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資方疑有不當資遣,並對上訴主管之同事霸凌事件無任何處理和結果交待,過程中有使用PIP告知申請人以下三項改善: 1. 現場作業,完善工作流程及步驟符合規範 第一階段改善,因開刀出院後,醫師交待需等到復原後才可外派出差,資方訂定是否能於114/12/01開始接受外派出差,第一階段已於規定日期達到公司要求接受出外派。 2. 後勤支援,落實內部作業規範 第一階段從114/11/24開始四週;過程皆有完全公司指派之工作 3. 積極度,出勤狀況不佳,與同仁信任度欠佳。 第一階段從114/11/24開始四週; 於身體狀況復原後,出勤狀況即正常。 第二階段:皆未說明理由,直接寫未通過。 於115/3/4告知PIP未通過,並於PIP會議中口頭告知資遣,其理由為: 1. 事故 2. 對事故隱瞞 3. 對工作積極度不足 4. 忘刷卡 但由於是於出差時發生事故,其事故處理也於處理完成並回報,未造成公司損失。 會議結束後,主管告知高層早就想資遣我,一直給壓力,被主管以想給我年終,為我權益考量,延至115/3/4才口頭告知資遣。 在115/3/6,公司要求我簽屬資遺同意確認書,其內容有告知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本人對此資遣決定無異意及要求本人承諾不像公司爭執此決定的合法性跟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以上未同意簽屬,故目前也未收到書面的資遣通知書。 綜合以上,合理懷疑PIP只是流於形式,屬於不當資遣。 想問這樣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要怎麼寫呢,以及怎麼做才可以保障我個人權益。
您提及資方在您完成第一階段績效改善計畫(PIP)後,於第二階段未說明理由即認定未通過,並於115年3月4日口頭告知資遣,理由包括事故、隱瞞、工作積極度不足及忘刷卡等。您認為PIP僅是形式,資遣理由不實,且資方對主管霸凌事件未有處理。您於115年3月6日拒絕簽署資遣同意確認書,該同意書內容提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您承諾不爭執資遣合法性及放棄其他權利。目前您尚未收到書面資遣通知書。您合理懷疑此為不當資遣,並希望了解如何撰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保障個人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爭議,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不當資遣。
不當資遣爭議(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職場霸凌(民法侵權行為)
依您所述事實,資方或主管的行為,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霸凌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特定犯罪(如公然侮辱、誹謗、強制、傷害等),否則一般勞資爭議或職場霸凌多屬民事或行政範疇。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提供勞資雙方透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蒐集並保全證據: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暫勿簽署任何不利文件:
諮詢專業律師:
申請失業給付:
關於您所提出的勞資爭議,本案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不當資遣的民事爭議,並可能涉及雇主未善盡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的行政責任。建議您應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明確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相關權益。同時,在爭議解決前,請勿簽署任何可能損害您權益的文件。若調解不成立,則可考慮進一步尋求司法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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