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設出勤紀錄之勞基法責任

被勞方檢舉違反勞基法,公司沒有設立上下班打卡系統,沒有出勤紀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貴公司因未設立上下班打卡系統,亦無出勤紀錄,而遭勞方檢舉違反《勞動基準法》。本意見書將針對此情況進行法律分析,並提供處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直接涉及的並非民事責任,但若公司未能提供出勤紀錄,可能導致在勞資爭議(例如:工資、加班費計算、職災認定等)中,難以證明勞工實際工作時間,進而可能面臨勞工請求補發工資或加班費等民事賠償的風險。此時,舉證責任可能轉由雇主承擔,雇主應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勞工出勤時間的資料。

二、刑事責任

就公司未設立出勤紀錄此一行為,原則上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貴公司未設立上下班打卡系統且無出勤紀錄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1. 違反出勤紀錄保存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貴公司未設立打卡系統且無出勤紀錄,應屬違反此條規定。
  2. 行政罰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0條第5項…規定。」因此,貴公司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行為,可能涉及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建立出勤紀錄系統:建議貴公司應立即建立符合法規要求的出勤紀錄系統,例如:打卡鐘、電子刷卡系統、簽到退表或其他可明確記錄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的方式。
  2. 補正過往出勤紀錄:對於過去未有出勤紀錄的期間,建議貴公司應盡力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班表、工作日誌、電子郵件往來紀錄、主管或同事證明等)重建勞工的實際出勤時間,以備未來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
  3. 配合勞動檢查:若勞動檢查機關已介入調查,建議貴公司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說明改善計畫,以爭取從輕處分。
  4. 諮詢專業人士:建議貴公司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以評估具體風險並擬定更完善的應對策略。

肆、結論

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未設立上下班打卡系統及無出勤紀錄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可能涉及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此外,亦可能增加未來勞資爭議中舉證的困難度。建議貴公司應立即建立合法之出勤紀錄系統,並積極補正過往紀錄,以符合法令要求並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雇主違法解僱、未投保及職場霸凌爭議法律意見

115年3月13日pm13:06雇主在員工line群叫我當下走人,並只願意負擔一個月底薪及3月份工作日薪資。 115年3月16日有發聲明給雇主,「本人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 雇主讀取訊息後回覆「很早就不想用妳,我忍耐妳很久,淑娟湘涵瓊敏就很清楚,妳背著我搞哪些小動作,妳心裡很清楚」、「原先就是過年前辭退妳」等詞語 任職112年7月至115年3月13日 無任何就業投保及6%勞退、無特休、雇主也未保留出勤紀錄、薪資皆由現金支付 114年10月開始一直在員工line群發訊息影射,施壓、霸凌我 在群組影射只剩下我一個員工時期,網拍義賣生意很差 114年12月又再員工line群發訊息影射,施壓說「不要的開銷人事要全刪」 當下工作兩位同事都有表明願意支持雇主刪減,只有我沒有回覆訊息 114年12月13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標註我,公審我業務內容,還說我浪費錢。雇主習慣性口頭交接業務,沒有SOP。 115年1月1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單方面刪除經常性給予津貼(餐費、工作業務內容補貼金),只允若給鐘點費。 115年1月3日非上班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單方面交付工作,我沒有回覆讀取,次日就在群組說「繼續砍開銷」,迫使我當晚19:12回覆訊息及作業 115年3月12日雇主在員工line群施壓,並表明另一名同事願意配合調降上班時數,隨後標註我,要配合降減上班時數,給我2選1方案,一周少上一天班或每天少上一小時,我當下有回覆訊息「當初應聘雙方有達成共識是上5小時」 115年3月26日,雙方已至勞資爭議調解破局,雇主主張應聘有表示工作室非營利單位,沒有公司行號,沒有聘僱關係、我是半志工,不受用勞基法條例

2026-03-2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