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 跟朋友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 80 萬,投資快一年 • 店址據說在台南永康區,無正式合約 • 資金已投入營運(裝潢、設備、原料、租金、人事),不清楚盈虧 •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存貨或設備資訊 • 本人同時有信貸、車貸,每月壓力約 35,000 ⸻ 簡短提問 1. 退資權利 我在無合約的口頭合夥下,有法律依據要求退資嗎? 2. 帳目透明度 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或資產證明,應如何合法要求? 3. 詐騙認定 如果店根本不存在或對方故意隱瞞,是否可以報警詐騙? 4. 退資方式 律師建議退資最佳方式?分期退、折價設備或存貨,怎麼安排才安全? 5. 法律行動順序 在民事或刑事之間,建議採取哪種行動順序?(協商 → 存證信函 → 民事/刑事) 6. 證據整理 手上有轉帳紀錄、LINE / Email 對話紀錄,律師建議如何整理最有效?
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但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您與對方的口頭約定及實際出資行為,應已構成合夥關係,受民法合夥章節規範。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配合實際出資事實,即可成立合夥關係。
依據民法第677條規定:「合夥人關於合夥財產之狀況,有隨時查閱帳簿之權。」您作為合夥人,應有法定權利隨時查閱帳簿。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存貨清單及設備資訊,已違反此項法定義務。
此外,依民法第675條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您對合夥事務的執行及財產狀況,應有知悉及參與的權利。
1. 任意退夥權
依據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本案既未簽訂書面契約,應屬未定存續期間之合夥,您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對方。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合夥雖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若對方持續拒絕提供帳目,致您無法了解合夥財產狀況,可能構成「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不經預告期間即聲明退夥。
2. 法定退夥事由
依據民法第685條第2項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因他合夥人之請求,宣告其退夥: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及財產資訊,可能構成「有不正當行為,有害於合夥之事務」,您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對方退夥,或主張自己退夥。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
您退夥後,應得請求返還出資額並分配退夥前之盈餘(若有),同時也需分擔退夥前之虧損。退夥人之股份得以金錢抵還,即使對方主張以設備或存貨折抵,您仍有權要求以現金方式返還。
另依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之債務,並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有賸餘才分配利益。
考量對方拒絕提供帳目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發送存證信函
(2)若對方持續拒絕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可能構成詐欺的情況:
舉證困難之處:
1. 先進行實地查證
2. 刑事告訴之評估
3. 注意事項
依據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受託管理合夥事務,卻挪用資金或隱匿財產,可能涉及背信罪。但背信罪同樣需證明「不法所有意圖」及「違背任務行為」,實務上舉證困難。
依刑法第61條第5款規定,背信罪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顯示立法者對此類犯罪採取較寬鬆態度。
建議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該飲料店是否有辦理商業登記。若有登記,可了解:
若該飲料店確實營業,應有營業稅申報義務。您作為合夥人,對合夥事業之稅務責任可能需連帶負擔。建議確認:
若發現對方未依法申報,可能面臨稅務機關之裁罰,您作為合夥人亦可能受影響。
1. 金流證據(最重要)
2. 通訊紀錄
3. 店面相關證據
4. 其他證據
製作證據清單
| 編號 | 證據類型 | 日期 | 內容摘要 | 證明事項 | |------|---------|------|---------|----------| | 1 | 轉帳紀錄 | 2024/X/X | 轉帳40萬 | 出資事實 | | 2 | LINE對話 | 2024/X/X | 約定合夥 | 合夥關係 | | 3 | 存證信函 | 2025/X/X | 要求查帳 | 對方拒絕 |
製作時間軸
建議內容架構:
主旨:通知退夥暨請求提供合夥帳目
說明:
1. 準備談判方案
2. 談判注意事項
3. 書面協議應包含
1. 先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 若對方提出異議——提起民事訴訟
3. 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對方脫產或轉移財產,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4. 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若對方經合法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可依您的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您無需擔心對方不出庭。
建議提告時機:
刑事告訴效益:
注意事項:
考量您目前每月負擔35,000元(信貸+車貸):
預估費用:
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您的案件優勢:
您的案件挑戰:
第一階段(立即):證據保全+實地查證
第二階段(短期):存證信函+協商談判
第三階段(中期):民事訴訟+財產調查
本案雖面臨無書面契約及對方不配合之困難,但依民法合夥相關規定,您應有退夥權及查帳權。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若協商不成再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刑事告訴可視實地查證結果評估,但應以民事求償為主要途徑。
考量您目前之財務狀況,建議妥善規劃訴訟成本,並善用法律扶助資源。即使短期內無法追回全額,仍應取得勝訴判決保留追償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製作日期:2025年
重要聲明:本意見書係依據您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製作,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您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以保障您的權益。
緊急聯絡建議:若對方有脫產跡象或人身安全疑慮,請立即聯繫律師或報警處理。
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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