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退私人健身房的教練課,但當時簽約的時候合約只有一份並且留在業主那邊,現在要退費的時候才告知退費時效性已過,因手邊沒有確切合約內容所以沒有注意退費機制,這樣還能退費嗎?
當事人向私人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簽約時合約僅有一份且由業者保管,當事人手中未留存合約副本。嗣後當事人欲申請退費時,業者始告知退費時效已過。當事人因未持有合約內容,無法事先知悉退費機制之相關規定,現詢問是否仍有退費之可能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本案健身房與當事人簽訂教練課程契約,該契約性質上應屬定型化契約。業者於簽約時僅保留一份合約且未提供當事人契約正本或副本,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公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明定:「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主張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不得約定消費者須於特定期限內行使終止權或解除權,逾期即不得主張。」
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違反前述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該退費期限條款應屬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案業者保留唯一合約,致當事人無從知悉退費期限規定,此種作法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間資訊嚴重不對等,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若退費期限條款因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致當事人無從知悉而受不利益,該條款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推定其顯失公平而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本案當事人因未持有合約,退費期限條款雖可能記載於合約中,但依正常情形顯非當事人所得預見,該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業者若主張已依法提供合約副本予當事人,或主張退費期限條款已明示並經當事人同意,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業者應證明已將完整合約內容交付當事人,且當事人已充分知悉退費規定。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終止前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自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消費者終止後尚未到期之會員費用。企業經營者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未到期會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即使合約中未明確記載,當事人仍得依前述應記載事項主張隨時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主張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不得約定消費者須於特定期限內行使終止權或解除權,逾期即不得主張。」
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實質上剝奪或過度限制當事人之終止權,該條款應屬無效。業者雖可收取一定比例之違約金或手續費,但不得完全剝奪當事人之退費權利。
退費機制屬契約重要內容,業者應主動明確告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僅將條款記載於消費者未持有之合約中,不能認為已盡告知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退費期限之起算點、計算方式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應成立以下法律關係: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保留送達證明)向業者提出以下要求:
取得合約後,建議進行以下檢視: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以下事項:
建議進行以下計算:
若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管道處理: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為利後續處理,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建議製作時間軸,記錄以下事項:
考量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之重大瑕疵,以及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之傾斜保護原則,本案主張退費之法律基礎應屬穩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至多僅能收取不超過未到期費用20%之違約金。
若循協商及申訴途徑處理,通常可獲得合理解決。即使進入訴訟程序,基於前述法律分析,當事人主張退費之可能性應屬相當高。
關於當事人向私人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後申請退費之事宜,考量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予當事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且可能構成資訊不對等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未到期之費用,至多僅能收取不超過未到期費用20%之違約金。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或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當事人仍得主張退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消費者保護官或委任合格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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