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與友人口頭約定合夥投資飲料店,投入資金新台幣80萬元,投資期間近一年。店址據稱位於台南市永康區,惟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夥契約。資金已用於店面裝潢、設備購置、原料採購、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營運支出,但委任人無法確認實際營運狀況及盈虧情形。合夥人拒絕提供帳目、存貨清單或設備資訊,委任人同時負擔信貸及車貸,每月還款壓力約新台幣35,000元,亟需處理退資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成立與性質
(一)口頭合夥契約之效力
- 合夥契約無須書面即為有效
-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合夥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 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若有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合夥之意思表示及出資事實,應可主張合夥關係存在
- 舉證責任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委任人需證明:
- 雙方有合夥經營飲料店之合意
- 已實際出資80萬元
- 資金確實用於該飲料店之營運
- 可用證據:轉帳紀錄、LINE/Email對話內容、證人證詞等
(二)合夥人之權利義務
- 查閱帳簿權(民法第675條)
-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隨時查閱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
- 對方無權拒絕提供帳目,此為法定權利
- 業務執行與監督權(民法第672條)
-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 即使未實際參與經營,仍有監督及查核之權利
二、退資權利之法律依據
(一)任意退夥(民法第686條)
- 合夥未定期限者
- 「合夥未定期限者,合夥人得隨時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 本案未簽訂書面契約,應屬未定期限之合夥
- 委任人應有權隨時退夥,僅需提前兩個月通知
- 不利時期退夥之限制
- 「前項退夥,不得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 若飲料店正值旺季或關鍵營運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時期
- 但若對方拒絕提供帳目、經營不善或有詐欺嫌疑,應不構成此限制
(二)法定退夥事由(民法第687條)
依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退夥:一、死亡。二、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三、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四、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出資義務。五、發生其他重大事由。」
本案可能主張之事由:
-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違反誠信原則
- 無法確認店面實際存在及營運狀況
- 可能涉及詐欺或背信行為
- 委任人因財務壓力無法繼續維持合夥關係
三、帳目透明度之請求權基礎
(一)民事請求權
- 查閱帳簿權之行使(民法第675條)
- 可發函正式要求對方提供:
- 完整營運帳目(收入、支出明細)
- 店面租賃契約
- 設備及存貨清單
- 員工薪資紀錄
- 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 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
- 若對方故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導致委任人受有損害
- 可請求賠償實際損失
(二)刑事告訴可能性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對方挪用合夥資金、虛報支出或隱匿收入,可能涉及背信罪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對方一開始即無經營飲料店之真意,僅為騙取資金,可能構成詐欺罪
- 若店面根本不存在或從未實際營運,詐欺嫌疑更高
四、詐騙認定之判斷標準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需具備:
- 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 對方一開始即有詐騙意圖
- 或中途改變心意,將資金挪作他用
- 客觀要件:施用詐術
- 虛構店面存在或營運狀況
- 隱瞞資金實際用途
- 提供不實帳目或資訊
- 結果: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二)本案詐欺可能性評估
高度懷疑情形:
- 店面根本不存在
- 對方完全拒絕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 資金被挪用至其他用途
- 對方避不見面或失聯
建議調查方向:
- 實地前往台南永康區查訪店面是否存在
- 向房東確認是否有租賃關係
- 調查是否有實際營業登記
- 確認設備、存貨是否真實存在
五、退資方式之建議
(一)退資金額之計算(民法第689條)
- 原則:返還出資額及分配利益
- 「退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利益,應返還之。」
- 委任人可請求返還80萬元本金
- 若有盈餘,應按出資比例分配
- 若有虧損,亦應按比例分擔
- 財產評估基準時點
- 「前項出資及利益之返還,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 以退夥時之財產狀況為準
- 需先確認店面實際資產價值
(二)退資方式選項
- 現金全額退還
- 優點:最直接、最安全
- 缺點:對方可能無力支付
- 適用情境:對方有資金且願意配合
- 分期給付
- 優點:減輕對方壓力,提高可行性
- 缺點:需長期追蹤,有收不到款風險
- 適用情境:對方資金不足但有誠意
- 設備或存貨折抵
- 優點:可立即取得實物
- 缺點:變現困難,價值難評估
- 適用情境:店面確實存在且有資產
- 店面持分轉讓
- 優點:保留未來獲利可能
- 缺點:需找到接手者,程序複雜
- 適用情境:店面營運正常但想退出
(三)安全退資之操作建議
- 優先順序:現金 > 分期 > 實物
- 現金最安全,避免後續糾紛
- 若接受分期,務必簽訂書面協議並約定違約責任
- 實物折抵需專業評估價值,避免吃虧
- 分期退資之注意事項
- 明確約定每期金額、給付日期
- 設定擔保措施(如本票、保證人)
- 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 保留法律追訴權
- 實物折抵之評估重點
- 委請專業人員鑑價(設備、存貨)
- 確認所有權歸屬及是否有抵押
- 評估變現可能性及市場行情
- 簽訂書面移轉協議
六、法律行動順序建議
【建議處理流程】
-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事實調查(1-2週)
- 第二階段:正式協商(2-4週)
- 第三階段:存證信函(1週)
- 第四階段:民事訴訟 ± 刑事告訴(視情況同步進行)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事實調查
目的:確認事實、保全證據、評估法律行動方向
具體行動:
(1)實地調查
- 前往台南永康區尋找店面
- 拍照存證(店面外觀、營業狀況)
- 詢問附近店家或房東
(2)證據整理
- 彙整所有轉帳紀錄
- 整理LINE/Email對話紀錄
- 製作時間軸及金流表
(3)諮詢律師
第二階段:正式協商
目的:在不撕破臉的前提下,嘗試和平解決
具體行動:
(1)發送正式通知
- 以書面(可先用LINE/Email,但需保留紀錄)通知對方:
- 要求提供完整帳目及資產證明
- 表明退夥意願
- 提出退資方案(現金、分期或實物)
-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例如7-14天)
(2)面對面協商
- 建議攜帶律師或可信賴的第三人
- 全程錄音(需告知對方)
- 討論具體退資方案
- 若達成共識,當場簽訂書面協議
(3)協商重點
- 確認店面實際狀況
- 取得帳目及資產清單
- 協商退資金額及方式
- 約定給付期限及違約責任
第三階段:存證信函
目的:正式表明法律立場,為後續訴訟做準備
時機:協商破裂或對方拒絕回應時
內容要點:
- 敘明合夥事實及出資金額
- 主張查閱帳簿權及對方違反義務
- 正式通知退夥(依民法第686條)
- 請求返還出資額及分配利益
- 給予最後回應期限(例如7天)
- 預告將採取法律行動
第四階段:法律行動
(一)民事訴訟
提起時機:存證信函後對方仍不回應或拒絕退資
訴訟標的:
-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 請求返還出資額80萬元
- 請求分配盈餘(若有)
- 請求損害賠償(若有額外損失)
訴訟策略:
- 先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 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調閱銀行帳戶)
- 主張對方違反查閱帳簿義務,請求法院命其提出
預估時程: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
(二)刑事告訴
提起時機:有具體證據顯示詐欺或背信時
告訴罪名: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刑事告訴之優勢:
- 由檢察官主導調查,無需自行蒐證
- 可聲請扣押對方財產
- 對方面臨刑責壓力,較願意和解
- 和解後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注意事項:
- 刑事告訴需有具體事證,不能僅憑懷疑
-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證據不足,可能被認定誣告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勝算
(三)民刑並進策略
建議作法:
- 優先提起民事訴訟
- 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提刑事告訴
- 若發現詐欺或背信證據,再提刑事告訴
- 刑事壓力可促使對方和解
- 同步進行之考量
- 若有明確詐欺證據,可民刑同時進行
- 刑事扣押可保全財產,有利民事執行
- 但需注意訴訟成本及時間壓力
七、證據整理建議
(一)證據清單
- 轉帳紀錄:證明出資事實、金額、時間,保存方式為銀行交易明細、ATM收據
- LINE對話:證明合夥合意、店面資訊、營運狀況,保存方式為截圖+備份(含時間戳記)
- Email往來:證明同上,保存方式為列印+電子檔備份
- 照片/影片:證明店面存在、營運狀況,保存方式為原始檔案(含拍攝時間地點)
- 證人證詞:證明合夥事實、對方陳述,保存方式為書面陳述+願意出庭作證
- 其他文件:證明營業登記、租約、發票等,保存方式為正本或認證影本
(二)證據整理步驟
1. 轉帳紀錄整理
- 向銀行申請完整交易明細(建議至少1年)
- 製作「金流對照表」,包含日期、金額、轉帳方式、對方帳戶、備註
- 標註每筆款項用途(若對話中有提及)
2. 對話紀錄整理
LINE對話:
- 完整截圖(包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
- 依時間順序編號
- 標註重點內容:合夥意思表示、店面地址或描述、資金用途說明、營運狀況報告、拒絕提供帳目之對話
Email往來:
- 列印完整郵件(含信頭資訊)
- 保留原始電子檔
- 製作「對話摘要表」
3. 製作時間軸
建議依時間順序記錄重要事件,例如:
- 開始討論合夥事宜
- 達成口頭協議
- 各次出資時間及金額
- 開始要求查帳
- 對方拒絕提供資訊
4. 關鍵證據標註
- 用螢光筆標示重要內容
- 製作「證據索引」,方便查找
- 準備3份(正本、律師用、法院用)
(三)證據補強建議
若現有證據不足,可考慮:
- 調查店面實況
- 實地拍照錄影
- 詢問房東或鄰居
- 調查營業登記資料(可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 尋找其他證人
- 當初討論合夥時在場的朋友
- 知悉此事的共同友人
- 店面員工(若有)
- 調閱相關文件
- 保全新證據
- 繼續與對方溝通(保留紀錄)
- 錄音存證(需告知對方)
- 公證對話紀錄
(四)證據使用注意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案舉證重點:
- 證明合夥關係存在
- 對話紀錄顯示雙方有合夥合意
- 轉帳紀錄證明出資事實
- 證人證述雙方確有合夥
- 證明出資金額
- 銀行交易明細
- 對話中提及的金額
- 收據或簽收單(若有)
- 證明對方違反義務
- 拒絕提供帳目之對話紀錄
- 存證信函及對方未回應之事實
- 證明詐欺或背信(若提刑事告訴)
- 店面不存在之證據
- 資金挪用之證明
- 對方虛偽陳述之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1週內完成)
(一)證據保全
- 整理現有證據
- 彙整所有轉帳紀錄(向銀行申請完整明細)
- 備份LINE/Email對話(截圖+雲端備份)
- 製作金流對照表及時間軸
- 準備3份完整資料(自己、律師、法院)
- 實地調查
- 務必親自前往台南永康區確認店面是否存在
- 拍照存證(店面外觀、招牌、營業狀況)
- 詢問附近店家或房東
- 調查營業登記資料
- 諮詢律師
- 攜帶整理好的證據資料
- 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 確認最佳法律行動方向
(二)發送正式通知
建議先以LINE/Email發送,保留紀錄,內容應包含:
- 敘明合夥事實及出資金額
- 依民法第675條要求提供完整帳目及資產證明
- 表明退夥意願(依民法第686條)
-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例如7天)
- 預告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短期行動方案(2-4週)
(一)協商談判
若對方願意回應:
- 約定面談時間地點
- 建議在公開場所(咖啡廳、律師事務所)
- 攜帶律師或可信賴的第三人
- 全程錄音(需告知對方)
- 協商重點
- 要求對方提供帳目及資產證明
- 確認店面實際狀況
- 討論退資方案(優先爭取現金)
- 若接受分期,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 簽訂退資協議(若達成共識)
- 明確約定退資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 設定擔保措施(如本票、保證人)
- 約定違約責任
(二)若對方拒絕協商或失聯
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 發送存證信函
- 委託律師撰寫
- 正式通知退夥
- 請求返還出資額
- 預告法律行動
- 準備訴訟
三、中長期行動方案(1-6個月)
(一)民事訴訟程序
- 提起訴訟前準備
- 確認管轄法院(台南地方法院)
- 計算訴訟標的金額(80萬元)
- 準備訴訟費用(裁判費約8,000元、律師費約60,000-80,000元/審級)
- 聲請假扣押(建議優先辦理)
-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目的:保全對方財產,避免脫產
- 擔保金:約為請求金額的1/3(約27萬元)
- 效果:凍結對方銀行帳戶或查封財產
- 提起訴訟
- 訴之聲明應包含:確認合夥關係存在、請求返還出資額、請求分配盈餘(若有)、請求損害賠償(若有額外損失)
- 訴訟策略:先聲請假扣押、聲請調查證據、主張對方違反查閱帳簿義務
- 訴訟進行
- 出席言詞辯論庭(約4-5次)
- 提出證據及證人
- 聲請調查證據
- 等待判決
預估時程: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
(二)刑事告訴程序(視情況決定)
提告時機:
- 確認店面不存在
- 有證據顯示對方挪用資金
- 對方一開始即有詐騙意圖
告訴流程:
- 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告訴
- 撰寫刑事告訴狀
- 檢附證據資料
- 繳納告訴費用(免費)
- 偵查程序
- 檢察官傳喚雙方製作筆錄
- 調查證據
- 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 可能結果
- 起訴: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 不起訴:可聲請再議或提自訴
- 緩起訴:對方願意賠償,檢察官給予緩刑機會
刑事告訴之策略運用:
- 刑事壓力可促使對方和解
- 和解後可撤回告訴(詐欺罪為告訴乃論)
- 和解金可作為民事賠償
四、財務壓力因應建議
考量委任人每月需負擔35,000元貸款,建議:
(一)短期資金調度
- 與銀行協商
- 申請貸款展延或降低月付金
- 說明訴訟情況,爭取寬限期
- 尋求家人協助
- 減少非必要支出
(二)加速退資策略
- 優先爭取現金
- 接受分期但縮短期限
- 考慮實物折抵
五、風險提醒與注意事項
(一)訴訟風險
- 勝訴不等於拿得到錢
- 即使勝訴,對方可能無財產可執行
- 建議先調查對方財產狀況
- 訴訟曠日廢時
- 第一審至少6個月
- 若上訴可能拖延數年
- 需評估時間成本
- 訴訟費用支出
(二)刑事告訴風險
- 證據不足可能不起訴
- 可能被反告誣告
-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若無具體證據可能構成誣告罪
- 需謹慎評估
(三)和解談判風險
- 對方可能拖延
- 分期給付風險
- 實物折抵風險
六、律師建議總結
(一)最佳處理策略
基於委任人財務壓力及案件特性,建議採取「積極協商 + 訴訟施壓」雙軌策略:
- 第一優先:快速協商
- 給對方7天回應期限
- 若願意協商,爭取現金或短期分期
- 即使金額打折(例如70-80%)也可考慮
- 目標:1個月內達成協議
- 第二步驟:存證信函 + 假扣押
- 若協商不成,立即發存證信函
- 同步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 目標:2週內完成
- 第三步驟:提起訴訟
- 民事訴訟優先(確保退資請求權)
- 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提刑事告訴
- 目標:1個月內起訴
(二)退資方案優先順序
- 最優方案:現金一次給付
- 金額可接受70-80萬元(視協商情況)
- 立即解決,避免後續糾紛
- 次優方案:短期分期(3-6期)
- 每期金額較高,快速回收
- 需簽訂書面協議並提供本票擔保
- 約定違約金及保留法律追訴權
- 可接受方案:實物折抵 + 部分現金
- 設備或存貨需專業鑑價
- 確保可立即變現
- 現金部分至少50%
- 不建議方案:長期分期(12期以上)
- 風險過高,收款不確定性大
- 除非有強力擔保(如不動產抵押)
(三)證據補強重點
務必在協商或訴訟前完成:
- 實地調查店面(最重要!)
- 調查營業登記
- 尋找證人
- 保全新證據
- 繼續與對方溝通(保留紀錄)
- 錄音存證(需告知對方)
(四)費用預估
- 律師諮詢費:3,000-5,000元(初次諮詢)
- 存證信函:2,000-3,000元(含郵資)
- 假扣押擔保金:約270,000元(可事後取回)
- 民事訴訟裁判費:約8,000元(依訴訟標的計算)
- 律師費(第一審):60,000-80,000元(視案件複雜度)
- 刑事告訴:免費(若提告)
- 總計(不含擔保金):約73,000-96,000元(預估)
(五)時程規劃
- 第1週:證據整理 + 實地調查 + 律師諮詢
- 第2週:發送正式通知 + 等待回應
- 第3-4週:協商談判(若對方願意)
- 第5週:發存證信函 + 聲請假扣押(若協商不成)
- 第6-8週:提起民事訴訟
- 第3-9個月:訴訟進行
- 第9-12個月:判決確定 + 強制執行
最快解決時間:1個月(協商成功)
最長解決時間:1-2年(訴訟至執行完畢)
肆、結論
本案涉及口頭合夥、退資請求及可能的詐欺或背信問題,法律關係複雜。委任人雖無書面契約,但依民法第667條規定,口頭合夥契約仍為有效,應有法律上的權利保障,包括:
- 查閱帳簿權(民法第675條)
- 任意退夥權(民法第686條)
- 請求返還出資額(民法第689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有詐欺或背信)
考量委任人每月負擔35,000元貸款壓力,建議採取「積極協商 + 訴訟施壓」雙軌策略,優先爭取現金或短期分期退資,即使金額打折也可考慮接受,以快速解決為優先目標。若協商不成,應立即發送存證信函並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同步提起民事訴訟,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提刑事告訴。
建議委任人立即採取行動:
- 本週內完成:整理所有證據資料、實地前往台南永康區調查店面、諮詢律師並確認訴訟策略
- 下週內完成:發送正式通知給對方、要求提供帳目及資產證明、表明退夥意願
- 2週內完成:若對方願意協商,積極談判爭取最佳方案;若對方拒絕或失聯,立即發存證信函並聲請假扣押
- 1個月內完成: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刑事告訴
最重要的是:不要拖延!時間拖越久,對方越有可能脫產或失聯,屆時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建議委任人盡快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保障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情況調整。建議委任人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親自諮詢律師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