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約跟朋友合夥投資80萬飲料店,對方隱瞞帳目,我能要求退資嗎?

案件背景: • 跟朋友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 80 萬,投資快一年 • 店址據說在台南永康區,無正式合約 • 資金已投入營運(裝潢、設備、原料、租金、人事),不清楚盈虧 •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存貨或設備資訊 • 本人同時有信貸、車貸,每月壓力約 35,000 ⸻ 簡短提問 1. 退資權利 我在無合約的口頭合夥下,有法律依據要求退資嗎? 2. 帳目透明度 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或資產證明,應如何合法要求? 3. 詐騙認定 如果店根本不存在或對方故意隱瞞,是否可以報警詐騙? 4. 退資方式 律師建議退資最佳方式?分期退、折價設備或存貨,怎麼安排才安全? 5. 法律行動順序 在民事或刑事之間,建議採取哪種行動順序?(協商 → 存證信函 → 民事/刑事) 6. 證據整理 手上有轉帳紀錄、LINE / Email 對話紀錄,律師建議如何整理最有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 委任人:投資人(以下稱「您」)
  • 相對人:合夥人(以下稱「對方」)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您與對方口頭約定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新台幣80萬元
  2. 投資期間約一年,店址據稱位於台南永康區
  3.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夥契約
  4. 投資款項已用於裝潢、設備、原料、租金及人事費用
  5. 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存貨清單及設備資訊
  6. 您目前另有信貸及車貸,每月負擔約35,000元

三、主要法律問題

  1. 無書面合約下的退資權利依據
  2. 要求帳目透明度之法律途徑
  3. 是否構成詐欺罪之評估
  4. 安全退資方式之規劃
  5. 民事與刑事程序之優先順序
  6. 證據整理與保全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合夥關係之認定與退資權利

(一)合夥關係之成立

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但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您與對方的口頭約定及實際出資行為,應已構成合夥關係,受民法合夥章節規範。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配合實際出資事實,即可成立合夥關係。

(二)合夥人之查帳權

依據民法第677條規定:「合夥人關於合夥財產之狀況,有隨時查閱帳簿之權。」您作為合夥人,應有法定權利隨時查閱帳簿。對方拒絕提供營運帳目、存貨清單及設備資訊,已違反此項法定義務。

此外,依民法第675條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您對合夥事務的執行及財產狀況,應有知悉及參與的權利

(三)退夥權利之行使

1. 任意退夥權

依據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本案既未簽訂書面契約,應屬未定存續期間之合夥,您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對方。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合夥雖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若對方持續拒絕提供帳目,致您無法了解合夥財產狀況,可能構成「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不經預告期間即聲明退夥。

2. 法定退夥事由

依據民法第685條第2項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因他合夥人之請求,宣告其退夥:

  • 「一、應出之資本不實繳納者。」
  • 「二、有不正當行為,有害於合夥之事務者。」
  • 「三、發生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執行職務有困難或不適任者。」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及財產資訊,可能構成「有不正當行為,有害於合夥之事務」,您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對方退夥,或主張自己退夥。

(四)退夥後之權利義務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

  • 第1項:「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 第2項:「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 第3項:「退夥人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您退夥後,應得請求返還出資額並分配退夥前之盈餘(若有),同時也需分擔退夥前之虧損。退夥人之股份得以金錢抵還,即使對方主張以設備或存貨折抵,您仍有權要求以現金方式返還。

另依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之債務,並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有賸餘才分配利益。

(五)實務建議

考量對方拒絕提供帳目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發送存證信函

  • 主張民法第677條之查帳權,要求對方於收函後7至14日內提供:
  • 營運帳目明細
  • 店面租賃契約
  • 設備及存貨清單
  • 營業登記證明
  • 銀行帳戶往來紀錄
  • 同時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並要求協商退資事宜

(2)若對方持續拒絕

  • 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對方提供帳目
  • 或直接提起合夥財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提出帳目並進行結算

二、刑事責任——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行為人施用詐術(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
  2.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 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本案是否構成詐欺之分析

可能構成詐欺的情況

  • 店面根本不存在,對方虛構投資標的
  • 對方從未實際用於營運,挪用投資款項
  • 對方一開始就無經營意圖,設局詐取財物

舉證困難之處

  • 需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有詐欺故意」,而非事後經營不善
  • 若店面確實存在且曾實際營運,較難認定為詐欺
  • 實務上對於合夥糾紛,法院傾向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詐欺

(三)建議處理方式

1. 先進行實地查證

  • 親自前往台南永康區確認店面是否存在
  • 拍照存證(店面外觀、營業狀況、招牌等)
  • 詢問鄰近店家、房東或當地里長,了解店面實際狀況
  • 建議找朋友陪同,注意人身安全

2. 刑事告訴之評估

  • 若查證結果顯示店面不存在或已轉賣他人,可能涉及詐欺罪,建議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若店面存在但對方隱匿財產或拒絕分配,較偏向民事糾紛,刑事詐欺成立可能性較低
  • 刑事告訴可作為談判籌碼,但不保證能成功追回款項

3. 注意事項

  • 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詐欺罪之未遂犯亦處罰之
  • 若對方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要件(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刑度更重
  • 但實務上合夥糾紛要成立詐欺罪,舉證門檻相當高,建議以民事途徑為主

(四)背信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受託管理合夥事務,卻挪用資金或隱匿財產,可能涉及背信罪。但背信罪同樣需證明「不法所有意圖」及「違背任務行為」,實務上舉證困難。

刑法第61條第5款規定,背信罪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顯示立法者對此類犯罪採取較寬鬆態度。

三、行政責任——營業登記與稅務問題

(一)營業登記查詢

建議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該飲料店是否有辦理商業登記。若有登記,可了解:

  • 負責人為何人
  • 登記資本額
  • 營業地址
  • 登記狀態(營業中或已歇業)

(二)稅務申報義務

若該飲料店確實營業,應有營業稅申報義務。您作為合夥人,對合夥事業之稅務責任可能需連帶負擔。建議確認:

  • 是否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 是否有按期申報營業稅
  • 是否有欠稅情形

若發現對方未依法申報,可能面臨稅務機關之裁罰,您作為合夥人亦可能受影響。

四、證據保全與整理

(一)現有證據之分類

1. 金流證據(最重要)

  • 銀行轉帳紀錄(80萬元):應列印完整交易明細,標註轉帳日期、金額、對方帳戶
  • ATM轉帳收據或匯款單據
  • 製作「出資明細表」,清楚記載每筆款項之日期、金額及用途

2. 通訊紀錄

  • LINE對話紀錄:關於合夥約定、店面地點、投資金額、您要求查帳及對方拒絕之對話
  • Email往來紀錄
  • 簡訊或電話錄音(需合法取得)
  • 整理方式:截圖存檔(包含日期時間),依時間順序編號,重點對話標註

3. 店面相關證據

  • 店面地址資訊
  • 實地拍攝照片(外觀、內部、營業狀況)
  • 租賃契約(若能取得)
  • 營業登記資料
  • 鄰近店家或房東證詞

4. 其他證據

  • 證人證詞(其他知情人)
  • 會計帳冊(若能取得)
  • 設備購買發票
  • 裝潢施工照片

(二)證據整理技巧

製作證據清單

| 編號 | 證據類型 | 日期 | 內容摘要 | 證明事項 | |------|---------|------|---------|----------| | 1 | 轉帳紀錄 | 2024/X/X | 轉帳40萬 | 出資事實 | | 2 | LINE對話 | 2024/X/X | 約定合夥 | 合夥關係 | | 3 | 存證信函 | 2025/X/X | 要求查帳 | 對方拒絕 |

製作時間軸

  • 2024/X/X:口頭約定合夥
  • 2024/X/X:第一次出資
  • 2024/X/X:第二次出資
  • 2025/X/X:要求查帳遭拒
  • 2025/X/X:發送存證信函

(三)證據補強建議

  1. 申請對方財產清冊(訴訟後可向法院聲請)
  2. 調閱店面租賃資料(可向地政機關查詢)
  3. 查詢商業登記(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4. 調取監視器畫面(若店面存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本週內完成)

(一)證據保全

  1. 備份所有電子證據
  • LINE對話截圖(完整含日期時間)
  • Email列印或PDF存檔
  • 轉帳紀錄申請正式證明(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證明書)
  1. 實地查證
  • 前往台南永康區確認店面是否存在
  • 拍攝照片或錄影(店面外觀、招牌、營業狀況)
  • 詢問房東或鄰近店家,了解實際經營情形
  • 建議找朋友陪同,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
  1. 製作證據清單
  • 依照前述格式整理所有證據
  • 準備3份(自己保存、律師使用、法院提出)

(二)法律諮詢

  1. 預約專業律師面談(建議尋找商業糾紛或合夥訴訟專長之律師)
  2. 攜帶所有證據資料
  3. 評估案件勝算及訴訟費用
  4. 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二、短期行動方案(2至4週)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內容架構:

主旨:通知退夥暨請求提供合夥帳目

說明:

  • 一、本人與台端於○年○月口頭約定合夥經營飲料店,本人已出資新台幣80萬元。
  • 二、依民法第677條規定,本人有隨時查閱帳簿之權,惟台端拒絕提供營運帳目及財產資訊,已違反合夥人義務。
  • 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本人聲明退夥,並請求台端於文到7日內提供:
  • (一)營運帳目明細
  • (二)店面租賃契約
  • (三)設備及存貨清單
  • (四)合夥財產狀況說明
  • 四、請於文到14日內協商退資事宜,逾期將依法提起訴訟。

(二)協商談判

1. 準備談判方案

  • 最佳方案:全額退還80萬元
  • 次佳方案:分期6個月退還,每月約13.3萬元
  • 底線方案:設備折抵50萬元+分期30萬元

2. 談判注意事項

  • 建議律師陪同
  • 錄音存證(需事先告知對方)
  • 當場簽訂書面協議
  • 要求對方簽發本票作為擔保

3. 書面協議應包含

  • 退資金額或財產明細
  • 給付方式及期限
  • 違約罰則(如遲延利息、違約金)
  • 雙方簽名及日期

三、中期行動方案(1至3個月)

(一)若協商不成——民事訴訟程序

1. 先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優點:程序快速(約1至2個月)、費用低廉(裁判費500元)
  • 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即使找不到對方,仍可依法送達(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

2. 若對方提出異議——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標的:返還出資額80萬元
  • 裁判費:約8,000元(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 請求項目:
  • 返還出資額80萬元
  • 自起訴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 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對方脫產或轉移財產,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需提供擔保金(約訴訟標的1/3,即約27萬元)
  • 可保全對方之不動產、動產或銀行存款
  • 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即可查封對方財產

4. 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若對方經合法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可依您的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您無需擔心對方不出庭。

(二)同步進行財產調查

  1. 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財產(需於訴訟繫屬中)
  2. 查詢對方之不動產、汽車、銀行存款
  3. 發現財產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四、長期追償策略

(一)取得勝訴判決後

  1. 聲請強制執行
  • 扣押銀行存款
  • 查封不動產或動產
  • 扣薪(若對方有固定工作)
  1. 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 若暫時查無財產,可向法院申請核發債權憑證
  • 債權憑證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前可換發
  • 保持追償權利,發現財產隨時可再聲請執行

(二)刑事告訴評估

建議提告時機

  • 確認店面不存在或已轉賣他人
  • 發現對方挪用資金或虛構投資標的
  • 有其他被害人出現(可能構成加重詐欺)

刑事告訴效益

  • 增加談判壓力,促使對方和解
  • 可能取得刑事和解金
  • 但不保證能追回全額,且舉證門檻較高

注意事項

  •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可同時進行,互不影響
  • 若無充分證據,貿然提告可能被反告誣告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五、財務規劃建議

考量您目前每月負擔35,000元(信貸+車貸):

(一)優先處理順序

  1. 先確保基本生活開銷及既有債務之償還
  2. 避免因追討投資款而增加新的負債
  3. 評估是否需要與銀行協商債務展延

(二)訴訟成本控管

預估費用:

  • 律師諮詢費:3,000至5,000元(初次諮詢)
  • 存證信函:200元(郵局掛號)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 民事訴訟裁判費:8,000元(80萬元標的)
  • 律師委任費:20,000至50,000元(視委任範圍而定)
  • 其他雜支:5,000元(交通、影印等)
  • 總計約36,700至68,700元(不含假扣押擔保金)

(三)法律扶助資源

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 免費法律諮詢
  • 訴訟代理(律師費用由基金會支付)
  • 申請資格:符合收入及財產標準
  • 聯絡方式:(02)412-8518,網站:https://www.laf.org.tw

肆、結論

一、綜合評估

您的案件優勢

  • 有明確轉帳紀錄(80萬元),可證明出資事實
  • 有通訊紀錄佐證合夥關係
  • 法律上有退夥權及查帳權
  • 即使對方不配合,仍可透過法律途徑處理

您的案件挑戰

  • 無書面合夥契約,部分細節可能需舉證
  • 不清楚實際營運狀況及財產狀況
  • 對方可能無財產可供執行
  • 刑事詐欺舉證門檻較高

二、建議行動方案

第一階段(立即):證據保全+實地查證

  • 時間:1週內
  • 費用:交通費約2,000元
  • 目標:確認店面真實性,完整保全證據

第二階段(短期):存證信函+協商談判

  • 時間:2至4週
  • 費用:存證信函200元+律師諮詢費3,000至5,000元
  • 目標:爭取和解退資,避免訴訟

第三階段(中期):民事訴訟+財產調查

  • 時間:3至6個月
  • 費用:裁判費8,000元+律師費20,000至50,000元
  • 目標:取得勝訴判決,查封對方財產

三、特別提醒

  1. 不要拖延:時間越久證據越難保全,對方可能脫產或轉移財產
  2. 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對話,所有溝通留下紀錄,不要採取非法手段
  3. 尋求專業協助: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可申請法律扶助降低成本
  4. 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協商時選擇公開場所

四、結語

本案雖面臨無書面契約及對方不配合之困難,但依民法合夥相關規定,您應有退夥權及查帳權。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若協商不成再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刑事告訴可視實地查證結果評估,但應以民事求償為主要途徑。

考量您目前之財務狀況,建議妥善規劃訴訟成本,並善用法律扶助資源。即使短期內無法追回全額,仍應取得勝訴判決保留追償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製作日期:2025年

重要聲明:本意見書係依據您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製作,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您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以保障您的權益。

緊急聯絡建議:若對方有脫產跡象或人身安全疑慮,請立即聯繫律師或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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