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庭上訴變更訴之聲明可行性分析

請問簡易庭一審輸了,要上訴時可以同時改變訴之聲明嗎? 基於同一事實情況下(原本要求移除地上物的施工費用改為移除地上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簡易庭一審敗訴後,欲提起上訴,並希望在上訴審程序中,將原本請求「移除地上物的施工費用」的訴之聲明,變更為直接請求「移除地上物」本身,且此變更係基於同一事實情況。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審程序訴之變更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二、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三、訴之變更或追加,係就原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之其他請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四、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原則上,上訴審的審理範圍應以第一審判決所判斷的範圍為限,旨在審查第一審判決是否有誤,而非重新開啟一個新的訴訟程序。因此,上訴審對於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有較為嚴格的限制。

本案若欲將訴之聲明由請求「施工費用」(通常為金錢給付之訴)變更為「移除地上物」(通常為行為請求之訴或物上請求權),因其請求之內容及性質已有實質上之不同,原則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所不許之訴之變更。即使是基於同一事實情況,法院仍可能認為此種變更已逾越上訴審審理範圍,或對他造防禦權造成影響,不符合該條項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

具體而言,將金錢給付之訴變更為特定行為之訴,通常不被視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款),因為這不僅是金額的增減,而是請求標的性質的根本改變。除非能證明此變更符合其他嚴格的例外情形(例如,原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之其他請求,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否則法院應會駁回此變更之聲請。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之探討。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之探討。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探討。

參、處理建議

  1. 維持原訴之聲明: 考量上訴審對於訴之變更的嚴格限制,建議您在上訴審中,仍應針對第一審判決所判斷的「移除地上物的施工費用」之請求,就其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提出上訴理由,並強化相關證據。
  2. 另行提起訴訟: 若您確實希望請求「移除地上物」,且認為此與原先請求「施工費用」的法律基礎或權利主張有所不同,則可能需要考慮針對「移除地上物」另行提起一個新的民事訴訟。此舉雖會增加訴訟成本與時間,但可避免在上訴審中因訴之變更不被允許而導致敗訴的風險。
  3. 諮詢專業律師: 由於訴之變更的判斷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與法律適用,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卷證資料,向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由律師評估您的案件是否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例外情形的空間,並協助您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在簡易庭一審敗訴後,欲於上訴審中將訴之聲明由請求「施工費用」變更為「移除地上物」之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屬不被允許之訴之變更。建議您應專注於原訴之聲明進行上訴,或考慮另行提起訴訟以請求移除地上物,並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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