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再2025年12月初已有口頭告知我說做到明年2026年02月28日後因第11款第2項為由資遣,但那時候有詢問過還沒有正式公文,在2026年01月底的時候派遣公司打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定做到2026年02月28日底後資遣,但同時我也有告知目前已懷孕,請問這樣合理嗎 公司踩的很硬一直強調說我已經知道要做到2026年02月28日,所以不能用懷孕這件事來說是因為我懷孕他們才資遣
您於2025年12月初接獲公司口頭告知,將於2026年02月28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項事由資遣。當時您詢問時,公司表示尚未有正式公文。直至2026年01月底,派遣公司電話通知公文已下來,確認將於2026年02月28日資遣。您在接獲此正式通知時,同時告知公司您已懷孕。然而,公司堅稱資遣決定在您告知懷孕前即已做出,因此不應以懷孕為由主張資遣不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其受僱者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3項亦明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終止、調整或解僱無效。」
就您所述情況,雖然公司聲稱資遣決定是在您告知懷孕前即已口頭告知,但正式的資遣通知及實際的勞動契約終止時點,均發生在您已告知懷孕之後。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懷孕員工的保護非常重視,雇主若在知悉員工懷孕後仍堅持資遣,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資遣行為與員工懷孕完全無關,且已窮盡其他安置可能性。若公司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則其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而無效。
若資遣行為經認定為無效,則您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繼續存在,公司應給付您自資遣日起至回復原職或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止的薪資,您亦可能請求回復原職。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3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即地方勞工局/處)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公司資遣行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公司在您告知懷孕後仍堅持資遣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之規定,導致資遣無效。建議您應積極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