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接受大腸鏡檢查後返家,隨即出現腸胃劇痛症狀,並因疼痛導致暈眩跌倒而受重傷,需住加護病房治療達一個月之久。本案涉及醫療行為與後續傷害間之因果關係認定,以及醫療機構是否善盡注意義務等爭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若醫療機構於執行大腸鏡檢查時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醫師法等保護病患之法律規定,致生損害於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本案若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本案關鍵在於建立「大腸鏡檢查→腸胃劇痛→暈眩跌倒→重傷」之完整因果鏈: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因住加護病房一個月,身心承受重大痛苦,應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大腸鏡檢查涉及多位醫護人員,且無法確定何人為實際加害人時,相關人員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病患)原則上應就以下事項負舉證責任:
考量醫療專業性及證據偏在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規定,法院可能適度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理由如下:
則醫療機構應舉證證明: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若醫療機構主張係為避免當事人生命危險而為緊急處置,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危險之發生係因醫療機構之過失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不涉及正當防衛之情形。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本案不涉及自助行為之情形。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若涉及醫療同意書之簽署問題,且簽署人無代理權時,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若醫療契約因故無效,且醫療機構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若涉及醫療費用之不當收取,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醫療機構,載明:
本案涉及醫療糾紛,關鍵在於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是否善盡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醫療機構於執行大腸鏡檢查時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考量本案當事人於大腸鏡檢查後立即出現腸胃劇痛,並因此暈眩跌倒受重傷,住加護病房一個月,若能證明檢查前身體狀況正常,檢查後立即出現異常,應可能建立醫療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關於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考量醫療專業性及證據偏在情形,法院可能適度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
(一)優先蒐集完整醫療紀錄及相關證據,包括病歷、檢查紀錄、醫療費用單據等。
(二)申請醫療鑑定,釐清大腸鏡檢查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以及術後腸胃劇痛是否為檢查所致。
(三)評估透過調解機制解決之可能性,先以存證信函通知醫療機構,並嘗試透過衛生局調解或其他調解程序處理。
(四)若協商不成,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主張醫療機構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委任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六)注意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應行使,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雖涉及醫療專業判斷,舉證確有困難,但若能透過醫療鑑定等方式釐清事實,並主張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條款,由法院適度減輕舉證責任,仍有可能獲得合理賠償。惟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