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與某人存在私人恩怨,該人利用其任職公司的粉絲專頁關注當事人的社群媒體帳號。當事人疑慮此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涉及跟蹤騷擾行為:
(1)對方透過公司粉專「反覆或持續」關注當事人社群媒體,並進而監視、觀察當事人行蹤
(2)此行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3)使當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就本案所述事實,單純「關注」社群媒體帳號的行為,若未伴隨其他具體監視、干擾或騷擾行為,尚難認定已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惟若對方後續有持續性、反覆性監視行蹤、留言騷擾或其他干擾行為,則可能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構成要件。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並規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若行為符合跟蹤騷擾要件,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經警察機關調查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者,依同法第19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利用公司粉專公開發表侮辱或誹謗言論,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相關規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公司粉專公開發表侮辱性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對方透過粉專散布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之不實言論,可能構成誹謗罪。
惟就本案所述,若對方僅止於「關注」行為,尚難認定構成妨害名譽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對方僅止於關注社群媒體帳號,且該帳號內容屬公開資訊,尚難認定構成「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惟若對方有以下行為,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1)未經同意截圖、散布非公開的私人訊息或照片
(2)利用粉專發表不實言論,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3)持續性騷擾行為,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或隱私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對方行為已達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惟就本案所述單純關注行為,應尚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對方與他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當事人若認為對方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若對警察機關之決定不服,得依法提出異議。
對方利用公司資源(粉絲專頁)處理私人恩怨,雖非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但可能違反公司內部規範,包括:
(1)不當使用公司資源
(2)違反職業倫理
(3)損害公司形象
當事人可考慮向該公司人資部門或客服部門反映此情況,由公司內部處理。
若對方行為違反社群平台之使用條款或社群守則,當事人可向平台檢舉,請求平台採取適當措施。
建議當事人截圖保存對方關注的時間點及相關紀錄。若有任何騷擾、留言或私訊,應完整保存。記錄所有可能構成騷擾的行為模式,以利後續舉證。
建議將社群媒體帳號設為私人或限制瀏覽權限,封鎖該公司粉專及相關帳號,避免公開發布可能被利用的個人資訊。
考量目前單純關注行為尚不構成違法,建議持續觀察是否有進一步騷擾或侵害行為。
若對方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要件,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聲請保護令。
考量可向該公司人資或客服部門反映,說明員工不當使用公司資源處理私人恩怨,由公司內部處理。
若有具體侵權事實,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涉及刑事犯罪(如妨害名譽、跟蹤騷擾等),可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妨害名譽類案件刑度較輕,民事求償金額通常不高,建議評估投入時間、金錢成本是否值得。若需委任律師撰寫書狀,費用約新台幣兩萬元起。
建議優先採取調整隱私設定、封鎖帳號等自力救濟措施。若情況持續或升級,再考慮法律途徑。
關於對方利用任職公司粉絲專頁關注當事人社群媒體之行為,若僅止於單純關注,尚難認定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行為。惟若對方後續有持續性、反覆性監視行蹤、留言騷擾或其他干擾行為,則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考量對方可能有進一步騷擾行為,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調整社群媒體隱私設定、封鎖相關帳號、蒐集保存證據,並持續觀察後續發展。若情況升級,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若情況持續或升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一對一諮詢,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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