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延期未完工,甲方自行找包商施工,我們要賠償他們的費用嗎?

您好、我是承攬工程的負責人伍小姐、原訂115年2/10日將承攬工程完工、但因個人因素未能如期完工、導致甲方提出暫時停止工程、但在沒有簽訂任何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前、甲方自行找另外包商施作部份工程、並要我們乙方給付給甲方所找來施工的包商費用、我們應該要給付這費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乙方(承攬人):伍小姐,工程承攬負責人
  • 甲方(定作人):工程委託方

二、案件事實

(1) 雙方訂有承攬契約,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完工

(2) 乙方因個人因素未能如期完工

(3) 甲方提出暫時停止工程

(4) 甲方在未簽訂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情況下,自行委託其他包商施作部分工程

(5) 甲方要求乙方給付該另行委託包商之費用

三、爭議焦點

乙方是否有義務給付甲方另行委託包商之施工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效力現況

  1. 契約尚未合法終止或解除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甲方僅提出「暫時停止工程」,並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原承攬契約關係應仍然存續,雙方權利義務仍受原契約拘束。

  1. 法律效果

契約既未終止或解除,乙方仍為合法承攬人,甲方無權片面委託第三人施作契約範圍內之工程。

(二)遲延完工之法律責任

  1. 乙方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乙方確實有遲延完工之事實,惟甲方若欲主張權利,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1. 適用要件分析

甲方若欲委託第三人完成工程,應符合以下要件:

  • 承攬人遲延完工(本案符合)
  • 定作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未提及)
  • 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本案未提及)
  • 定作人始得委託第三人完成(本案未符合程序)
  1. 本案情形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催告即自行委託他人施工,可能不符合法定要件,甲方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三)甲方自行委託他人施工之法律效果

  1. 違反契約專屬性

承攬契約具有人的專屬性,甲方未經合法程序,擅自委託第三人施作,可能侵害乙方之契約權利,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違約責任。

  1. 費用負擔原則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甲方若未依法定程序即委託他人施工,該費用應由甲方自行負擔,乙方應無給付該費用之義務。若甲方強制要求,乙方可能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乙方可能面臨之責任

雖乙方可能無須給付甲方委託他人之費用,但仍可能面臨:

  1. 遲延違約金

若契約有約定遲延違約金條款,甲方可能得請求遲延期間之違約金。

  1. 損害賠償

因遲延完工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可能得請求賠償(如:租金損失、營業損失等),但應以實際損害為限。

  1. 契約解除權

甲方若依法催告後仍未完工,甲方可能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屬民事契約糾紛,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本案屬私法契約關係,尚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若涉及特定工程類型(如建築工程),可能需注意相關工程法規之規定,惟依目前提供之資訊,尚無法判斷是否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發函主張權利(建議7日內完成)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甲方表明:

  1. 拒絕給付費用

明確表示無給付甲方委託他人施工費用之義務,說明甲方未依法定程序,擅自委託他人施工可能屬違約行為。

  1. 確認契約狀態

要求甲方明確表示: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若未終止或解除,要求恢復施工權利。

  1. 保留法律追訴權

保留因甲方可能違約所生損害之求償權。

(二)蒐集保全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原承攬契約書及所有附件
  • 工程進度紀錄、照片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 甲方「暫停工程」之通知文件
  • 甲方委託他人施工之證據
  • 已完成工程之範圍及價值證明

二、協商談判策略

(一)釐清雙方立場

建議與甲方進行協商,可能方案:

方案一:繼續履約

  • 承認遲延責任,願支付合理遲延違約金
  • 要求甲方停止委託他人,由乙方繼續完成
  • 重新議定完工期限

方案二:合意終止

  • 雙方協議終止契約
  • 結算已完成工程款項
  • 甲方自行委託他人完成剩餘工程
  • 乙方不負擔甲方另行委託之費用

方案三:部分讓步

  • 若甲方堅持,可考慮:
  • 以「遲延違約金」方式折抵部分費用
  • 但須以契約約定或合理計算為限
  • 絕非全額給付甲方委託他人之費用

(二)協商底線

  1. 絕對不可接受:全額給付甲方委託他人之費用

  2. 可協商範圍:合理遲延違約金、已完成工程款結算

  3. 爭取目標:繼續完成工程或合理終止契約

三、訴訟準備(若協商不成)

(一)可能提起之訴訟

  1.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

確認承攬契約仍有效存續,確認乙方仍有施工權利。

  1. 給付工程款之訴

請求給付已完成部分之工程款。

  1. 損害賠償之訴

若甲方違法委託他人致乙方受損,請求賠償(如:預期利益損失、信譽損害等)。

(二)甲方可能提起之訴訟及因應

  1. 遲延違約金請求

因應:主張違約金過高,聲請酌減。

  1. 損害賠償請求

因應:要求甲方舉證實際損害、主張與有過失。

  1. 契約解除及返還已付款項

因應:主張已完成部分應給付相當報酬。

四、風險評估

(一)乙方有利因素

  • 甲方可能未依法定程序催告
  • 甲方擅自委託他人施工可能違反契約
  • 契約未合法終止或解除

(二)乙方不利因素

  • 確實有遲延完工之事實
  • 可能須負擔遲延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 若訴訟,時間及費用成本高

(三)建議風險控管

  1. 優先協商解決,避免訴訟

  2.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默示同意

  3. 保留完整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五、具體行動時程建議

  • 3日內:蒐集整理所有契約文件及證據
  • 5日內:諮詢律師,確認法律策略
  • 7日內:發送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 14日內:與甲方進行協商會議
  • 30日內:若協商不成,評估提起訴訟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關於乙方是否應給付甲方委託他人施工之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本案中,甲方未依法定程序即自行委託他人,該行為可能構成違約,乙方應無給付該費用之義務。惟乙方仍可能須負擔遲延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二、建議作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契約違約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建議:

  1. 立即發函主張權利,拒絕給付費用

  2. 積極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3. 保全證據,為可能之訴訟做準備

  4. 委任律師,進行專業法律協助

三、注意事項

  • 切勿默示同意給付費用
  • 所有溝通應留存書面紀錄
  • 避免情緒化對立,保持理性協商空間
  • 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注意民法第127條第7款關於承攬人報酬請求權之時效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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