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大腸鏡後腸胃劇痛跌倒重傷,醫院要賠償嗎?

醫療糾紛 做大腸鏡檢查後,回到家腸胃劇痛,因而暈眩跌倒重傷,躺在加護病房一個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接受大腸鏡檢查後返家,隨即出現腸胃劇痛症狀,並因疼痛導致暈眩跌倒而受重傷,需住加護病房治療達一個月之久。本案涉及醫療行為與後續傷害間之因果關係認定,以及醫療機構是否善盡注意義務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若醫療機構於執行大腸鏡檢查時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 醫療機構執行大腸鏡檢查時,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 操作過程是否謹慎小心,有無疏失
  • 術後照護及告知義務是否充分履行
  1. 行為須具不法性
  • 違反醫療上應有之注意義務
  • 未善盡術前告知或術後照護義務
  1. 須侵害他人權利
  • 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
  • 因劇痛導致跌倒,造成重傷
  1. 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 大腸鏡檢查與腸胃劇痛之關聯性
  • 腸胃劇痛導致暈眩跌倒之連鎖反應

(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醫師法等保護病患之法律規定,致生損害於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本案若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1. 未善盡醫療法第82條之告知義務
  • 未充分說明大腸鏡檢查之風險
  • 未告知可能之併發症及術後注意事項
  • 未說明出現異常症狀時之處理方式
  1. 違反醫師法規定之注意義務
  • 執行醫療行為未盡必要之注意
  • 術後照護不周

(三)因果關係之認定

本案關鍵在於建立「大腸鏡檢查→腸胃劇痛→暈眩跌倒→重傷」之完整因果鏈:

  1. 直接因果關係
  • 大腸鏡檢查是否造成腸道穿孔、出血等併發症
  • 術後腸胃劇痛是否為檢查過程之直接結果
  • 若能證明檢查前身體狀況正常,檢查後立即出現劇痛,應可能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1. 間接因果關係
  • 腸胃劇痛導致暈眩跌倒,屬於可預見之連鎖反應
  • 若能證明劇痛係因醫療行為所致,則跌倒傷害亦應屬相當因果關係範圍

(四)損害賠償之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
  • 加護病房治療費用
  • 後續治療及復健費用
  • 若有後遺症,未來可能之醫療費用
  1. 看護費用
  •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 出院後若需看護之相關費用
  1. 工作損失
  • 因住院治療無法工作之收入損失
  • 若造成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之損失
  1.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因傷勢所需之特殊醫療器材或輔具
  • 其他因傷勢增加之生活支出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因住加護病房一個月,身心承受重大痛苦,應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大腸鏡檢查涉及多位醫護人員,且無法確定何人為實際加害人時,相關人員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一)一般舉證責任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病患)原則上應就以下事項負舉證責任:

  1. 確實接受該醫療行為
  2. 醫療行為後發生損害結果
  3. 醫療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4. 醫療機構有故意或過失

(二)舉證責任之減輕或轉換

考量醫療專業性及證據偏在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規定,法院可能適度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理由如下:

  1. 醫療資訊不對等
  • 當事人對醫療專業知識及檢查過程細節難以完全掌握
  • 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需仰賴專業判斷
  1. 證據偏在
  • 相關病歷、檢查紀錄等證據多由醫療機構持有
  • 當事人難以取得完整醫療過程資訊
  1. 舉證責任之轉換 若當事人能證明:
  • 檢查前身體狀況正常
  • 檢查後立即出現劇痛
  • 劇痛導致跌倒受傷

則醫療機構應舉證證明:

  • 醫療處置過程無疏失
  • 已盡告知及照護義務
  • 損害非因醫療行為所致

三、抗辯事由之檢視

(一)緊急避難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若醫療機構主張係為避免當事人生命危險而為緊急處置,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危險之發生係因醫療機構之過失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二)正當防衛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不涉及正當防衛之情形。

(三)自助行為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本案不涉及自助行為之情形。

四、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一)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若涉及醫療同意書之簽署問題,且簽署人無代理權時,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二)無效法律行為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若醫療契約因故無效,且醫療機構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不當得利之返還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若涉及醫療費用之不當收取,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一)醫療相關證據

  1.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
  • 大腸鏡檢查紀錄及影像資料
  • 術前評估紀錄
  • 術中操作紀錄
  • 術後觀察紀錄
  1. 取得同意書及告知文件
  • 術前同意書
  • 風險告知說明文件
  • 術後衛教紀錄
  1. 後續就醫紀錄
  • 返家後急診紀錄
  • 加護病房治療紀錄
  • 診斷證明書

(二)損害證明文件

  1.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收據(含加護病房費用)
  • 看護費用證明
  • 工作收入損失證明(如薪資單、扣繳憑單)
  • 其他相關支出單據
  1. 非財產上損害
  • 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嚴重程度)
  • 治療過程紀錄
  • 預後評估報告

(三)因果關係證明

  1. 申請醫療鑑定
  • 向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鑑定
  • 鑑定項目應包括:
  • 大腸鏡檢查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 術後腸胃劇痛是否為檢查所致
  • 是否有併發症發生
  • 醫療機構是否善盡注意義務
  1. 尋求專業意見
  • 諮詢其他專科醫師意見
  • 取得書面專業評估報告

(四)其他證據

  1. 現場相關證據
  • 跌倒現場照片
  • 環境狀況紀錄
  1. 證人證詞
  • 家屬陳述(若有目擊跌倒過程)
  • 其他在場人員證詞

二、訴訟前協商

(一)發函通知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醫療機構,載明:

  1. 事實經過
  2. 醫療機構可能之疏失
  3. 所受損害及請求賠償項目
  4. 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回應

(二)調解程序

  1. 醫療糾紛關懷小組
  • 向醫療機構申請啟動關懷機制
  • 了解事件經過及醫療機構說明
  1. 衛生局調解
  • 向地方衛生局申請醫療糾紛調解
  • 由專業人員協助雙方溝通
  1.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申請調解程序
  • 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評估和解條件

  1. 賠償金額之合理性
  2. 付款方式及期限
  3. 是否包含未來可能之醫療費用
  4. 和解之法律效力

三、訴訟程序

(一)訴訟準備

  1. 委任律師
  • 尋找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
  • 討論訴訟策略及勝算評估
  1. 計算請求金額
  • 詳細列舉各項損害項目
  • 計算具體金額並準備證明文件
  1. 撰寫起訴狀
  • 載明完整事實經過
  • 說明法律依據
  • 明確請求項目及金額

(二)訴訟策略

  1. 主張事項
  • 醫療機構執行大腸鏡檢查有疏失
  • 未善盡術後照護及告知義務
  • 醫療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1. 舉證重點
  • 強調檢查前身體健康,檢查後立即出現異常
  • 主張醫療資訊不對等,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原則減輕舉證責任
  • 聲請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判斷是否有醫療疏失
  • 聲請調查證據(如病歷、檢查紀錄)
  1. 請求項目
  • 醫療費用(含加護病房費用)
  • 看護費用
  • 工作損失
  • 精神慰撫金
  • 未來可能之醫療費用(若有後遺症)

(三)訴訟進行

  1. 準備程序
  • 整理爭點
  • 提出證據
  • 聲請調查證據
  1. 言詞辯論
  • 陳述事實及法律意見
  • 詰問證人
  • 辯論醫療鑑定結果
  1. 鑑定程序
  • 配合鑑定機關之調查
  • 提供必要資料
  • 對鑑定結果提出意見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內
  • 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1. 時效中斷事由
  • 提起訴訟
  • 聲請調解
  • 發存證信函請求

(二)訴訟風險評估

  1. 舉證困難
  • 醫療專業性高,因果關係認定不易
  • 需仰賴醫療鑑定結果
  • 鑑定結果可能不利
  1. 訴訟成本
  • 裁判費用
  • 律師費用
  • 鑑定費用
  • 訴訟期間可能較長
  1. 勝訴可能性
  • 需視具體證據及鑑定結果而定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

(三)其他建議

  1.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妥善保管所有單據、文件
  • 製作事件經過紀錄
  • 拍照存證
  1. 避免自行與醫療機構協商
  • 可能影響後續權益
  •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1. 注意身體狀況
  • 持續追蹤治療
  • 保留就醫紀錄
  • 若有後遺症,應詳細記錄
  1. 心理支持
  • 尋求家人朋友支持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肆、結論

本案涉及醫療糾紛,關鍵在於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是否善盡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醫療機構於執行大腸鏡檢查時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考量本案當事人於大腸鏡檢查後立即出現腸胃劇痛,並因此暈眩跌倒受重傷,住加護病房一個月,若能證明檢查前身體狀況正常,檢查後立即出現異常,應可能建立醫療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關於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考量醫療專業性及證據偏在情形,法院可能適度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

(一)優先蒐集完整醫療紀錄及相關證據,包括病歷、檢查紀錄、醫療費用單據等。

(二)申請醫療鑑定,釐清大腸鏡檢查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以及術後腸胃劇痛是否為檢查所致。

(三)評估透過調解機制解決之可能性,先以存證信函通知醫療機構,並嘗試透過衛生局調解或其他調解程序處理。

(四)若協商不成,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主張醫療機構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委任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六)注意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應行使,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雖涉及醫療專業判斷,舉證確有困難,但若能透過醫療鑑定等方式釐清事實,並主張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條款,由法院適度減輕舉證責任,仍有可能獲得合理賠償。惟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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