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後獎金計算爭議之法律意見

本人於去年(○年)9月經公司通知晉升為主任職務,公司同時調整薪資每月增加新臺幣6,000元。公司當時說明,此次薪資調整係因職務晉升及責任承擔之調整,並表示未來將不再申報加班費。 另於晉升及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前,主管曾口頭說明,公司之獎金制度將由原本「年薪8%」調整為「年薪7%」,但表示即使比例降低,因整體薪資結構調整,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仍會比過去增加。基於上述說明,本人同意公司之安排,並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惟今年實際核算獎金時,本人發現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反而較過去年度為低,因此向主管反映。主管回應表示,不能僅以獎金金額比較,應以整體年薪(包含薪資與獎金)作為衡量標準,並認為整體年薪仍高於過去,因此不應單獨比較獎金部分。 然而,本人認為當初每月增加6,000元之薪資調整係基於「職務晉升及責任承擔」所為,與原有獎金制度應屬不同性質,且當時主管亦明確表示,即使獎金比例由8%調整為7%,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仍會較過去增加,因此本人基於該說明而同意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以實際數據計算: 去年年薪為 927,240元 若依原制度計算(年薪 × 8% × 廠內整體績效 × 個人考績), 假設廠內整體績效及個人考績係數皆為1, 則獎金為: 927,240 × 8% = 74,179元 今年年薪為 1,008,000元 若依調整後制度(年薪 × 7% × 廠內整體績效 × 個人考績), 假設廠內整體績效及個人考績係數皆為1, 則獎金為: 1,008,000 × 7% = 70,560元 由上述計算可知,在相同績效係數條件下,實際獎金金額反而較過去減少 3,619元。若未來廠內整體績效係數大於1,則因計算基數不同,兩者之差距可能會進一步擴大。 基於上述情形,本人認為薪資與獎金制度應屬不同給付項目,不應因職務晉升而導致實際獎金金額反而低於過去,且與公司當初口頭說明「實際領取獎金會較過去增加」之內容有所落差。 因此,本人想請教勞動主管機關: 1. 公司是否可以將月薪調整與獎金制度一併計算,並以「整體年薪增加」為理由,認定勞工整體薪資待遇已優於過往? 2. 在上述情況下,是否可能涉及損害勞工原有權益? 3. 此種作法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勞動法規之情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去年9月晉升主任職務,月薪增加新臺幣6,000元,公司當時說明係因職務晉升及責任承擔,並表示未來不再申報加班費。在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前,主管口頭說明獎金制度將由「年薪8%」調整為「年薪7%」,但強調即使比例降低,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仍會比過去增加。您基於此說明同意並簽訂新契約。然而,今年實際核算獎金時,您發現實際領取金額反而較過去年度減少3,619元。公司主管回應應以「整體年薪」衡量,認為整體年薪仍高於過去。您認為月薪調整與獎金制度性質不同,且公司未履行當初「獎金會增加」的口頭承諾,因此詢問公司作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損害勞工權益或違反《勞動基準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內容的變更與解釋問題。勞動契約的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合意。您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形式上應屬合意變更。然而,關鍵在於您同意變更的「意思表示」是否完整且無瑕疵。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在本案中,您明確指出當初同意調整獎金制度,是基於主管口頭說明「即使比例降低,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仍會比過去增加」。此一說明應屬您同意變更勞動契約的重要基礎或條件。若公司實際給付的獎金金額反而減少,則可能與您當初同意變更的真意不符,亦可能構成公司未履行其承諾。

若公司未依當初口頭承諾給付獎金,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不完全給付」或「違反契約義務」。您有權依據契約約定及當初的合意內容,請求公司補足獎金差額。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工資給付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若本案的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則應屬工資。公司若未依約定或承諾給付足額獎金,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勞動條件變更爭議:勞動條件(包括工資、獎金計算方式)的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雖然您已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但若您的同意是基於公司不實的說明或承諾,導致實際權益受損,則該變更的合法性可能存在爭議。主管機關在調查後,若認定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亦可能依法裁處。
  3. 加班費問題:公司表示未來將不再申報加班費,此為勞動條件的重大變更。若您的職務並非《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人員,公司單方面取消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亦可能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盡可能蒐集證明公司主管當初口頭承諾「實際領取之獎金金額仍會比過去增加」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簡訊、會議紀錄、其他同事的證詞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您同意變更契約的真實意圖。
  2. 再次與公司協商:您可以再次向公司主管或人資部門提出您的主張,明確指出公司當初的口頭承諾與實際給付不符,並要求公司依承諾補足獎金差額。建議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進行溝通,留下紀錄。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與公司協商無果,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簡便且費用較低,有助於釐清事實並促成雙方和解。
  4.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仍無法解決爭議,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履行契約義務,補足應得之獎金差額。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公司未依約給付。
  5. 加班費權益:關於公司表示未來不再申報加班費一事,若您的職務性質並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公司單方面取消加班費可能違法。您可一併向勞工局諮詢或於勞資爭議調解時提出。

肆、結論

關於您晉升後獎金計算方式調整,實際領取金額卻低於過去,且與公司當初口頭承諾不符之情形,應屬勞動契約變更及工資給付的爭議。公司以「整體年薪增加」為由,可能無法完全免除其未履行「獎金金額會增加」之承諾的責任。此舉可能涉及民事上之契約不完全給付,並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而有行政責任。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循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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