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合約未完工,業主要求退款五成還要我賠償新包商費用,該怎麼辦?

請問一下、我應該怎麼辦? 甲方稱為(業主)約我們乙方(承攬工程方)、兩次去業主家說要談論工程問題、但是去的兩次、甲方態度與說詞都反覆無常、甚至仗著人多語氣差到讓我們承攬工程方極為不舒服、我們只有兩個人、甲方共有9人、甲方一直要求我們退工程承攬的總工程款107萬的五成、但是我們做的工程遠遠超過甲方的要求及我們施工的範圍、工程款尾款17萬我們也未請到款、剩下的工程範圍也都剩下收尾的工程及小部份需要改善修補、我們不對的地方是無法在說好時間內如期完工、但我們也表明說我們的誠意就是把未完成的工程完成、甲方不願意、執意要我們退款、甚至在未終止合約解除合約的情況下另找其包商施工、並要求我們乙方給付另找包商的款項、我覺得我們委屈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甲方(業主):工程定作人
  • 乙方(承攬人):承攬工程施作者

二、爭議事實

  1. 工程總價款:新台幣107萬元
  2. 尾款未收取:新台幣17萬元
  3. 甲方主張:
  • 要求退還總工程款五成(約53.5萬元)
  • 未經合法終止契約即另找包商施工
  • 要求乙方給付另找包商之款項
  1. 乙方主張:
  • 實際施作工程超過原定範圍
  • 僅剩收尾工程及小部分修補
  • 未能如期完工,但願意完成剩餘工程
  1. 協商過程:
  • 甲方兩次約談,態度反覆
  • 甲方人數優勢(9人對2人)
  • 溝通氛圍不佳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與適用法律

本案屬於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受民法承攬章節規範。

二、甲方請求退款之法律依據檢討

(一)甲方要求退還五成工程款是否有理由?

依據提問事實,甲方要求退還總工程款五成,惟查:

  1. 已完成工程之價值認定

依您所述,已完成工程「遠遠超過甲方的要求及施工範圍」,且僅剩收尾工程及小部分修補。若此情形屬實,已完成工程價值應已超過總工程款之五成。甲方若主張退款,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甲方應舉證證明已完成工程價值確實不足五成,否則其請求可能欠缺法律依據。

  1.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要件

甲方若欲主張退款,通常需先合法終止或解除契約。然依您所述,甲方並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即逕自另找包商施工,此舉可能構成違約行為。

(二)遲延完工之法律效果

您方確實未能如期完工,此部分可能涉及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依此規定,甲方因您方遲延完工,應僅得:

  • 請求減少報酬(需證明遲延造成之損害)
  • 請求賠償遲延損害(需證明實際損害額)
  • 若期限為契約要素,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甲方不得僅因遲延即直接要求退還五成工程款,除非能證明遲延造成之損害確達此金額,或已合法解除契約並依法計算應返還之款項。

三、甲方未經合法程序另找包商之法律問題

(一)定作人使第三人完成工作之法定要件

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完成,其不於期限內完成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完成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依此規定,甲方若欲另找包商完成工作,應踐行以下程序:

  1. 工作已發生遲延
  2. 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完成
  3. 承攬人不於期限內完成
  4. 始得使第三人完成工作

(二)甲方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

依您所述,甲方「在未終止合約解除合約的情況下另找其包商施工」,若甲方確實未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定期催告,即逕自另找包商,此舉可能構成違約。在此情形下:

  1. 另找包商之費用不得向您方請求
  2. 您方仍得主張:
  • 已完成工作之報酬
  • 因甲方違約致無法完成剩餘工作之損害賠償

四、乙方之權利主張

(一)報酬請求權

  1. 已完成工程之報酬

依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您方已收款項90萬元(107萬-17萬),尾款17萬元尚未收取。若已完成工程價值確實超過已付款項,您方應有權請求給付尾款。

  1. 超出契約範圍之工程

若確有超出原定範圍之施作,且甲方同意或默示同意增加工作範圍,您方應得另行請求相當之報酬。惟此部分需舉證證明:

  • 確有超出契約範圍之工程項目
  • 甲方知悉並同意或默示同意
  • 超出範圍工程之價值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甲方確實未依法定程序即另找包商施工,導致您方:

  1. 無法完成剩餘工程
  2. 喪失可得利益
  3. 商譽受損

您方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惟需舉證證明實際損害之存在及金額。

(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自工作完成或應完成時起算。您方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五、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在本案中:

(一)您方應舉證事項

  1. 已完成工程之範圍及價值
  2. 超出契約範圍之工程項目及價值
  3.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之事實
  4. 甲方另找包商施工之事實
  5. 因甲方違約所受之損害

(二)甲方應舉證事項

  1. 工程瑕疵之存在
  2. 遲延造成之實際損害及金額
  3. 已完成工程價值不足之事實
  4. 已依法定程序催告或終止契約(若有主張)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處理)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工作:

  1. 蒐集並整理契約文件
  • 承攬契約書
  • 工程圖說
  • 報價單、估價單
  • 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之紀錄
  1. 保存施工證據
  • 施工前、中、後照片(含日期)
  • 施工日誌
  • 材料進場紀錄
  • 工程進度表
  1. 整理付款證明
  • 已收款項之收據、匯款紀錄
  • 未收尾款之請款單據
  1. 保留溝通紀錄
  • 雙方往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簡訊、電子郵件
  • 會議紀錄
  • 兩次會談之相關紀錄
  1. 超出範圍工程之證明
  • 原契約未約定但實際施作之項目清單
  • 照片對比
  • 材料費、工資單據
  1. 甲方另找包商之證據
  • 其他包商進場施工之照片
  • 證人證詞
  1. 工程現況拍照存證
  • 立即拍攝目前工程現況
  • 標註日期、地點
  • 可考慮請公正第三人會同拍照

(二)發函表明立場

建議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甲方表明立場,內容應包括:

  1. 確認契約仍有效存續
  •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
  • 您方仍有完工義務與權利
  1. 催告甲方配合完工
  • 表明願意於合理期限內完成剩餘工程
  • 請甲方提供施工條件
  • 若甲方拒絕,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1. 請求給付尾款
  • 已完成工程價值遠超過已付款項
  • 請求給付尾款17萬元
  1. 保留權利主張
  • 保留請求超出範圍工程款之權利
  • 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三)評估已完成工程價值

建議請專業技師或同業評估已完成工程之價值,作為協商或訴訟之依據。此舉可:

  1. 客觀證明已完成工程價值
  2. 作為請求報酬之依據
  3. 反駁甲方退款五成之主張

二、解決途徑選擇

(一)協商解決(建議優先採行)

優點:

  • 節省時間與費用
  • 保持商譽
  • 可能維持部分合作關係

建議協商方案:

  1. 方案一:完成剩餘工程
  • 您方完成剩餘收尾工程
  • 甲方給付尾款17萬元
  • 雙方就遲延部分協商合理折讓
  • 超出範圍工程另行計價或折讓
  1. 方案二:終止契約結算
  • 由公正第三人(如技師公會)鑑定已完成工程價值
  • 依完成比例結算工程款
  • 扣除合理之遲延損害(需甲方舉證)
  • 甲方給付差額

協商注意事項:

  • 建議委請律師陪同協商
  • 全程錄音(需告知對方)
  • 達成協議應立即作成書面並簽名
  • 可考慮調解程序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聲請調解:

  1.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免費
  • 快速(通常1-2個月)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1. 法院調解
  •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由法官主持,較具公信力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程序(最後手段)

若協商、調解均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可能訴訟標的
  • 請求給付工程尾款17萬元
  • 請求給付超出範圍工程款(需舉證)
  • 請求損害賠償(因甲方違約另找包商)
  1. 訴訟程序選擇
  • 依訴訟標的金額決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 管轄法院:工程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1. 訴訟成本考量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 律師費:依委任範圍而定
  • 鑑定費:若需工程鑑定,費用可能較高
  •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數年

三、風險評估

(一)您方有利因素

  1. 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僅剩收尾)
  2. 實際施作可能超過契約範圍
  3. 甲方未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
  4. 甲方違法另找包商施工
  5. 您方已表明完工意願

(二)您方不利因素

  1. 遲延完工
  • 確實違反契約約定
  • 甲方可能主張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 **因應:**說明遲延原因、提出完工意願、主動提出合理折讓
  1. 未收尾款
  • 表示工作尚未完全交付
  • **因應:**主張已完成工程價值遠超過已付款項,剩餘僅為小部分收尾工程
  1. 證據保全問題
  • 若未妥善保存施工證據,舉證可能困難
  • **因應:**立即補強證據蒐集、尋找證人、必要時申請工程鑑定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自工作完成或應完成時起算。您方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二)保全程序

若擔心甲方日後難以執行,可考慮:

  1. 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2. 假處分:保全工程現況

(三)商譽考量

訴訟過程可能影響商譽,建議優先以協商、調解解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關於本案爭議,考量提問事實,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1. 甲方要求退還五成工程款

若甲方未能舉證已完成工程價值不足五成,且未依法定程序終止或解除契約,其請求可能欠缺法律依據。

  1. 甲方另找包商施工

若甲方確實未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定期催告,即逕自另找包商,可能構成違約,所生費用不得向您方請求。

  1. 您方遲延完工

您方確實未能如期完工,甲方可能得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惟需舉證實際損害額。您方已表明完工意願,可作為減輕責任之事由。

  1. 您方權利主張

若已完成工程價值確實超過已付款項,您方應得請求給付尾款17萬元。若確有超出契約範圍之施作,且甲方知悉並同意,您方可能得另行請求相當之報酬。

二、建議處理策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承攬契約爭議及損害賠償問題,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立即保全證據
  • 蒐集整理所有契約文件、施工證據、付款證明、溝通紀錄
  • 拍攝工程現況存證
  • 請專業技師評估已完成工程價值
  1. 委請律師發函
  • 表明契約仍有效存續
  • 催告甲方配合完工
  • 請求給付尾款
  • 保留權利主張
  1. 優先協商解決
  • 提出合理協商方案
  • 爭取雙贏結果
  • 必要時委請律師陪同
  1. 協商不成再行調解或訴訟
  • 聲請調解(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
  • 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 充分準備證據

三、最重要的提醒

  1. 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 時間越久證據越難蒐集
  • 工程現況隨時可能改變
  • 請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1. 尋求專業協助
  • 委請律師處理
  • 必要時請工程技師鑑定
  • 不要單打獨鬥
  1. 保持理性與專業
  • 避免情緒化對立
  • 以事實與法律為依據
  • 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相關事實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請律師詳細評估並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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