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提4/1離職且3/18~3/31特休。3/6時老闆說要資遣全部員工,全部員工都收到老闆私訊最後工作日期,只有我沒收到訊息。 我能拿到遣散費嗎?
您於2月27日向公司預告將於4月1日離職,並規劃於3月18日至3月31日請特休。然而,公司老闆卻在3月6日宣布要資遣所有員工,且其他員工都已收到資遣通知,唯獨您未收到。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能領取遣散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的認定,進而影響您是否能請求資遣費。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勞動契約的終止,應以「先發生」且「有效」的終止事由為準。
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的判斷:
資遣費請求權:
特休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勞資爭議及行政法規遵循問題,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應屬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無。
關於您預告離職後公司宣布資遣全部員工,是否能領取遣散費的問題,關鍵應屬在於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的認定。若能證明雇主資遣的意思表示及生效日早於或等於您原訂的離職日,則您的勞動契約終止原因應屬雇主資遣,您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資遣費。建議您先與雇主溝通釐清,並保留相關證據,若有爭議可尋求勞工局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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