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再2025年12月初已有口頭告知我說做到明年2026年02月28日後資遣,但那時候有詢問過還沒有正式公文,在2026年01月底的時候派遣公司打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定做到2026年02月28日底資遣,但同時我也有告知目前已懷孕,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於2025年12月初接獲公司口頭告知將於2026年02月28日資遣,當時尚未有正式公文。直至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電話通知公文已確定,資遣日期為2026年02月28日。您於此時告知派遣公司您已懷孕,因此詢問此資遣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受僱者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3項更明確指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行為無效。」
就您所述,雖然公司在2025年12月已有口頭告知資遣意向,但當時您尚未告知懷孕。然而,在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正式通知資遣公文已確定時,您已明確告知懷孕事實。若派遣公司在知悉您懷孕後,仍執意於2026年02月28日終止勞動契約,則此資遣行為,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其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應為無效。
此外,若資遣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則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繼續存在。您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若資遣合法成立),但本案重點應在於資遣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派遣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因此,派遣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無。
關於您在懷孕期間遭派遣公司資遣一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此終止行為應屬無效。因此,派遣公司在知悉您懷孕後仍執意資遣,應屬違法。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以維護您的工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