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攬甲方老屋修繕工程總工程款90萬元、外加追加款項17萬元、總共是107萬元、工程已完成置95%、但因乙方個人因素而未能如期在簽訂承攬合約完工日完工、導致甲方由line提出暫時停工、後續邀約乙方於115/2/27日至現場商討對策、乙方到達現場後、甲方開始提出問題、覺得看不到我們乙方到底施工什麼工程、並要求乙方提出所購買的材料費列單明細給甲方、及工程所有給付工程款給包商的費用工資附圖、也要求乙方提供所有施作工程的前後對比照、因甲方不滿給付給乙方的90萬工程款、追加的17萬工程我們乙方也已施作、甲方不願意給付剩下尾款17萬、甚至是言語對於乙方辱罵、損壞乙方工程行名聲、但乙方並未進行錄音錄影、另外甲方還在未簽訂終止合約及解除合約就已另行找包商施工、並要求乙方給付另找包商所施工的全部費用、甲方又於115/2/27日又跟乙方提出邀約於115/3/1日晚上七點赴約現場、並要求乙方在現場給付給甲方另找包商施工之費用8500元、乙方需要支付這筆款項嗎?今晚七點乙方要去甲方那裡商討、乙方需要怎麼保護自己、提供什麼資料?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出說要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嗎?
本案涉及承攬契約糾紛。乙方(承攬人)承攬甲方(定作人)老屋修繕工程,原工程款新台幣90萬元,追加工程款17萬元,總計107萬元。工程已完成約95%,惟因乙方個人因素未能如期完工,甲方遂要求暫時停工。於民國115年2月27日雙方會面時,甲方提出諸多要求,包括材料明細、工資單據、施工前後對比照等,並拒付追加工程款17萬元,且有言語辱罵情事。甲方未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即另找包商施工,並要求乙方給付該包商費用8,500元。甲方再次邀約乙方於115年3月1日晚上七點會面,要求當場給付8,500元。
本案雙方成立承攬契約關係。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乙方負有完成工作之義務,甲方則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關於乙方未能如期完工之情形,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若遲延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個人因素,甲方應有權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惟甲方須舉證證明實際損害之存在及金額,且不得以遲延為由拒付已完成工作之全部報酬。
工程已完成95%,依比例計算,已完成工程款應為85.5萬元。雖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惟依工程實務及誠信原則,已完成部分應按比例給付。
若雙方確有合意追加工程,且追加工程已施作完成,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甲方應給付該部分報酬。甲方不得以原工程遲延為由,拒付追加工程之報酬。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明細、工資單據及施工前後對比照等資料,並非民法上之法定義務。承攬契約著重於工作完成之結果,而非施工過程之細節。惟為維護商業信譽及促進爭議解決,乙方可考慮提供合理範圍內之說明。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甲方若欲終止契約,應明確表示終止之意思,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報酬,並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含期待利益)。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若甲方主張工作有瑕疵,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乙方不於期限內修補者,甲方始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逕自另找包商施工,可能構成違約行為。甲方若主張依民法第493條自行修補,亦應先定期催告乙方修補,且僅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關於甲方要求乙方給付另找包商施工費用8,500元,乙方應無給付義務,理由如下:
考量上述情形,乙方可能無須給付該筆款項,惟仍建議於會面時要求甲方說明該費用之具體內容及法律依據。
若甲方於會面時有言語辱罵情事,且係在公然之情況下為之,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惟因乙方未進行錄音錄影,恐難以舉證。建議今後會面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全證據。
若甲方有恐嚇、強制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罪責。惟仍須視具體情節及證據而定。
若甲方言語辱罵、損害乙方工程行名聲,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乙方可能得主張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情節重大,乙方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惟乙方須舉證證明甲方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且造成實際損害。因乙方未進行錄音錄影,恐難以舉證,建議今後會面應全程錄音錄影。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乙方於會面時應保持冷靜,避免與甲方發生肢體衝突或採取不當之自力救濟行為,以免反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乙方請求工程款之權利,自工作完成時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惟本案工程尚未完全完成,時效尚未起算。建議乙方應儘速處理本案爭議,避免時效消滅。
攜帶手機或錄音筆,全程錄音。若可能,以手機錄影。依據最高法院見解,為保護自身權益之錄音,具有證據能力。
建議攜帶1至2名見證人同行,可為親友或同業人士,避免單獨會面。
明確表示:「關於8,500元,因契約尚未依法終止或解除,且貴方未依民法第493條定期催告修補,本人認為無給付義務。」
「請問您是要終止契約還是繼續履約?若要終止,請以書面正式通知,並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報酬及賠償損害。」
方案一:繼續履約
方案二:終止契約
以存證信函向甲方催告,內容應包括:
調解程序費用低廉(免費),程序簡便快速,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包括:
訴訟前應準備充分證據,包括承攬契約書、追加工程合意證明、工程照片、LINE對話紀錄、會面錄音錄影、見證人證詞等。
甲方可能主張遲延損害賠償。乙方應準備遲延原因之說明(是否有不可抗力因素),並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甲方可能主張工程有瑕疵。乙方應保留工程品質證明,必要時請專業技師鑑定。
關於甲方要求乙方給付8,500元,考量甲方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逕自另找包商施工,乙方應無給付義務。建議乙方於今晚會面時,全程錄音錄影並攜帶見證人,堅定拒絕給付該筆款項,並要求甲方明確表態是否終止契約。若甲方堅持要求給付,建議乙方於會面後發函催告,並優先採用調解程序解決爭議。
關於追加工程款17萬元,若雙方確有合意追加工程,且追加工程已施作完成,甲方應給付該部分報酬。建議乙方於會面時提出對案,若甲方願意繼續履約,乙方可於合理期限內完成剩餘工程,甲方則應給付追加工程款;若甲方欲終止契約,應依法給付已完成工程款並賠償損害。
關於遲延責任,若遲延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個人因素,甲方應有權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惟甲方須舉證證明實際損害之存在及金額。建議雙方協商合理賠償金額,避免訴訟勞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今晚會面情況失控,應立即離開現場;若遭受暴力威脅,應立即報警。保持冷靜,切勿與甲方發生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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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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