訴**:
- 向徐子為住所地之地檢署提出告訴
- 主張徐子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持有之押金
- 提供完整證據證明徐子為有不法所有意圖
**效果**:
- 刑事偵查可能對徐子為產生壓力,促使其願意返還款項
- 若成立犯罪,可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限制**:
- 刑事告訴主要為追究刑責,民事求償仍需另行處理
- 侵占罪需證明主觀不法所有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
- 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建議**:
- 可與民事程序同時進行,增加施壓效果
- 但不應以刑事告訴取代民事求償
#### (三)行政檢舉(促使主管機關介入)
**檢舉對象**: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社會住宅管理單位)
**檢舉內容**:
1. 徐子為拖欠押金,違反租賃契約義務
2. 徐子為有詐領會費等不良紀錄,不適合承租社會住宅
3. 請求主管機關調查並採取適當處分
**可能效果**:
1. 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2. 若查證屬實,可能終止徐子為之租約或取消補助資格
3. 行政壓力可能促使徐子為願意協商返還押金
**限制**:
- 行政檢舉**無法直接使委任人取回押金**
- 民事債權仍需透過民事程序主張
- 僅能作為輔助手段,增加談判籌碼
### 四、訴訟策略建議
#### (一)確認當事人適格
**重要性**:避免如參考案例般因當事人不適格導致訴訟遭駁回
**確認步驟**:
1. **檢視租賃契約書**
- 確認契約當事人為何人
- 若徐子為為契約當事人,則以其為被告
- 若徐子為僅為代表人,需確認其代理權限及實際契約當事人
2. **查詢原始契約關係**
- 若為社會住宅,可向主管機關查詢原始承租人
- 確認徐子為是否為合法承租人或轉租人
3. **必要時追加被告**
- 若徐子為僅為代表人,可能需追加其他共同承租人為被告
- 若為轉租關係,可能需追加原始出租人
#### (二)完善舉證計畫
**證據清單**:
1. 租賃關係證明:契約書、入住證明、通訊紀錄
2. 金流證明:匯款紀錄、收據、銀行對帳單
3. 搬離證明:點交紀錄、照片、證人證詞
4. 催告證明:存證信函、通訊紀錄截圖
5. 輔助證據:徐子為不良紀錄、其他受害者證詞
**舉證策略**:
1. 優先提出書面證據(契約、匯款紀錄等)
2. 輔以通訊紀錄證明催告經過
3. 必要時聲請證人到庭作證
4. 針對被告可能抗辯(如水電費扣除),準備反證
#### (三)金額計算明確化
**請求金額組成**:
1. 押金:新臺幣○○元
2. 房租餘額:新臺幣○○元(若有)
3. 小計:新臺幣○○元
4. 扣除:應分攤之水電費(若徐子為能提出單據證明)
5. 合計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6. 遲延利息:自催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注意事項**:
- 若徐子為無法提供水電費單據,可主張無須扣除或僅扣除合理估算金額
- 遲延利息起算日應為催告翌日(存證信函送達翌日)
- 請求金額應有明確計算依據,避免過高或不當請求
#### (四)保全程序考量
**假扣押聲請**:
- **目的**:防止徐子為脫產,確保將來判決能實際執行
- **要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
- **效果**:法院裁定准許後,可查封徐子為之財產
**本案評估**:
- 若有證據顯示徐子為有脫產之虞(如變賣財產、移轉不動產等),應考慮聲請假扣押
- 若徐子為財產狀況不明,可先調查其財產後再決定是否聲請
### 五、時程規劃
| 階段 | 行動項目 | 預計時間 | 備註 |
|------|----------|----------|------|
| 第1週 | 發送存證信函、完整蒐集證據 | 立即執行 | 給予7日回應期限 |
| 第2週 | 確認當事人適格、計算請求金額 | 7日內 | 若徐子為未回應,準備法律行動 |
| 第3週 |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 14日內 | 優先選擇支付命令 |
| 第4-6週 | 支付命令送達、等待異議期間 | 視法院作業 | 若未異議即確定 |
| 2-6個月 | 若遭異議轉為訴訟程序 | 視案件複雜度 | 簡易程序約3-6個月 |
| 判決確定後 | 聲請強制執行 | 1-3個月 | 視執行標的而定 |
### 六、費用預估
#### (一)裁判費用
1. **支付命令**:請求金額 × 0.5%
- 例如請求10萬元,裁判費500元
- 例如請求5萬元,裁判費250元
2. **民事訴訟**:請求金額 × 1.1%
- 例如請求10萬元,裁判費1,100元
- 例如請求5萬元,裁判費550元
3. **強制執行**:執行金額 × 0.8%
-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繳納
#### (二)其他費用
1. **存證信函**:約500-1,000元(郵局或律師事務所代辦)
2. **律師諮詢費**:約3,000-5,000元/小時
3. **律師委任費用**:
- 撰狀費:約10,000-30,000元
- 出庭費:約5,000-10,000元/次
- 全案委任:視請求金額,約30,000-100,000元
4. **假扣押擔保金**:請求金額 × 1/3(若聲請假扣押)
#### (三)費用負擔
- 若勝訴,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律師費用除非契約有約定,否則不得請求被告負擔
- 建議評估請求金額與訴訟成本,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 七、風險提示與因應
#### (一)當事人不適格風險
**風險**:若徐子為非契約當事人或無代理權限,可能導致訴訟遭駁回
**因應**:
1. 訴訟前務必確認契約當事人
2. 檢視徐子為之代理權限範圍
3. 必要時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告
4. 向主管機關查詢原始契約關係
#### (二)執行困難風險
**風險**:即使勝訴取得執行名義,若徐子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難以實際取回款項
**因應**:
1. **訴訟前財產調查**
- 可委託律師或徵信社調查徐子為財產狀況
- 評估執行可能性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2. **聲請假扣押**
- 若有脫產之虞,及早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3. **多元執行方法**
- 查封銀行存款
- 扣押薪資(若徐子為有固定工作)
- 查封動產或不動產
4. **債權憑證**
- 若執行無效果,可取得債權憑證
- 於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隨時再聲請執行
- 債權憑證時效為15年
#### (三)舉證困難風險
**風險**:若無書面契約或支付證明,舉證困難度提高
**因應**:
1. **補強證據**
- 蒐集通訊紀錄證明租賃關係
- 提供入住證明、鄰居證詞等間接證據
- 若以現金支付,尋找證人證明
2. **運用間接證據**
- 徐子為已讀不回之通訊紀錄,可推論其承認債務存在
- 其他受害者證詞,可證明徐子為有類似行為模式
3. **聲請調查證據**
- 聲請法院向主管機關調取原始契約
- 聲請向銀行調取匯款紀錄
#### (四)水電費爭議風險
**風險**:徐子為可能主張扣除高額水電費,但未提供單據證明
**因應**:
1. **舉證責任分配**
- 主張扣除者應負舉證責任
- 若徐子為無法提供單據,應由其承擔不利益
2. **合理金額主張**
- 若無單據,可主張僅扣除合理估算金額
- 參考台電、自來水公司之平均用量計算
3. **契約約定檢視**
- 若契約有明確約定水電費分攤方式,依約定處理
- 若無約定,可主張應提供單據證明
#### (五)時效風險
**風險**:請求權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因應**:
1. **儘速提起訴訟**
- 押金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目前尚在時效內
- 但仍應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2. **時效中斷**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可中斷時效
- 提起訴訟,時效即中斷
##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因徐子為拖欠押金及房租餘額一事,經分析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 一、優先建議
1. **立即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徐子為於7日內返還押金及房租餘額,並保全證據。
2. **優先聲請支付命令**,此為最簡便快速之民事救濟途徑,費用低廉且若債務人未異議即可直接執行。
3. **同步進行行政檢舉**,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舉徐子為違反社會住宅管理規定,增加談判籌碼。
4. **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徐子為有侵占或詐欺意圖,可提出刑事告訴輔助施壓。
### 二、關鍵注意事項
1. **確保當事人適格**:務必確認租賃契約當事人,避免因當事人不適格導致訴訟遭駁回。
2. **完善證據準備**:蒐集租賃契約、支付證明、搬離證明及催告紀錄等完整證據。
3. **評估執行可能性**:考量即使勝訴,若徐子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建議訴前調查其財產狀況。
4. **多管齊下施壓**:民事訴訟為主,輔以行政檢舉及刑事告訴(若符合要件),增加徐子為協商返還之意願。
### 三、預期效果
考量徐子為拖欠押金已逾四個月,且有多次催告未果之情形,應可能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債務不履行責任。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委任人應有相當機會取得勝訴判決。惟實際能否取回款項,仍需視徐子為之財產狀況及執行程序而定。
建議委任人儘速採取行動,以保全權益並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問題。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並提高勝訴及執行成功之機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完整證據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委任人於採取法律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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