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被陌生人嘔吐物弄傷牙齒,可以怎麼求償?

我想請問,在ktv遭到陌生人嘔吐在身上,並因為他的嘔吐物滑倒撞斷牙,可以怎麼向對方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KTV遭陌生人嘔吐於身上,並因該嘔吐物導致滑倒而撞斷牙齒,擬向該陌生人求償。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及求償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應審酌:

(1)不法侵害行為

該陌生人嘔吐於當事人身上,應構成對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嘔吐物造成地面濕滑,間接導致當事人滑倒受傷,若能證明該嘔吐行為與滑倒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存在不法侵害行為。

(2)過失責任

若該陌生人因酒醉或身體不適而嘔吐,應注意是否有過失:

  • 明知身體不適仍未採取預防措施(如及時離開、使用嘔吐袋等)
  • 過度飲酒導致無法控制,可能屬可歸責之事由

即使非故意,仍可能構成過失侵權。

(3)因果關係

須證明滑倒撞斷牙齒與嘔吐物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建議保留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以證明嘔吐物確實造成地面濕滑,進而導致滑倒受傷。

(二)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牙齒治療費用(含植牙、假牙等)、後續回診及復健費用、相關醫療器材費用
  • 工作損失:因就醫或療養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須提供薪資證明或所得資料
  • 其他必要費用:衣物清潔或損壞賠償、交通費用

(2)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包括:

  • 身體受傷之痛苦
  • 外觀受損(牙齒斷裂)之精神損害
  • 金額需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

(三)KTV業者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KTV業者可能負有:

  • 維護場所安全之義務
  • 對顧客行為之適當管理義務
  • 若未及時清理嘔吐物或未設置警示,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若能證明KTV業者有管理疏失,可一併請求連帶賠償,增加求償實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該陌生人因過失(如過度飲酒、未注意身體狀況)導致嘔吐,進而造成當事人滑倒受傷,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蒐集證據

  • 向KTV索取當日監視器畫面
  • 拍攝現場照片(嘔吐物、滑倒位置等)
  • 取得在場證人聯絡方式及證詞
  • 保留沾染嘔吐物之衣物

(2)就醫並保留單據

  • 立即就醫並詳細記錄傷勢
  • 保留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
  • 拍攝受傷照片作為證據

(3)確認加害人身分

  • 透過KTV業者或警方協助確認該陌生人身分
  • 若對方拒絕提供資料,可報警處理

二、求償途徑

(一)協商和解(建議優先採用)

(1)計算損害金額

  • 醫療費用:依實際支出計算
  • 工作損失:依實際薪資損失計算
  • 精神慰撫金:建議新台幣5萬至20萬元
  • 其他費用:依實際支出計算

(2)發送存證信函

  • 載明事實經過、法律依據及求償金額
  • 要求於文到7日內回覆並協商賠償事宜

(3)和解協議

  • 達成共識後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明定賠償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 建議辦理公證以確保執行力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新台幣1,000元以下)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三)訴訟程序

(1)小額訴訟(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 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

(2)簡易訴訟(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下)

  • 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3)通常訴訟(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上)

  • 三級三審制度

三、同時向KTV業者求償

建議一併向KTV業者主張:

  • 未善盡場所管理義務
  • 未及時清理或設置警示
  • 與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可增加求償成功率及實際獲償可能性。

四、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建議儘速處理。

(2)舉證責任

原告須證明侵權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3)求償金額合理性

精神慰撫金應考量雙方經濟狀況,避免漫天要價影響和解可能。

(4)刑事責任評估

若對方行為涉及過失傷害罪,可考慮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KTV遭陌生人嘔吐並因此滑倒受傷一事,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該陌生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建議當事人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若KTV業者有管理疏失,建議一併向其請求連帶賠償,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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