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子女在公開社群平台上遭他人指名道姓,並使用「啞巴」、「可憐」、「可悲」、「智障」等貶抑性字眼進行攻擊。當事人擬了解如何提告並成功維護子女權益。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公然性:在公開社群平台發文,任何人皆可瀏覽,應符合「公然」要件
(2)侮辱行為:使用「啞巴」、「智障」等字眼,應屬對人格的貶損性謾罵
(3)特定對象:明確指名道姓,侵害對象明確
法律效果:
若能證明對方所述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例如指稱小孩確實為啞巴或智障),而非單純謾罵,可能涉及誹謗罪責。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
(1)意圖散布於眾(在公開平台發文)
(2)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所述內容涉及具體事實
法律效果:
但須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事由: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084條、第1089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可代為提起訴訟。
(1)立即截圖保存:
(2)公證保存:
(3)其他證據:
(1)至警察局報案:
(2)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1)請求損害賠償:
(2)請求回復名譽:
(1)確保截圖清晰完整
(2)證明發文者身分
(3)保留所有相關對話紀錄
(1)公然性:證明為公開平台
(2)侮辱性:「啞巴」、「智障」等字眼具明顯貶抑性
(3)特定性:有指名道姓,對象明確
(4)因果關係:證明子女因此受到傷害
(1)委任律師協助:
(2)諮詢管道:
由於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罪:
(1)和解優點:
(2)和解時機:
(3)和解內容建議:
關於本案對方在公開社群平台指名道姓使用「啞巴」、「可憐」、「可悲」、「智障」等字眼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應構成公然侮辱罪,情節明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及民事侵害人格權責任,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1)立即保全證據(最優先,避免對方刪文)
(2)評估提告方式:刑事告訴為主,民事求償為輔
(3)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期間限制)
(4)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5)保持理性,避免在網路上與對方爭執,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6)評估和解可能性,在維護權益與訴訟成本間取得平衡
勝訴關鍵:
本案事證明確,只要程序正確、證據充分,成功維護子女權益的機會應屬相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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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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