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公司指控侵占金額低於新臺幣一萬元,當事人8年前曾有前科並已服刑完畢,現詢問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宣告。
依據案情描述,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侵占金額低於一萬元,若事實確屬當事人持有公司財物而未返還,應可能構成侵占罪。
關於緩刑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緩刑要件檢視如下:
刑度要件:本案侵占金額低於一萬元,犯罪情節輕微,若經法院量刑,應可能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範圍內,符合緩刑宣告之刑度要件。
前科要件:當事人前科距今已8年,超過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5年期限,應符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之要件。
適當性要件:法院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考量本案金額低於一萬元,情節輕微,若當事人能展現悔意、積極賠償並獲得公司諒解,法院應可能認為符合緩刑之適當性。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本案侵占金額低於一萬元,情節確屬輕微。若當事人能主動返還侵占款項、真誠表達悔意,並獲得公司諒解,法院可能認為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要件,有機會爭取免刑。惟免刑之宣告仍需視法院對個案情節之具體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檢察官對於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侵占罪非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可能考量公共利益,給予緩起訴處分。建議當事人在偵查階段:
立即執行:
偵查中:
審判中:
綜合評估本案情況:
建議處理策略: 優先爭取緩起訴處分 → 次爭取免刑宣告 → 最後爭取緩刑宣告
考量本案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前科距今已8年,建議儘速採取積極作為(全額賠償、取得諒解),把握黃金時機爭取最有利之結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備註: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規及提供之案情作成,實際判決結果仍需視具體證據、法院認定及個案情節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合格律師並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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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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