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簡易庭一審敗訴後,欲提起上訴,並希望在上訴審程序中,將原本請求「移除地上物的施工費用」的訴之聲明,變更為直接請求「移除地上物」本身,且此變更係基於同一事實情況。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審程序訴之變更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二、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三、訴之變更或追加,係就原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之其他請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四、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原則上,上訴審的審理範圍應以第一審判決所判斷的範圍為限,旨在審查第一審判決是否有誤,而非重新開啟一個新的訴訟程序。因此,上訴審對於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有較為嚴格的限制。
本案若欲將訴之聲明由請求「施工費用」(通常為金錢給付之訴)變更為「移除地上物」(通常為行為請求之訴或物上請求權),因其請求之內容及性質已有實質上之不同,原則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所不許之訴之變更。即使是基於同一事實情況,法院仍可能認為此種變更已逾越上訴審審理範圍,或對他造防禦權造成影響,不符合該條項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
具體而言,將金錢給付之訴變更為特定行為之訴,通常不被視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款),因為這不僅是金額的增減,而是請求標的性質的根本改變。除非能證明此變更符合其他嚴格的例外情形(例如,原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之其他請求,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否則法院應會駁回此變更之聲請。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之探討。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之探討。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探討。
關於您在簡易庭一審敗訴後,欲於上訴審中將訴之聲明由請求「施工費用」變更為「移除地上物」之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屬不被允許之訴之變更。建議您應專注於原訴之聲明進行上訴,或考慮另行提起訴訟以請求移除地上物,並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