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投保勞健保及費用轉嫁求償諮詢

雇主從10月就沒投保勞健保直到3月才投保並且公司負擔都由我個人全部自己負擔 沒有入職證明(有記工作天數紀錄)有轉帳紀錄,沒有薪資單。這樣有辦法求償前面沒保的跟後面公司負擔的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詢問的案件核心事實為:雇主自10月起未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直至隔年3月才加保,且加保後公司應負擔的保險費用卻由您個人全額支付。您雖無正式入職證明,但有工作天數紀錄及薪資轉帳紀錄,且無薪資單。您希望了解是否有辦法向雇主求償前面未投保期間的損失,以及後面由您代墊的公司應負擔之保險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您所述,雖無正式入職證明,但有工作天數紀錄及轉帳紀錄,應足以證明您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有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

  1. 關於未投保期間的損害賠償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若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導致您在未投保期間(10月至3月)若發生職業災害、普通傷病、生育、失能或死亡等事故,而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失。此部分應屬損害賠償請求權。
    • 同樣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雇主亦有為您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負擔部分保險費的義務。若因雇主未投保導致您在該期間有就醫需求而無法使用健保,或需自行負擔全額醫療費用,雇主亦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關於代墊公司應負擔之保險費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雇主)及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依法不得轉嫁由勞工負擔。若您個人負擔了公司應負擔的保險費,此部分應屬雇主不當得利,您有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雇主返還該筆代墊的費用。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主要為民事及行政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會對雇主處以罰鍰。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應處以罰鍰。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應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節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勞動關係及工作事實的證據,例如:工作天數紀錄、薪資轉帳紀錄、與雇主或同事間關於工作內容的通訊紀錄(如Line、電子郵件)、打卡紀錄(若有)等。這些證據對於證明勞動關係及求償至關重要。
  2. 與雇主協商:您可以先嘗試與雇主進行溝通協商,要求雇主補償未投保期間的損失,並返還您代墊的公司應負擔之保險費。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提出,以留下紀錄。
  3.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若協商無果,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勞工局(處)會介入調查雇主是否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行為,並可能對雇主處以罰鍰。在調解過程中,您亦可提出民事求償的訴求。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賠償未投保期間的損失,並返還代墊的保險費用。

肆、結論

關於您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健保並轉嫁公司應負擔之保險費一事,應涉及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及行政罰鍰責任。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先嘗試與雇主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尋求調解,或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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