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住宅代表人拖欠押金四個月不退,該怎麼追討?

您好,我因無法聯繫到「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捷運蘆洲站合租住宅」的代表簽約人徐子為先生,特此向貴單位提出檢舉,自2024年6月19日搬離以來,至今已超過四個月,徐子為一直拖欠不退還我剩餘的房租押金款項,並且未曾提供任何當期的水電費單據證明,在這幾個月的期間內,我多次嘗試聯繫他,但卻都是已讀不回、不讀不回、不處理退款。 此外,經查詢發現徐子為先生有許多不良紀錄,包括曾詐領會費等行為,以及曾拖欠前室友的押金款項,他不僅對我個人造成極大的困擾,也反映出其行為對整個合租計畫的負面影響,我認為應讓這種品行不良的人退租政府提供的青年社會住宅,避免其他租客蒙受類似損失,為保障其他租客的權益,我強烈要求貴單位正視此事,並迅速展開調查,妥善處理相關後續事宜。 附上相關截圖證據及徐子為犯案前科佐證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oaMGwZyBMPqienkH/?mibextid=WC7FNe 徐子為自2024年6月19日欠款不退還押金至今已超過五個月, 以上若還有需要任何相關證據再請您聯繫我, 希望能盡快收到您的回覆與協助,非常謝謝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承租「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捷運蘆洲站合租住宅」,於2024年6月19日搬離後,迄今已逾四個月,原代表簽約人徐子為先生拖欠押金及房租餘額,且未提供水電費單據,經多次聯繫均未獲回應。委任人擬透過檢舉方式處理,並主張徐子為有詐領會費及拖欠前室友押金等不良紀錄。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關係之認定

(一)契約當事人之確認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首要應釐清委任人與徐子為間是否成立直接之租賃契約關係:

  1. 直接契約關係
  • 若委任人與徐子為直接簽訂租賃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應已成立
  • 委任人為適格之契約當事人,得依租賃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1. 代理或代表關係
  • 若徐子為係以「代表簽約人」身分簽約,應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檢視其代理權限範圍
  • 需確認徐子為是否有權代理收取押金及處理退租事宜
  • 若徐子為僅為名義代表人而無實質代理權,可能影響契約效力及當事人適格問題
  1. 轉租或分租關係
  • 若徐子為係向政府或其他單位承租後再分租予委任人,需確認原始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
  • 此情形下,委任人與徐子為間仍應成立獨立之租賃契約關係

(二)契約終止與押金返還義務

本案委任人已於2024年6月19日搬離,租賃關係應已終止。依民法相關規定,出租人應負有返還押金之義務。惟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 押金返還請求權基礎
  • 若租賃契約有明確約定押金返還條件,應依契約約定
  • 若無明確約定,出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原則上應返還押金
  • 出租人得主張扣除應付未付之租金、水電費或損害賠償後返還
  1. 水電費用之處理
  • 徐子為未提供水電費單據,可能構成契約義務之違反
  • 若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分攤水電費,出租人應提供單據證明實際費用
  • 若出租人無法提供單據,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委任人可主張無須扣除或僅扣除合理金額

二、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1. 構成要件檢視
  • 徐子為受有利益:持有委任人之押金及房租餘額
  • 委任人受有損害:無法取回應得之款項
  • 欠缺法律上原因:租賃關係已終止,徐子為繼續持有押金已無法律上原因
  • 因果關係:徐子為受利益與委任人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1. 法律效果
  • 徐子為應負返還利益之義務
  • 返還範圍包括押金及房租餘額,扣除合法得主張之費用(如確有證明之水電費)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若認定徐子為有返還押金之契約義務或法定義務,其拒不返還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1. 給付遲延
  • 委任人已多次催告,徐子為仍未返還,應構成給付遲延
  • 委任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1. 損害賠償
  • 若因徐子為遲延給付致委任人受有其他損害(如需另行支付費用處理此事),得請求賠償

三、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一)侵占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 構成要件
  • 持有他人之物:徐子為持有委任人之押金
  • 不法所有意圖:徐子為拒不返還,可能有不法所有意圖
  • 侵占行為:將持有變為所有之意思
  1. 舉證困難
  • 需證明徐子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 單純拖延返還未必構成侵占,需有積極侵占行為或明確不法意圖之表示
  1. 實務考量
  • 若徐子為主張有扣除水電費等正當理由,較難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
  • 建議先以民事途徑處理,若有明確證據顯示詐欺或侵占意圖,再考慮刑事告訴

(二)詐欺罪之檢視

若徐子為自始即無意返還押金,可能涉及詐欺。惟需證明其於收取押金時即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極高,實務上不易成立。

四、行政檢舉之效果

(一)主管機關之權責

「青年進城激勵方案」涉及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或租金補助,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對於承租人或受補助者之資格及行為有監督管理權責。

(二)檢舉之法律效果

  1. 行政調查
  • 主管機關可能介入調查徐子為是否違反社會住宅管理規定
  • 若查證屬實,可能對徐子為採取行政處分(如終止租約、取消補助資格等)
  1. 限制
  • 行政檢舉主要促使主管機關介入管理,無法直接使委任人取回押金
  • 民事債權仍需透過民事程序主張
  1. 輔助效果
  • 行政壓力可能促使徐子為願意協商返還押金
  • 可作為民事訴訟之輔助手段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租金請求權:各期租金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押金返還請求權:性質上非屬定期給付,應適用一般15年時效
  3. 本案時效狀況:委任人於2024年6月19日搬離,至今約4-5個月,尚在時效內,但仍應儘速處理

六、舉證責任分配

(一)委任人應舉證事項

  1. 租賃契約之存在(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 押金及租金已支付之事實(匯款紀錄、收據等)
  3. 租賃關係已終止之事實(搬離證明、點交紀錄等)
  4. 已催告返還押金之事實(通訊紀錄、存證信函等)

(二)徐子為應舉證事項

  1. 若主張扣除水電費,應提供單據證明實際費用
  2. 若主張有其他得扣除之費用(如損害賠償),應舉證證明
  3. 若主張押金已返還,應提供返還證明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證據保全與時效中斷)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徐子為催告,內容應載明:

  1. 租賃關係已於2024年6月19日終止之事實
  2. 請求於文到7日內返還押金新臺幣○○元及房租餘額新臺幣○○元
  3. 請求提供搬離前水電費單據,若無法提供則無須扣除
  4.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

目的

  • 保全催告證據
  • 作為後續訴訟之重要證據
  • 給予徐子為最後協商機會

(二)完整蒐集證據

  1. 契約文件
  • 租賃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若無書面契約,蒐集其他證明租賃關係之文件(如通訊紀錄、入住證明等)
  1. 金流證明
  • 押金支付證明(銀行匯款紀錄、ATM轉帳單據、收據等)
  • 租金支付證明(各期租金繳納紀錄)
  • 若以現金支付,應有收據或其他證明
  1. 搬離證明
  • 點交紀錄或照片
  • 搬離當日之照片或影片
  •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室友或在場人士)
  1. 催告紀錄
  • 與徐子為之所有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email、電話錄音等)
  • 已讀不回之截圖證據
  • 存證信函副本
  1. 輔助證據
  • 徐子為不良紀錄相關資料(Facebook連結內容、其他受害者證詞等)
  • 水電費用約定及使用情形

二、優先建議方案(民事途徑)

方案一:聲請支付命令(建議優先採用)

適用理由

  • 本案請求標的為金錢給付,符合支付命令要件
  • 程序簡便快速,費用較低
  • 若債務人未異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具體步驟

  1. 確認管轄法院
  • 債務人(徐子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 或債務履行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1.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 載明債權人(委任人)及債務人(徐子為)之姓名、住所
  • 請求金額:押金○○元+房租餘額○○元=共計○○元
  • 請求原因事實:租賃關係、押金支付、搬離事實、催告經過等
  • 附件:相關證據影本
  1. 繳納裁判費
  • 計算方式:請求金額 × 0.5%
  • 例如請求10萬元,裁判費為500元
  1. 法院審查
  • 法院審查後認為有理由,即核發支付命令
  • 通常約1-2週內核發
  1. 送達與確定
  •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有20日異議期間
  •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
  • 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風險提示

  • 若債務人提出異議(無須附理由),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視為自始起訴,轉為通常訴訟程序
  • 已繳納之裁判費可抵充訴訟費用

方案二: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適用時機

  • 支付命令遭債務人異議後
  • 案情複雜需實體審理
  • 預期債務人可能提出抗辯

訴訟標的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2. 租賃契約之押金返還請求權
  3.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訴之聲明範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程序**:
1. 向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提起訴訟
2. 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 × 1.1%)
3. 參與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及主張
4. 等待判決(簡易訴訟程序約3-6個月,通常訴訟程序約6-12個月)
5. 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舉證重點**:
1. 證明租賃關係存在及終止
2. 證明押金及租金已支付
3. 證明已搬離並完成點交
4. 證明已催告返還押金
5. 反駁被告可能提出之抗辯(如水電費扣除主張)

### 三、輔助方案

#### (一)調解程序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優點**:免費、快速、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適用**:雙方仍有溝通可能,願意協商
- **程序**:向徐子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效力**: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書,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
- 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
- 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
- 成立後製作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本案評估**:
- 考量徐子為已讀不回、拒不處理之態度,調解成功可能性較低
- 但仍可嘗試,作為訴訟前之最後協商機會

#### (二)刑事告訴(輔助施壓)

若民事程序進行不順利,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侵占告訴**:
- 向徐子為住所地之地檢署提出告訴
- 主張徐子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持有之押金
- 提供完整證據證明徐子為有不法所有意圖

**效果**:
- 刑事偵查可能對徐子為產生壓力,促使其願意返還款項
- 若成立犯罪,可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限制**:
- 刑事告訴主要為追究刑責,民事求償仍需另行處理
- 侵占罪需證明主觀不法所有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
- 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建議**:
- 可與民事程序同時進行,增加施壓效果
- 但不應以刑事告訴取代民事求償

#### (三)行政檢舉(促使主管機關介入)

**檢舉對象**: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社會住宅管理單位)

**檢舉內容**:
1. 徐子為拖欠押金,違反租賃契約義務
2. 徐子為有詐領會費等不良紀錄,不適合承租社會住宅
3. 請求主管機關調查並採取適當處分

**可能效果**:
1. 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2. 若查證屬實,可能終止徐子為之租約或取消補助資格
3. 行政壓力可能促使徐子為願意協商返還押金

**限制**:
- 行政檢舉**無法直接使委任人取回押金**
- 民事債權仍需透過民事程序主張
- 僅能作為輔助手段,增加談判籌碼

### 四、訴訟策略建議

#### (一)確認當事人適格

**重要性**:避免如參考案例般因當事人不適格導致訴訟遭駁回

**確認步驟**:
1. **檢視租賃契約書**
- 確認契約當事人為何人
- 若徐子為為契約當事人,則以其為被告
- 若徐子為僅為代表人,需確認其代理權限及實際契約當事人

2. **查詢原始契約關係**
- 若為社會住宅,可向主管機關查詢原始承租人
- 確認徐子為是否為合法承租人或轉租人

3. **必要時追加被告**
- 若徐子為僅為代表人,可能需追加其他共同承租人為被告
- 若為轉租關係,可能需追加原始出租人

#### (二)完善舉證計畫

**證據清單**:
1. 租賃關係證明:契約書、入住證明、通訊紀錄
2. 金流證明:匯款紀錄、收據、銀行對帳單
3. 搬離證明:點交紀錄、照片、證人證詞
4. 催告證明:存證信函、通訊紀錄截圖
5. 輔助證據:徐子為不良紀錄、其他受害者證詞

**舉證策略**:
1. 優先提出書面證據(契約、匯款紀錄等)
2. 輔以通訊紀錄證明催告經過
3. 必要時聲請證人到庭作證
4. 針對被告可能抗辯(如水電費扣除),準備反證

#### (三)金額計算明確化

**請求金額組成**:
1. 押金:新臺幣○○元
2. 房租餘額:新臺幣○○元(若有)
3. 小計:新臺幣○○元
4. 扣除:應分攤之水電費(若徐子為能提出單據證明)
5. 合計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6. 遲延利息:自催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注意事項**:
- 若徐子為無法提供水電費單據,可主張無須扣除或僅扣除合理估算金額
- 遲延利息起算日應為催告翌日(存證信函送達翌日)
- 請求金額應有明確計算依據,避免過高或不當請求

#### (四)保全程序考量

**假扣押聲請**:
- **目的**:防止徐子為脫產,確保將來判決能實際執行
- **要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
- **效果**:法院裁定准許後,可查封徐子為之財產

**本案評估**:
- 若有證據顯示徐子為有脫產之虞(如變賣財產、移轉不動產等),應考慮聲請假扣押
- 若徐子為財產狀況不明,可先調查其財產後再決定是否聲請

### 五、時程規劃

| 階段 | 行動項目 | 預計時間 | 備註 |
|------|----------|----------|------|
| 第1週 | 發送存證信函、完整蒐集證據 | 立即執行 | 給予7日回應期限 |
| 第2週 | 確認當事人適格、計算請求金額 | 7日內 | 若徐子為未回應,準備法律行動 |
| 第3週 |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 14日內 | 優先選擇支付命令 |
| 第4-6週 | 支付命令送達、等待異議期間 | 視法院作業 | 若未異議即確定 |
| 2-6個月 | 若遭異議轉為訴訟程序 | 視案件複雜度 | 簡易程序約3-6個月 |
| 判決確定後 | 聲請強制執行 | 1-3個月 | 視執行標的而定 |

### 六、費用預估

#### (一)裁判費用

1. **支付命令**:請求金額 × 0.5%
- 例如請求10萬元,裁判費500元
- 例如請求5萬元,裁判費250元

2. **民事訴訟**:請求金額 × 1.1%
- 例如請求10萬元,裁判費1,100元
- 例如請求5萬元,裁判費550元

3. **強制執行**:執行金額 × 0.8%
-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繳納

#### (二)其他費用

1. **存證信函**:約500-1,000元(郵局或律師事務所代辦)
2. **律師諮詢費**:約3,000-5,000元/小時
3. **律師委任費用**:
- 撰狀費:約10,000-30,000元
- 出庭費:約5,000-10,000元/次
- 全案委任:視請求金額,約30,000-100,000元
4. **假扣押擔保金**:請求金額 × 1/3(若聲請假扣押)

#### (三)費用負擔

- 若勝訴,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律師費用除非契約有約定,否則不得請求被告負擔
- 建議評估請求金額與訴訟成本,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 七、風險提示與因應

#### (一)當事人不適格風險

**風險**:若徐子為非契約當事人或無代理權限,可能導致訴訟遭駁回

**因應**:
1. 訴訟前務必確認契約當事人
2. 檢視徐子為之代理權限範圍
3. 必要時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告
4. 向主管機關查詢原始契約關係

#### (二)執行困難風險

**風險**:即使勝訴取得執行名義,若徐子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難以實際取回款項

**因應**:
1. **訴訟前財產調查**
- 可委託律師或徵信社調查徐子為財產狀況
- 評估執行可能性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2. **聲請假扣押**
- 若有脫產之虞,及早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3. **多元執行方法**
- 查封銀行存款
- 扣押薪資(若徐子為有固定工作)
- 查封動產或不動產

4. **債權憑證**
- 若執行無效果,可取得債權憑證
- 於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隨時再聲請執行
- 債權憑證時效為15年

#### (三)舉證困難風險

**風險**:若無書面契約或支付證明,舉證困難度提高

**因應**:
1. **補強證據**
- 蒐集通訊紀錄證明租賃關係
- 提供入住證明、鄰居證詞等間接證據
- 若以現金支付,尋找證人證明

2. **運用間接證據**
- 徐子為已讀不回之通訊紀錄,可推論其承認債務存在
- 其他受害者證詞,可證明徐子為有類似行為模式

3. **聲請調查證據**
- 聲請法院向主管機關調取原始契約
- 聲請向銀行調取匯款紀錄

#### (四)水電費爭議風險

**風險**:徐子為可能主張扣除高額水電費,但未提供單據證明

**因應**:
1. **舉證責任分配**
- 主張扣除者應負舉證責任
- 若徐子為無法提供單據,應由其承擔不利益

2. **合理金額主張**
- 若無單據,可主張僅扣除合理估算金額
- 參考台電、自來水公司之平均用量計算

3. **契約約定檢視**
- 若契約有明確約定水電費分攤方式,依約定處理
- 若無約定,可主張應提供單據證明

#### (五)時效風險

**風險**:請求權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因應**:
1. **儘速提起訴訟**
- 押金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目前尚在時效內
- 但仍應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2. **時效中斷**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可中斷時效
- 提起訴訟,時效即中斷

##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因徐子為拖欠押金及房租餘額一事,經分析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 一、優先建議

1. **立即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徐子為於7日內返還押金及房租餘額,並保全證據。

2. **優先聲請支付命令**,此為最簡便快速之民事救濟途徑,費用低廉且若債務人未異議即可直接執行。

3. **同步進行行政檢舉**,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舉徐子為違反社會住宅管理規定,增加談判籌碼。

4. **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徐子為有侵占或詐欺意圖,可提出刑事告訴輔助施壓。

### 二、關鍵注意事項

1. **確保當事人適格**:務必確認租賃契約當事人,避免因當事人不適格導致訴訟遭駁回。

2. **完善證據準備**:蒐集租賃契約、支付證明、搬離證明及催告紀錄等完整證據。

3. **評估執行可能性**:考量即使勝訴,若徐子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建議訴前調查其財產狀況。

4. **多管齊下施壓**:民事訴訟為主,輔以行政檢舉及刑事告訴(若符合要件),增加徐子為協商返還之意願。

### 三、預期效果

考量徐子為拖欠押金已逾四個月,且有多次催告未果之情形,應可能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債務不履行責任。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委任人應有相當機會取得勝訴判決。惟實際能否取回款項,仍需視徐子為之財產狀況及執行程序而定。

建議委任人儘速採取行動,以保全權益並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問題。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並提高勝訴及執行成功之機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完整證據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委任人於採取法律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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