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遭資遣之合法性評估

公司再2025年12月初已有口頭告知我說做到明年2026年02月28日後資遣,但那時候有詢問過還沒有正式公文,在2026年01月底的時候派遣公司打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定做到2026年02月28日底資遣,但同時我也有告知目前已懷孕,請問這樣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2025年12月初接獲公司口頭告知將於2026年02月28日資遣,當時尚未有正式公文。直至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電話通知公文已確定,資遣日期為2026年02月28日。您於此時告知派遣公司您已懷孕,因此詢問此資遣是否合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受僱者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3項更明確指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行為無效。」

就您所述,雖然公司在2025年12月已有口頭告知資遣意向,但當時您尚未告知懷孕。然而,在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正式通知資遣公文已確定時,您已明確告知懷孕事實。若派遣公司在知悉您懷孕後,仍執意於2026年02月28日終止勞動契約,則此資遣行為,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其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應為無效。

此外,若資遣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則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繼續存在。您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若資遣合法成立),但本案重點應在於資遣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派遣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因此,派遣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請務必保留所有與資遣相關的通知(例如:派遣公司電話通知的日期、內容,若有書面公文請保留)、您告知懷孕的證明(例如:告知派遣公司的時間、對象、方式,若有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書面證明更佳),以及您的懷孕證明(例如:媽媽手冊、診斷證明書)。
  2. 明確表達立場: 您可以向派遣公司明確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此終止行為應屬無效,您將主張勞動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
  3. 尋求勞工局協助: 若派遣公司仍堅持資遣,建議您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派遣公司進行協商。
  4. 諮詢專業律師: 由於本案涉及懷孕期間的特殊保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您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建議,並協助您評估後續訴訟或爭議處理的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在懷孕期間遭派遣公司資遣一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此終止行為應屬無效。因此,派遣公司在知悉您懷孕後仍執意資遣,應屬違法。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以維護您的工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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