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教練課合約只有一份在業主手上,超過退費期限還能退費嗎?

想要退私人健身房的教練課,但當時簽約的時候合約只有一份並且留在業主那邊,現在要退費的時候才告知退費時效性已過,因手邊沒有確切合約內容所以沒有注意退費機制,這樣還能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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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向私人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簽約時合約僅有一份且由業者保管,當事人手中未留存合約副本。嗣後當事人欲申請退費時,業者始告知退費時效已過。當事人因未持有合約內容,無法事先知悉退費機制之相關規定,現詢問是否仍有退費之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副本交付義務之違反

  1. 法律規範基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本案健身房與當事人簽訂教練課程契約,該契約性質上應屬定型化契約。業者於簽約時僅保留一份合約且未提供當事人契約正本或副本,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1. 法律效果評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公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明定:「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主張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不得約定消費者須於特定期限內行使終止權或解除權,逾期即不得主張。」

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違反前述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該退費期限條款應屬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顯失公平性

  1. 資訊不對等之檢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案業者保留唯一合約,致當事人無從知悉退費期限規定,此種作法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間資訊嚴重不對等,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 顯失公平之判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若退費期限條款因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致當事人無從知悉而受不利益,該條款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推定其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未經記載或預見之條款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本案當事人因未持有合約,退費期限條款雖可能記載於合約中,但依正常情形顯非當事人所得預見,該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業者若主張已依法提供合約副本予當事人,或主張退費期限條款已明示並經當事人同意,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業者應證明已將完整合約內容交付當事人,且當事人已充分知悉退費規定。

二、退費權利之法律基礎

(一)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終止前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自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消費者終止後尚未到期之會員費用。企業經營者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未到期會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即使合約中未明確記載,當事人仍得依前述應記載事項主張隨時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二)退費限制之合理性審查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主張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不得約定消費者須於特定期限內行使終止權或解除權,逾期即不得主張。」

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實質上剝奪或過度限制當事人之終止權,該條款應屬無效。業者雖可收取一定比例之違約金或手續費,但不得完全剝奪當事人之退費權利。

三、業者未盡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一)重要資訊告知義務

退費機制屬契約重要內容,業者應主動明確告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僅將條款記載於消費者未持有之合約中,不能認為已盡告知義務。

(二)條款解釋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退費期限之起算點、計算方式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

四、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應成立以下法律關係:

  1. 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予當事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
  2. 若退費期限條款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應屬無效
  3. 若退費期限條款因資訊不對等而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而無效
  4. 當事人應得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主張隨時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要求提供合約副本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保留送達證明)向業者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業者提供完整合約正本或副本
  2. 明確記載要求提供之日期,作為後續主張之依據
  3.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包括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

(二)確認合約內容

取得合約後,建議進行以下檢視:

  1. 仔細檢視退費相關條款之具體內容
  2. 確認是否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特別注意退費期限、違約金比例、計算方式等規定
  4. 比對合約條款與法定應記載事項是否一致

二、協商退費程序

(一)發函主張權利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以下事項:

  1. 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
  2. 因未持有合約,無從知悉退費期限,不應受該期限拘束
  3. 若退費期限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或顯失公平,該條款無效
  4.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退還未使用之課程費用
  5. 給予業者合理期限(建議15日)回覆並辦理退費

(二)計算應退金額

建議進行以下計算:

  1. 統計已使用及未使用之課程堂數或時數
  2. 依比例計算應退費用
  3. 若業者主張收取違約金,應確認不超過未到期費用之20%
  4. 保留繳費收據、課程使用紀錄等相關證據

三、申訴管道

若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管道處理:

(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1. 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申訴
  2. 由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助調解
  3. 提供完整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

(二)消費爭議調解

  1. 向健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
  2. 調解成立後,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具有執行力
  3.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供調解委員會參考

(三)消費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1. 消費訴訟採小額訴訟程序者,依法免徵裁判費
  2. 可請求退還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訴訟程序

四、蒐證建議

為利後續處理,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一)書面證據

  1. 繳費收據或信用卡帳單
  2. 課程使用紀錄(如簽到表、預約紀錄、教練確認紀錄)
  3. 與業者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截圖、簡訊、電子郵件等)
  4. 存證信函及回執
  5. 其他相關文件

(二)事實整理

建議製作時間軸,記錄以下事項:

  1. 簽約日期及簽約時之具體情形
  2. 繳費日期及金額
  3. 課程使用情形(已使用堂數、日期)
  4. 提出退費要求之日期
  5. 業者回覆內容及時間
  6. 其他重要事實

五、法律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之法定義務
  2. 當事人因資訊不對等而不知退費規定,具正當理由
  3. 健身服務屬繼續性契約,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原則上得隨時終止
  4. 若業者之退費限制違反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應屬無效
  5.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規定,業者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二)應注意事項

  1. 需視合約實際內容而定,建議先取得合約副本確認
  2. 若已使用大部分課程,可退金額可能因違約金扣除而減少
  3. 訴訟程序需耗費時間成本,建議先循協商及申訴途徑處理
  4. 保留完整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考量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之重大瑕疵,以及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之傾斜保護原則,本案主張退費之法律基礎應屬穩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至多僅能收取不超過未到期費用20%之違約金。

若循協商及申訴途徑處理,通常可獲得合理解決。即使進入訴訟程序,基於前述法律分析,當事人主張退費之可能性應屬相當高。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向私人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後申請退費之事宜,考量業者未提供合約副本予當事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且可能構成資訊不對等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以書面要求業者提供完整合約副本,並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2. 確認合約內容後,以存證信函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3. 若協商不成,循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 必要時可提起消費訴訟,請求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未到期之費用,至多僅能收取不超過未到期費用20%之違約金。若業者之退費期限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或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當事人仍得主張退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消費者保護官或委任合格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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