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解僱、未投保及職場霸凌爭議法律意見

115年3月13日pm13:06雇主在員工line群叫我當下走人,並只願意負擔一個月底薪及3月份工作日薪資。 115年3月16日有發聲明給雇主,「本人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 雇主讀取訊息後回覆「很早就不想用妳,我忍耐妳很久,淑娟湘涵瓊敏就很清楚,妳背著我搞哪些小動作,妳心裡很清楚」、「原先就是過年前辭退妳」等詞語 任職112年7月至115年3月13日 無任何就業投保及6%勞退、無特休、雇主也未保留出勤紀錄、薪資皆由現金支付 114年10月開始一直在員工line群發訊息影射,施壓、霸凌我 在群組影射只剩下我一個員工時期,網拍義賣生意很差 114年12月又再員工line群發訊息影射,施壓說「不要的開銷人事要全刪」 當下工作兩位同事都有表明願意支持雇主刪減,只有我沒有回覆訊息 114年12月13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標註我,公審我業務內容,還說我浪費錢。雇主習慣性口頭交接業務,沒有SOP。 115年1月1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單方面刪除經常性給予津貼(餐費、工作業務內容補貼金),只允若給鐘點費。 115年1月3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單方面交付工作,我沒有回覆讀取,次日就在群組說「繼續砍開銷」,迫使我當晚19:12回覆訊息及作業 115年3月12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施壓,並表明另一名同事願意配合調降上班時數,隨後標註我,要配合降減上班時數,給我2選1方案,一周少上一天班或每天少上一小時,我當下有回覆訊息「當初應聘雙方有達成共識是上5小時」 115年3月26日,雙方已至勞資爭議調解破局,雇主主張應聘有表示工作室非營利單位,沒有公司行號,沒有聘僱關係、我是半志工,不受用勞基法條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緣於您(勞工)於115年3月13日遭雇主透過Line群組要求當下離職,雇主僅願給付一個月底薪及3月份工作日薪資。您於115年3月16日發聲明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雇主則回覆帶有指責及預謀解僱之詞語。您自112年7月任職至115年3月13日期間,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6%,且無特休、未保留出勤紀錄,薪資皆以現金支付。此外,雇主自114年10月起,多次在員工Line群組中對您進行影射、施壓、公審,甚至單方面刪除津貼、交付工作,並要求您配合調降工時。雙方已於115年3月26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但因雇主主張雙方無聘僱關係、您為半志工而不適用勞基法,導致調解破局。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之認定

首先,針對雇主主張「工作室非營利單位,沒有公司行號,沒有聘僱關係、我是半志工,不受用勞基法條例」一節,依我國實務見解,判斷是否成立勞動契約,應以勞工與雇主間有無「從屬性」為斷,而非僅憑雇主之片面說詞或公司登記狀況。從您所述事實,包括雇主指揮監督您工作、給付薪資、要求您當下走人、在員工群組中交付工作及施壓等情形,均高度符合勞動契約中「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因此,本案應屬成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動關係,您應受勞基法之保障。

二、民事責任

  1. 違法解僱之爭議:

    • 雇主於115年3月13日要求您當下走人,且您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此舉應屬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然而,雇主所稱之理由(如「很早就不想用妳,我忍耐妳很久,...妳背著我搞哪些小動作」)並未明確符合勞基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第12條(如勞工有重大過失、違反勞動契約等)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
    • 若雇主未具備法定終止事由,其終止行為應屬無效。您可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自遭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即「回復原職並給付積欠工資」)。
    • 即使雇主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法定終止事由,亦應依法給予預告期間(依您任職期間,應屬20日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並給付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本案雇主顯未給予預告期間,亦未提及資遣費,故其終止行為仍可能構成違法。
  2. 未給付特休工資:

    • 您任職期間自112年7月至115年3月13日,已符合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資格。雇主若未依法給予特休,或於契約終止時未將未休畢之特休折算工資給付,應屬違法。您應可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畢特休之工資。
  3. 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 雇主於115年1月1日單方面刪除經常性給予之津貼(餐費、工作業務內容補貼金),並於115年3月12日要求您配合調降上班時數,此等行為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變更勞動條件原則上應與勞工協商合意,若未經您同意而單方變更,應屬無效。您可能可請求雇主補足遭刪減之津貼差額。
  4. 職場霸凌之損害賠償:

    • 雇主在Line群組中對您進行影射、施壓、公審等行為,若已造成您精神上或身體上之損害,您可能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此類請求需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較重。

三、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雇主之行為主要涉及勞動法令之違反及民事侵權,尚難直接認定有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行為(如恐嚇、誹謗等)。

四、行政責任

  1. 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若勞動關係成立,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雇主未依法投保,主管機關(勞保局、健保署)應會對雇主處以罰鍰。此外,您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失(如醫療費用、勞保給付損失等),亦可向雇主請求賠償。
  2. 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

    • 若勞動關係成立,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按月為您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勞工退休金至您的個人專戶。雇主未依法提繳,主管機關(勞保局)應會對雇主處以罰鍰,並限期雇主補繳。您亦可向雇主請求補繳所積欠之勞工退休金。
  3. 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雇主未保留出勤紀錄,主管機關(勞工局)應會對雇主處以罰鍰。
  4. 其他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政罰:

    • 雇主若有違法解僱、未給付特休工資、單方變更勞動條件等行為,亦可能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確認勞動關係: 由於雇主否認勞動關係,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點。您應積極蒐集所有能證明您與雇主間存在從屬性之證據,例如:Line群組中雇主指示工作、排班、考核、發薪紀錄(即使是現金,也可透過銀行提領紀錄、薪資袋、對話紀錄等佐證)、其他同事之證詞等。

  2.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針對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置備出勤紀錄等行政違法事項,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對雇主處以罰鍰,同時也會要求雇主補正。

  3. 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 由於首次調解破局,您可以考慮再次申請調解,並在調解時更明確地提出您的訴求及證據。若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能需要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回復原職、給付積欠工資、特休工資、資遣費、勞保及勞退損失等。

  4. 證據保全: 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並註明時間、參與者)。
    • 任何薪資給付證明(即使是現金,若有簽收單、銀行提領紀錄、雇主承認發薪的對話等)。
    •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排班表等相關資料。
    • 其他同事或知情人士之證詞。
    • 您發給雇主不同意解僱聲明之紀錄。
  5. 計算應得權益: 建議您詳細計算應得之工資(包括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遭刪減津貼差額、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繳損失、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損失等,作為後續求償之依據。

肆、結論

本案關於雇主單方解僱、未依法投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給付特休工資、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及職場霸凌等爭議,依現有事實判斷,應屬成立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動關係。雇主之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勞動法令之違反,並應負擔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並考慮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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