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承攬工程的負責人伍小姐、原訂115年2/10日將承攬工程完工、但因個人因素未能如期完工、導致甲方提出暫時停止工程、但在沒有簽訂任何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前、甲方自行找另外包商施作部份工程、並要我們乙方給付給甲方所找來施工的包商費用、我們應該要給付這費用嗎?
(1) 雙方訂有承攬契約,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完工
(2) 乙方因個人因素未能如期完工
(3) 甲方提出暫時停止工程
(4) 甲方在未簽訂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情況下,自行委託其他包商施作部分工程
(5) 甲方要求乙方給付該另行委託包商之費用
乙方是否有義務給付甲方另行委託包商之施工費用?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甲方僅提出「暫時停止工程」,並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原承攬契約關係應仍然存續,雙方權利義務仍受原契約拘束。
契約既未終止或解除,乙方仍為合法承攬人,甲方無權片面委託第三人施作契約範圍內之工程。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乙方確實有遲延完工之事實,惟甲方若欲主張權利,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甲方若欲委託第三人完成工程,應符合以下要件: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催告即自行委託他人施工,可能不符合法定要件,甲方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承攬契約具有人的專屬性,甲方未經合法程序,擅自委託第三人施作,可能侵害乙方之契約權利,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違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甲方若未依法定程序即委託他人施工,該費用應由甲方自行負擔,乙方應無給付該費用之義務。若甲方強制要求,乙方可能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雖乙方可能無須給付甲方委託他人之費用,但仍可能面臨:
若契約有約定遲延違約金條款,甲方可能得請求遲延期間之違約金。
因遲延完工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可能得請求賠償(如:租金損失、營業損失等),但應以實際損害為限。
甲方若依法催告後仍未完工,甲方可能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屬民事契約糾紛,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本案屬私法契約關係,尚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本案若涉及特定工程類型(如建築工程),可能需注意相關工程法規之規定,惟依目前提供之資訊,尚無法判斷是否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甲方表明:
明確表示無給付甲方委託他人施工費用之義務,說明甲方未依法定程序,擅自委託他人施工可能屬違約行為。
要求甲方明確表示: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若未終止或解除,要求恢復施工權利。
保留因甲方可能違約所生損害之求償權。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建議與甲方進行協商,可能方案:
方案一:繼續履約
方案二:合意終止
方案三:部分讓步
絕對不可接受:全額給付甲方委託他人之費用
可協商範圍:合理遲延違約金、已完成工程款結算
爭取目標:繼續完成工程或合理終止契約
確認承攬契約仍有效存續,確認乙方仍有施工權利。
請求給付已完成部分之工程款。
若甲方違法委託他人致乙方受損,請求賠償(如:預期利益損失、信譽損害等)。
因應:主張違約金過高,聲請酌減。
因應:要求甲方舉證實際損害、主張與有過失。
因應:主張已完成部分應給付相當報酬。
優先協商解決,避免訴訟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默示同意
保留完整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關於乙方是否應給付甲方委託他人施工之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本案中,甲方未依法定程序即自行委託他人,該行為可能構成違約,乙方應無給付該費用之義務。惟乙方仍可能須負擔遲延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契約違約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建議:
立即發函主張權利,拒絕給付費用
積極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保全證據,為可能之訴訟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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