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平台公開罵小孩「啞巴、智障」,可以告什麼罪?怎麼提告?

在公開的社群平台打出小孩的名字並且字眼出現啞巴、可憐、可悲、智障請問該如何提告成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子女在公開社群平台上遭他人指名道姓,並使用「啞巴」、「可憐」、「可悲」、「智障」等貶抑性字眼進行攻擊。當事人擬了解如何提告並成功維護子女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公然性:在公開社群平台發文,任何人皆可瀏覽,應符合「公然」要件

(2)侮辱行為:使用「啞巴」、「智障」等字眼,應屬對人格的貶損性謾罵

(3)特定對象:明確指名道姓,侵害對象明確

法律效果:

  • 處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屬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 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二)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若能證明對方所述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例如指稱小孩確實為啞巴或智障),而非單純謾罵,可能涉及誹謗罪責。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

(1)意圖散布於眾(在公開平台發文)

(2)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所述內容涉及具體事實

法律效果: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罪

但須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事由: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害人格權(民法第18條、第195條)

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損害賠償範圍: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公開道歉、刪除文章等)

(二)若子女為未成年人

依民法第1084條、第1089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可代為提起訴訟。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最重要且緊急)

(1)立即截圖保存:

  • 完整截取貼文內容(包含發文者帳號、時間、完整文字)
  • 保存網址連結
  • 若有留言互動,一併截圖

(2)公證保存:

  • 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
  • 費用約新台幣2,000至3,000元
  • 可作為法院認可之證據

(3)其他證據:

  • 其他網友的轉發、留言
  • 證明子女因此受到傷害的相關證據(如心理諮商紀錄)

二、刑事告訴程序

(一)提告時機

  • 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 建議盡速提告,避免超過告訴期間

(二)提告方式

(1)至警察局報案:

  • 攜帶證據資料
  • 製作筆錄說明案情
  • 警方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2)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 撰寫刑事告訴狀
  • 檢附相關證據
  • 至管轄地檢署遞狀

(三)管轄法院

  • 犯罪地(發文者所在地或被害人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四)告訴狀應載明事項

  • 告訴人、被告基本資料
  • 犯罪事實(詳述時間、地點、方式)
  • 所犯法條(公然侮辱罪或加重誹謗罪)
  • 證據清單
  • 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

三、民事訴訟程序

(一)可同時或先後提起

(1)請求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建議金額:新台幣5萬元至20萬元,視情節而定)
  • 考量因素:子女年齡、受侵害程度、對方經濟能力、社會影響範圍

(2)請求回復名譽:

  • 要求在同一平台公開道歉
  • 刪除不當言論
  • 登報道歉(視情節嚴重程度)

(二)訴訟策略

  • 可先提刑事告訴,待判決確定後,以刑事判決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力證據
  • 或同時進行,但民事法院可能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待刑事判決

四、提高勝訴機會之建議

(一)證據充分性

(1)確保截圖清晰完整

(2)證明發文者身分

(3)保留所有相關對話紀錄

(二)法律要件完備

(1)公然性:證明為公開平台

(2)侮辱性:「啞巴」、「智障」等字眼具明顯貶抑性

(3)特定性:有指名道姓,對象明確

(4)因果關係:證明子女因此受到傷害

(三)尋求專業協助

(1)委任律師協助:

  • 撰寫告訴狀、起訴狀
  • 出庭辯護
  • 爭取最大權益

(2)諮詢管道:

  • 各地方法院設有法律諮詢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
  •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五、和解可能性

由於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罪:

(1)和解優點:

  • 可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 撤回告訴後對方無犯罪紀錄
  •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2)和解時機: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皆可撤回告訴
  • 建議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進行

(3)和解內容建議:

  • 書面道歉
  • 刪除不當言論
  • 支付精神慰撫金
  •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肆、結論

關於本案對方在公開社群平台指名道姓使用「啞巴」、「可憐」、「可悲」、「智障」等字眼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應構成公然侮辱罪,情節明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及民事侵害人格權責任,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1)立即保全證據(最優先,避免對方刪文)

(2)評估提告方式:刑事告訴為主,民事求償為輔

(3)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期間限制)

(4)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5)保持理性,避免在網路上與對方爭執,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6)評估和解可能性,在維護權益與訴訟成本間取得平衡

勝訴關鍵:

  • 證據保全完整
  • 在告訴期間內提告
  • 清楚說明侵害事實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案事證明確,只要程序正確、證據充分,成功維護子女權益的機會應屬相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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