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派遣員工採一年ㄧ簽約的方式工作,已工作3年,公司再2025年12月初已有口頭告知我說做到明年2026年02月28日後依第11條款第2項為由資遣,但那時候有詢問過還沒有正式公文,在2026年01月底的時候派遣公司打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定做到2026年02月28日底以第11條款第2項為由資遣,但同時我也有告知目前已懷孕1個多月,公司踩很硬的堅持說再2025年12月初的時候已口頭告知我,所以我是知道我做到2026年02月28日後不再續聘為由而資遣,但我已表明目前懷孕中,公司說不是因為我懷孕而不再續聘,不能以懷孕這件事情來混淆,畢竟在我告知他們懷孕之前我就已經知道我不再續聘,跟懷孕沒有關係,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是一位派遣員工,以一年一簽方式工作已達三年。公司於2025年12月初口頭告知您,將於2026年02月28日後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項(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電話通知公文已確定,並再次確認做到2026年02月28日。此時您告知公司已懷孕一個多月。公司主張資遣決定早於懷孕告知,與懷孕無關,並堅持原資遣決定。您詢問此情況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懷孕員工的保護。
勞動契約性質之認定:
資遣事由之合法性:
懷孕期間之保護: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派遣員工懷孕期間遭公司資遣一事,由於您已連續工作三年,您的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公司若要資遣您,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並負舉證責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在您告知懷孕後仍終止勞動契約,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該資遣行為應屬無效。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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