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資遣與職場霸凌爭議法律意見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資方疑有不當資遣,並對上訴主管之同事霸凌事件無任何處理和結果交待,過程中有使用PIP告知申請人以下三項改善: 1. 現場作業,完善工作流程及步驟符合規範 第一階段改善,因開刀出院後,醫師交待需等到復原後才可外派出差,資方訂定是否能於114/12/01開始接受外派出差,第一階段已於規定日期達到公司要求接受出外派。 2. 後勤支援,落實內部作業規範 第一階段從114/11/24開始四週;過程皆有完全公司指派之工作 3. 積極度,出勤狀況不佳,與同仁信任度欠佳。 第一階段從114/11/24開始四週; 於身體狀況復原後,出勤狀況即正常。 第二階段:皆未說明理由,直接寫未通過。 於115/3/4告知PIP未通過,並於PIP會議中口頭告知資遣,其理由為: 1. 事故 2. 對事故隱瞞 3. 對工作積極度不足 4. 忘刷卡 但由於是於出差時發生事故,其事故處理也於處理完成並回報,未造成公司損失。 會議結束後,主管告知高層早就想資遣我,一直給壓力,被主管以想給我年終,為我權益考量,延至115/3/4才口頭告知資遣。 在115/3/6,公司要求我簽屬資遺同意確認書,其內容有告知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本人對此資遣決定無異意及要求本人承諾不像公司爭執此決定的合法性跟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以上未同意簽屬,故目前也未收到書面的資遣通知書。 綜合以上,合理懷疑PIP只是流於形式,屬於不當資遣。 想問這樣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要怎麼寫呢,以及怎麼做才可以保障我個人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資方在您完成第一階段績效改善計畫(PIP)後,於第二階段未說明理由即認定未通過,並於115年3月4日口頭告知資遣,理由包括事故、隱瞞、工作積極度不足及忘刷卡等。您認為PIP僅是形式,資遣理由不實,且資方對主管霸凌事件未有處理。您於115年3月6日拒絕簽署資遣同意確認書,該同意書內容提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您承諾不爭執資遣合法性及放棄其他權利。目前您尚未收到書面資遣通知書。您合理懷疑此為不當資遣,並希望了解如何撰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保障個人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爭議,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不當資遣。

  1. 不當資遣爭議(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列舉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 事實涵攝:資方以您「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已盡力輔導或調整職務仍無改善。若PIP流程僅流於形式,未給予合理改善期間、具體輔導,或評核標準不客觀,則資方所稱之「不能勝任」可能難以成立。您已完成PIP第一階段要求,而第二階段未說明理由即認定未通過,此點應屬資方舉證上的弱點。此外,資方口頭告知的資遣理由(如事故處理已完成且未造成損失、忘刷卡等),是否足以構成「不能勝任」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之要件,亦有待商榷。若資遣理由不合法,則資方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應屬無效,您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應屬繼續存在。
    • 資遣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若本案最終認定資遣合法,資方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然而,若資遣不合法,您則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資方給付自不當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
    • 資遣同意確認書:您拒絕簽署該同意書的行為應屬正確,因其內容要求您放棄爭執資遣合法性的權利,若簽署可能對您後續主張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2. 職場霸凌(民法侵權行為)

    •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事實涵攝:您提及主管對同事有霸凌事件,且資方未有任何處理。若該霸凌行為對您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且資方知悉卻未採取合理措施制止或處理,資方可能因違反其保護勞工之義務,而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需有具體事證證明霸凌行為的存在及其對您造成的損害。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資方或主管的行為,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霸凌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特定犯罪(如公然侮辱、誹謗、強制、傷害等),否則一般勞資爭議或職場霸凌多屬民事或行政範疇。

三、行政責任

  1. 勞動基準法:若資方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不合法,或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主管機關(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資方處以罰鍰。
  2. 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若資方未妥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導致勞工身心受損,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資方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提供勞資雙方透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保全證據

    • 所有與PIP相關的文件、會議紀錄、評核結果。
    • 與資方溝通的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等)。
    • 關於事故處理的紀錄及回報證明。
    • 關於主管霸凌事件的具體事證(時間、地點、人物、內容、證人等)。
    • 您的出勤紀錄、工作表現證明。
    • 醫師診斷證明(關於開刀及復原狀況)。
    • 拒絕簽署資遣同意確認書的紀錄。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這是解決勞資爭議最常見且有效的第一步。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調解。
    • 調解申請書內容建議
      • 請求事項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您認為資遣不合法)。
        • 請求資方給付自不當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
        • 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此為備位請求,若調解委員或法院認定資遣合法,則應給付)。
        • 請求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 若霸凌情節嚴重且有具體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事實及理由
        • 詳細說明您進入PIP的過程、第一階段的達成、第二階段未說明理由即認定未通過之不合理處。
        • 說明資方口頭告知的資遣理由與事實不符或不構成合法資遣事由。
        • 強調您已拒絕簽署資遣同意確認書,且尚未收到書面資遣通知書。
        • 說明主管霸凌事件及其對您的影響,以及資方未處理之事實。
        •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主張資方資遣不具備法定要件,應屬無效。
  3. 暫勿簽署任何不利文件

    • 在爭議解決前,請勿簽署任何可能放棄您權利的文件,例如離職證明書、和解書等,除非您已充分了解其內容並接受。
  4. 諮詢專業律師

    • 若調解不成立,或您對案件的複雜性感到不安,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評估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及勝訴機會。
  5. 申請失業給付

    • 若最終確認資遣成立,且您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您的基本生活。

肆、結論

關於您所提出的勞資爭議,本案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不當資遣的民事爭議,並可能涉及雇主未善盡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的行政責任。建議您應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明確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相關權益。同時,在爭議解決前,請勿簽署任何可能損害您權益的文件。若調解不成立,則可考慮進一步尋求司法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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