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資糾紛有前往勞工局調解兩次未果,勞工局請我們走訴訟,但是沒有告訴我們怎麼訴訟,現在資方的態度就是消極拖時間,資方違反勞基法的部分有:超時加班,加班費未給足,特休未休未補現金或放假,勞退六%未給足,高薪低報,隨意變更勞健保投保單位未經員工允許以及簽章或蓋章,因第二次調解未果當下由勞工局調解人律師見證利用勞基法第14條勞方主動申請勞動契約終止,導致到現在還沒有給我們資遣費。 想請問接下來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能夠捍衛自己的權益
您因與資方發生勞資糾紛,曾兩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但均未成功。勞工局建議您循訴訟途徑解決,但未提供具體訴訟方式。您提及資方有超時加班、加班費未給足、特休未休未補償、勞退6%未足額提繳、高薪低報以及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勞健保投保單位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此外,您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但資方至今仍未給付資遣費,且態度消極拖延。您希望了解接下來應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依您所述,資方可能涉及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這些行為應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您得向資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或給付:
就您目前所述之事實,資方行為主要涉及違反勞動法令之行政及民事責任,尚難直接認定有構成刑事犯罪之情形。然而,若資方高薪低報或變更投保單位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等不法意圖,且有具體證據,則可能另行成立刑事責任。但此部分需更詳細的事實查證與專業判斷。
資方若有超時加班、加班費未給足、特休未休未補償、勞退6%未足額提繳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行為,勞工局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等規定,對資方處以罰鍰。您之前已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應已進行相關行政調查,並可能已對資方處罰。
資方高薪低報或隨意變更勞健保投保單位,除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外,亦可能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等規定,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鑑於勞工局調解未果,資方態度消極,建議您可考慮以下步驟:
關於您與資方之間的勞資糾紛,資方未給付資遣費、未給足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勞退金未足額提繳,以及高薪低報、擅自變更勞健保投保單位等行為,應屬違反勞動法令,您應得向資方請求民事上之給付與損害賠償。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專業律師的協助,以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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