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勞資爭議與毀損罪疑慮

我是計時人員待在店裡一年多,然後在2025.09.15的時候店裡沒有告知突然變成營業五六,我在下次去上班的時候才來跟我談這樣行不行,迫於生計我只能答應,在這時吧台人員從三人突然只剩我一人,之後的每逢重大節日,舉凡萬聖節,聖誕節,跨年活動我在先前都有跟店長請求人力支援,但是他都說沒辦法,不然就要我自己找,但是我只是計時人員怎麼有權力跟其他人談,然後在一月出的時候他們跟我說二月會有一個包場活動,我跟他們講有確定了要提前跟我說我要做準備,結果在前一天晚上8點才說,再來店裡要結束營業我也是在大年初四的時候才聽到風聲並詢問副總,詢問他所以我們店真的沒救了嗎?,他點頭回答是的,但我還是不知道確切時間知道2.28號結束營業我才知道,再閉店後,而在那天我喝了酒然後先在吧台摔了空瓶,但是樂團人還在他們有跟我好好講但是我吼他們 然後就摔瓶子,跑去找店長跟他說為什麼不講, 再來回到吧台,然後有敲破大理石桌面後走進再回吧台繼續丟瓶子然後後續樂團鼓手,副店長,副總,三個人留下來好好跟我談,我跟副總說說明為什麼都不通知,然後他一直道歉說是疏失,並叫我不要清理了,我當下一直在道歉,隔天也有跟店長及副總道歉。 我想詢問勞資問題及是否會造成刑事恐嚇問題還有如何化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計時人員,在店裡工作一年多。在2025年9月15日,店家未經事先告知,突然將營業日改為週五、週六,您迫於生計只能同意。此後,吧台人力從三人減至一人,導致您在重大節日請求人力支援時,店長皆以無法提供或需自行尋找為由拒絕。店家在二月初告知有包場活動,但直到活動前一天晚上八點才確認細節。隨後,您在大年初四才從風聲中得知店家將結束營業,並經詢問副總後確認,但確切結束營業時間直到2月28日才得知。

在閉店當天,您因情緒激動,在飲酒後摔破空瓶、吼叫樂團人員,並敲破大理石桌面,隨後繼續丟擲瓶子。事後,樂團鼓手、副店長、副總與您進行溝通,您向副總表達不滿店家未提前通知,副總則表示歉意。您當下及隔天皆有向店長及副總道歉。

您想了解相關勞資問題、是否會構成刑事恐嚇罪,以及如何化解。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勞資爭議部分(雇主可能之民事責任)

    • 變更勞動條件(營業五六):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五項原則,其中包含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中,店家未經事先告知即變更您的工作日,若此變動對您的勞動條件造成不利影響,且未經您明確且自由的同意,則雇主此舉可能涉及違法變更勞動條件。即使您表示「迫於生計只能答應」,其同意的效力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質疑。
    • 人力不足與未提前告知活動:雇主有提供勞工安全、健康工作環境及合理勞動條件的義務。長期人力不足可能導致勞工工作負荷過重,若因此造成您的權益受損,雇主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對於包場活動等重要工作安排,雇主應有提前告知的義務,以便勞工準備。若因未提前告知導致您權益受損,雇主亦可能涉及未盡協力義務。
    • 未提前告知結束營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勞動契約,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若您與店家之間為不定期契約,且店家未依規定預告即終止契約,則應給付您預告期間之工資。即使您是定期契約,若店家提前終止,亦可能涉及相關賠償。本案中,您直到2月28日才得知確切閉店時間,應屬雇主未盡預告義務之情形。
    • 小結:綜合上述,雇主在變更勞動條件、提供人力支援、告知重要資訊及終止契約方面,可能存在未盡義務或違法之處,您或可主張相關權益,例如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或相關損害賠償。
  2. 關於毀損行為部分(您可能之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涵攝:您在閉店當天摔破空瓶、敲破大理石桌面等行為,應屬故意毀損店內財物。店家(或其代表)應可依此條文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修復或重置受損物品的費用。您事後雖有道歉,但道歉本身並不免除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涵攝:您摔破空瓶、敲破大理石桌面等行為,應屬故意毀損店內財物,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必須由被害人(店家)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若店家未提出告訴,或在提出告訴後與您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您便不會因此受到刑事處罰。
  2. 恐嚇罪

    •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涵攝:您在情緒激動下「吼他們 然後就摔瓶子」,以及「跑去找店長跟他說為什麼不講」等行為,雖然帶有強烈情緒,但從您的描述來看,似乎主要在表達對店家的不滿,而非直接對特定人發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明確威脅。單純的吼叫和摔東西,若沒有伴隨明確的言語或行為表示要對他人造成實質危害,通常較難直接構成恐嚇罪。然而,若您的行為在當時情境下,足以讓在場的樂團人員、店長、副總等人感到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仍有被認定為恐嚇的風險。但您提到樂團人「有跟我好好講」,以及副店長、副總、鼓手「留下來好好跟我談」,這可能顯示當時的氛圍並未達到「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成立恐嚇罪的可能性應屬較低,但仍需視當時具體情境及在場人士的感受而定。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爭議與刑事毀損,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勞資爭議部分

    • 蒐集證據:請您盡可能蒐集所有與工作時間、排班、薪資、與店長或副總的溝通紀錄(例如Line訊息、對話錄音、email等)、薪資單、打卡紀錄等相關資料,以證明您的工作狀況及雇主可能違法之處。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未依法預告終止契約、違法變更勞動條件、未提供合理人力等,爭取應得的預告工資、資遣費(若符合資格)或相關損害賠償。勞工局會協助您與雇主進行協商。
  2. 關於毀損行為部分

    • 積極和解:由於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且您需負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您應主動且積極地與店家協商賠償事宜。您可以評估受損物品的實際價值,並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展現您的悔意。若能與店家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店家撤回告訴後,您便可免除刑事責任。
    • 避免過度賠償:在協商賠償金額時,應了解損壞物品的實際價值,避免被過度索賠。若有疑慮,可請店家提供相關報價或收據。
  3. 關於恐嚇疑慮

    • 若店家未對您提出恐嚇罪的告訴,則此部分無須擔憂。
    • 若店家提出告訴,您應向檢察官或警方說明當時是因長期累積的勞資不滿及閉店未被告知而情緒失控,並無加害他人的意圖,且事後已表達歉意。這有助於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肆、結論

關於您的勞資關係,雇主可能存在未依法預告終止契約、違法變更勞動條件等問題,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您在閉店當天的行為,應屬故意毀損店內財物,可能構成刑事毀損罪,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積極與店家協商和解並賠償,以避免刑事責任。恐嚇罪成立的可能性應屬較低,但仍需視當時具體情境判斷。同時,您亦應對毀損行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與店家協商賠償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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