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暴公開個人資訊姓名學校科系,可以告對方什麼罪?

我被網暴,對方在thread上面發貼文,公布我的真實姓名,以前讀的高中還有我現在讀的大學,還挖出我大學的科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受網路暴力,對方在 Threads 社群平台上發布貼文,未經同意公開揭露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就讀高中、現就讀大學及科系等個人資訊,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受侵害及可能之名譽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貼文中除公布個資外,另有使用不雅字眼或貶損人格之謾罵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案若對方貼文內容僅止於公開個人資訊,而未附加侮辱性言論,則較難以本罪相繩。惟若貼文中確有辱罵或貶抑人格之文字,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 誹謗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

  •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對方在網路上登出文章,內容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例如附加不實指控或負面評論),則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惟若僅公開個人資訊而無其他不實陳述或負面評價,則較難認定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三) 恐嚇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貼文中含有威脅性言論(如揚言傷害、騷擾等),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則可能構成恐嚇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四) 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且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侵害隱私權

對方未經同意公開當事人之個人資訊(姓名、學校、科系),應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

  • 除去侵害:要求對方刪除貼文
  • 防止侵害:禁止對方再為類似行為
  • 損害賠償: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慰撫金: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公開道歉等

(二) 侵害名譽權

若對方貼文造成當事人社會評價降低,亦可能構成對名譽權之侵害,同樣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三) 侵權行為之一般規定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對方之行為若符合上開規定,當事人亦得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一) 個資法之規範

本案中,對方公開之姓名、學校、科系等資訊均屬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對方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任一情形,即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二)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若對方之行為違反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或第19條等規定,且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四、綜合評估

考量本案情節,對方未經同意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之行為:

  •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貼文內容僅止於公開個資而無其他侮辱或誹謗性言論,則較難以刑法相關罪名追訴。惟若有附加不當言論,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 在民事責任方面:應已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 在個資法方面:對方之行為可能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一併主張相關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 保全證據:立即對 Threads 上之貼文進行截圖保存(包含網址、發文時間、內容、對方帳號等完整資訊),並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若有其他網友轉發或留言,一併截圖保存。

  • 向平台檢舉:向 Threads 平台檢舉該貼文,要求移除侵害隱私之內容,說明該貼文未經同意公開個人資訊,違反平台使用規範及相關法律。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 刑事途徑

  • 評估提告可行性:仔細檢視貼文內容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論、不實指控或威脅性言論。若有,可考慮提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恐嚇罪。

  • 提出告訴:攜帶完整證據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 和解可能性: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屬告訴乃論,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若對方願意道歉、刪文並賠償,可考慮和解。

(二) 民事途徑

  • 發函要求:建議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立即刪除貼文、公開道歉,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限期回覆,否則將提起民事訴訟。

  • 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不理會或拒絕和解,可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項目包括:

  • 除去侵害(刪除貼文)

  • 防止侵害(禁止再為類似行為)

  • 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

  •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可依情節請求適當金額)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對方持續散布或有擴大散布之虞,可聲請假處分,要求法院命對方暫時停止侵害行為。

三、其他建議

  •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最適當之處理方式。可先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免費法律諮詢。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

  • 心理支持:網路暴力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可撥打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 預防措施:加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檢視社群媒體隱私設定,避免在公開場合透露過多個人資訊。若再次發生類似情形,立即保存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關於對方在網路平台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之行為,應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證據,並可考慮採取民事途徑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若貼文內容另有不當言論,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無論選擇何種法律途徑,均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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