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遭資遣之法律權益分析

公司再2025年12月初已有口頭告知我說做到明年2026年02月28日後因第11款第2項為由資遣,但那時候有詢問過還沒有正式公文,在2026年01月底的時候派遣公司打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定做到2026年02月28日底後資遣,但同時我也有告知目前已懷孕,請問這樣合理嗎 公司踩的很硬一直強調說我已經知道要做到2026年02月28日,所以不能用懷孕這件事來說是因為我懷孕他們才資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2025年12月初接獲公司口頭告知,將於2026年02月28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項事由資遣。當時您詢問時,公司表示尚未有正式公文。直至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認將於2026年02月28日資遣。您在接獲此正式通知時,同時告知公司您已懷孕。然而,公司堅稱資遣決定在您告知懷孕前即已做出,因此不應以懷孕為由主張資遣不合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其受僱者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3項亦明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終止、調整或解僱無效。」

就您所述情況,雖然公司聲稱資遣決定是在您告知懷孕前即已口頭告知,但正式的資遣通知及實際的勞動契約終止時點,均發生在您已告知懷孕之後。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非常重視,雇主若在知悉員工懷孕後仍堅持資遣,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資遣行為與員工懷孕完全無關,且已窮盡其他安置可能性。若公司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則其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而無效。

若資遣行為經認定為無效,則您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繼續存在,公司應給付您自資遣日起至回復原職或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止的薪資,您亦可能請求回復原職。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3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即地方勞工局/處)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公司資遣行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明確表達資遣無效之主張:您可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向公司明確表達,因您已懷孕,公司之資遣行為可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而無效,並要求公司繼續給付薪資或回復原職。
  2.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建議您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直接申訴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公司進行協商。
  3. 保留相關證據:請務必保留所有與本案相關的證據,包括:公司口頭告知資遣的日期、派遣公司電話通知的日期、您告知懷孕的日期及方式(例如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等)、懷孕證明、公司正式資遣公文、您的出勤紀錄、薪資單等,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肆、結論

關於公司在您告知懷孕後仍堅持資遣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之規定,導致資遣無效。建議您應積極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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