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19歲,已成年)於交往期間收受對方贈與之手機,分手後對方欲請求返還該手機並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詢問訴訟流程及是否會通知家長。
(一)一般贈與原則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手機之贈與,應屬一般贈與契約,贈與一經完成,原則上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或請求返還。
(二)本案與婚約贈與之差異
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惟本案當事人間僅為一般交往關係,並非婚約關係,不適用民法第979條之1關於婚約贈與物返還之特別規定。
(三)對方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
對方若欲請求返還手機,可能主張:
依一般法律原則及實務見解:
(一)對方勝訴可能性評估
交往期間之贈與通常被認定為「無條件贈與」,除非對方能證明該贈與附有「維持交往關係」之條件,否則難以請求返還。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手機既已交付,原則上不得撤銷。實務上法院多認為交往期間之贈與屬情誼行為,分手後不得請求返還,故對方勝訴可能性較低。
(二)當事人可能之抗辯理由
(一)起訴階段
對方向法院遞狀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收狀後進行形式審查。
(二)送達階段
法院將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送達至當事人住所。送達對象為當事人本人(19歲已成年),採郵寄送達或由法院書記官送達。
(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
當事人需出庭陳述意見,可委任律師代理或自行出庭,法院進行調解或審理。
(四)判決
法院依證據及法律作成判決,不服可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
(一)當事人已成年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當事人已19歲,已具完全行為能力,可獨立為法律行為。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成年人有完全之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參與。
(三)送達規定
法院文書僅送達當事人本人,不會通知或副知家長。除非當事人主動告知家長,否則家長不會知悉訴訟。
(四)結論
本案當事人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法院不會通知家長。
(一)詳閱起訴狀內容
(二)準備答辯
(三)蒐集有利證據
(一)出庭應訊
建議準時出庭,清楚陳述事實,強調交往期間之贈與為情誼行為。若未出庭且未提出書狀,可能被認定為「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將對己方不利。
(二)法律主張
(三)和解可能性
若法院建議調解,可評估和解條件,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成本。
(一)保持冷靜
民事訴訟非刑事案件,不會有刑事責任,依法理性應對即可。
(二)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律師取得專業意見,可至各地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或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三)家長知悉問題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家長,是否告知家長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建議可與家長討論,取得支持。
關於當事人收受對方贈與手機,分手後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一事,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一)本案當事人已成年(19歲),具完全行為能力,法院不會通知家長。
(二)交往期間之手機贈與,原則上應屬無條件贈與,對方請求返還之法律依據可能薄弱。
(三)本案與婚約贈與不同,不適用民法第979條之1關於婚約贈與物返還之規定。
(四)建議當事人收到起訴狀後務必出庭或委任代理人,主張該手機為無條件贈與,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並蒐集有利證據,證明贈與時未附條件。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五)依一般法律原則及實務見解,當事人獲勝之可能性較高,無需過度擔心。
備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建議當事人於收到正式起訴狀後,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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