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 跟朋友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 80 萬,投資快一年 • 店址據說在台南永康區,無正式合約 • 資金已投入營運(裝潢、設備、原料、租金、人事),不清楚盈虧 •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存貨或設備資訊 • 本人同時有信貸、車貸,每月壓力約 35,000 ⸻ 簡短提問 1. 退資權利 我在無合約的口頭合夥下,有法律依據要求退資嗎? 2. 帳目透明度 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或資產證明,應如何合法要求? 3. 詐騙認定 如果店根本不存在或對方故意隱瞞,是否可以報警詐騙? 4. 退資方式 律師建議退資最佳方式?分期退、折價設備或存貨,怎麼安排才安全? 5. 法律行動順序 在民事或刑事之間,建議採取哪種行動順序?(協商 → 存證信函 → 民事/刑事) 6. 證據整理 手上有轉帳紀錄、LINE / Email 對話紀錄,律師建議如何整理最有效?
委任人與友人口頭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新台幣80萬元,投資期間近一年。店址據稱位於台南永康區,惟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夥契約。資金已用於裝潢、設備、原料、租金及人事費用,但委任人無法掌握實際營運狀況及盈虧。合夥人拒絕提供帳目、存貨或設備等資訊。委任人另有信貸及車貸,每月負擔約35,000元。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本案雙方既有共同投資經營飲料店之合意,且委任人已實際出資80萬元,應可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參考實務見解,合夥契約之成立僅需:
本案若符合上述要件,縱無書面契約,仍應屬有效之合夥關係。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委任人所投入之80萬元,於出資後即成為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而非委任人單獨所有。
依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本案未有書面契約約定事務執行方式,原則上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人單方拒絕提供帳目資訊,可能已違反共同執行之義務。
本案雙方口頭約定時,若未明確約定合夥存續期間,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存續期間未定或依合夥人之終身定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委任人應有退夥之權利。
聲明退夥:應以意思表示向其他合夥人為之,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通知
結算分配: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之出資,應返還之。」及第690條規定:「退夥人應分受之利益或應分擔之損失,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定之。」
本案最大問題在於:
查民法第671條僅規範合夥事務之執行方式,並未明文規定合夥人有查閱帳簿之權利。惟依合夥關係之本質,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應有知悉權,此為共同執行權之當然內涵。
民事訴訟:若對方拒絕,可提起「請求交付會計帳簿」或「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
假處分聲請:為防止財產移轉或證據湮滅,可聲請假處分保全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取財罪須具備:
若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詐欺:
惟須注意:
| 方案 | 優點 | 缺點 | 適用情境 | |------|------|------|----------| | 一次性退還 | 快速解決 | 對方可能無力支付 | 對方有資金且願意和解 | | 分期返還 | 減輕對方壓力 | 回收期長、風險高 | 對方有誠意但資金困難 | | 設備折抵 | 可立即取得資產 | 變現困難、價值爭議 | 店確實存在且有設備 | | 股權轉讓 | 由第三人承接 | 需找到買家 | 事業仍有價值 |
若協商破裂:
若有詐欺事證:
注意:刑事告訴有6個月時效限制
證據蒐集 → 存證信函 → 協商談判 ↓(破裂) 民事訴訟 + 假扣押 ↓(同時) 刑事告訴(若有詐欺事證)
### 七、證據整理建議
#### (一) 金流證據(重要性:★★★★★)
1. **轉帳紀錄**:
- 依時間順序排列
- 製作Excel表格,載明:日期、金額、匯款帳號、用途說明
- 向銀行申請正式交易明細
2. **現金交付**:
- 若有收據應保留
- 若無書面,整理當時對話紀錄佐證
**建議格式**:
| 日期 | 金額 | 匯入帳號 | 用途 | 證據編號 |
|------|------|----------|------|----------|
| 2024/03/01 | 200,000 | 合庫XXX | 初期投資 | 證1 |
| 2024/04/15 | 150,000 | 合庫XXX | 裝潢費用 | 證2 |
#### (二) 通訊紀錄(重要性:★★★★★)
1. **LINE對話**:
- 完整截圖(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
- 重點對話加註說明
- 依主題分類:投資邀約、金額約定、營運討論、拒絕提供資訊
2. **Email往來**:
- 列印完整郵件(含標頭資訊)
- 附件一併保存
3. **電話錄音**:
- 若有錄音應保留
- 製作逐字稿
**整理技巧**:
證據編號:LINE-001 日期:2024/03/01 內容摘要:對方邀約投資,承諾每月分紅 關鍵字句:「保證獲利」、「每月至少5%」
#### (三) 現場證據(重要性:★★★★☆)
1. **店面照片**:
- 外觀全景
- 招牌特寫
- 內部裝潢
- 設備清單
- 拍攝日期、地點
2. **營業證明**:
- 營業登記資料(可向經濟部查詢)
- 租賃契約(向房東查證)
- 水電費單據
#### (四) 證人證詞(重要性:★★★☆☆)
1. **可能證人**:
- 當時在場之第三人
- 店面房東
- 員工
- 其他投資人
2. **證人陳述書**:
- 請證人簽署書面陳述
- 載明願出庭作證
#### (五) 證據保全建議
1. **數位證據**:
- 雲端備份
- 多處存放
- 考慮公證
2. **實體證據**:
- 影印多份
- 正本妥善保管
3. **證據清單**:
【證據清單】 證1:轉帳紀錄(2024/03/01,20萬元) 證2:LINE對話截圖(投資邀約) 證3:店面照片(2024/12/15拍攝) 證4:存證信函(2024/12/20寄發)
## 參、處理建議
### 一、立即行動事項(本週內)
#### 優先處理
1. **實地查訪**(最優先)
- 前往台南永康區確認店面是否存在
- 拍照存證(外觀、招牌、營業狀況)
- 向鄰近店家詢問營業情形
- 向房東確認租約真實性
2. **證據整理**
- 彙整所有轉帳紀錄
- 整理LINE/Email對話
- 製作證據清單
- 掃描備份
3. **財務評估**
- 計算可承受之損失範圍
- 評估訴訟成本
- 規劃資金調度
### 二、短期行動(2週內)
#### 正式程序
1. **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內容架構**:
主旨:聲明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
說明: 一、雙方於○年○月口頭約定合夥經營飲料店 二、本人已出資新台幣80萬元 三、依合夥關係之本質請求提供帳目資訊,對方拒絕 四、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應於兩個月前通知) 五、請求於文到7日內: (一)提供完整財務報表 (二)協商退資方案 (三)返還出資及分配損益
若逾期未回應,將採取法律行動。
2. **約定協商會議**
- 選擇公開場所
- 攜帶證人或律師
- 全程錄音
- 準備書面協議草案
### 三、中期規劃(1個月內)
#### 法律程序
**情境A:對方願意協商**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約定分期還款 → 取得擔保(本票/保證人) → 定期追蹤履行狀況
**情境B:對方拒絕協商**
→ 委任律師 → 提起民事訴訟 → 聲請假扣押 → 同步評估刑事告訴
### 四、風險提醒
#### 訴訟風險
1. **舉證困難**:
- 無書面契約
- 難以證明實際營運狀況
- 對方可能主張已虧損
2. **時間成本**:
- 民事訴訟可能耗時1-2年
- 期間仍需負擔貸款
3. **執行風險**:
- 即使勝訴,對方可能無財產可供執行
- 需評估對方資力
#### 建議策略
1. **優先協商**:
- 訴訟應為最後手段
- 協商可節省時間成本
- 分期回收優於完全無法回收
2. **保全證據**:
- 立即蒐集所有證據
- 防止對方湮滅證據
3. **及早止損**:
- 評估繼續投入之必要性
- 避免擴大損失
### 五、費用估算
#### 可能支出
| 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說明 |
|------|--------------|------|
| 律師諮詢費 | 3,000-5,000/小時 | 初步諮詢 |
| 律師委任費 | 80,000-150,000 | 全程委任(視案件複雜度) |
| 裁判費 | 約8,000 | 訴訟標的80萬元 |
| 假扣押擔保金 | 80,000-240,000 | 訴訟標的1/3-3/10 |
| 公證費 | 依金額計算 | 若需公證 |
**總計:約17-40萬元**(不含假扣押擔保金)
### 六、時程規劃
Week 1-2: 證據蒐集 + 實地查訪 Week 3: 發送存證信函 Week 4: 協商會議 Week 5-8: 等待回應/持續協商 Week 9+: 提起訴訟(若協商破裂)
## 肆、結論
### 一、核心建議
1. **立即確認店面是否存在**:這是判斷是否可能涉及詐欺的關鍵
2. **優先嘗試協商**: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協商仍是較佳選擇
3. **做好最壞打算**:評估可能完全無法回收之風險
4. **保全證據**: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完整證據都是必要的
### 二、具體行動檢核表
- 前往台南永康區實地查訪
- 整理所有轉帳紀錄
- 彙整LINE/Email對話
- 製作證據清單
- 諮詢律師
- 發送存證信函
- 約定協商會議
- 評估訴訟可行性
- 考慮報警(若有詐欺事證)
### 三、最後提醒
本案最大困境在於**缺乏書面契約**及**資訊不透明**。考量委任人:
1. **盡速行動**:時間拖越久,證據可能越難保全
2. **理性評估**:在追討成本與可能回收金額間取得平衡
3.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全程處理
4. **記取教訓**:未來任何投資務必簽訂書面契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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