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贈與款項與公證約定效力

我有一棟房子,目前我哥在居住。目前我急需一筆金錢,想把房子賣了, 然後給我哥一筆錢,再去法院公證說,我只給他這一筆,再多沒有了, 倘若我哥花完那筆錢,再跟我要錢的話,那法院公證的作不作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欲出售自有房屋,並將部分售屋款項贈與同住之兄長。為避免日後兄長再次要求金錢,您擬透過法院公證方式約定僅給付該筆款項,不再有其他給付義務。您詢問此公證約定之法律效力,特別是兄長若花完錢後再次要求,該公證是否仍作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贈與契約之成立:您將售屋款項給予兄長,此行為應屬民法上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並交付,原則上即生效力。
  2. 約定不再給付之效力:您與兄長約定「只給付該筆款項,日後不再有其他給付義務」,此應屬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為之約定。此約定若經雙方合意,原則上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3. 公證之證據力與強制執行力
    • 依公證法之規定,公證人應證明私文書之真正。因此,若您們的約定經法院公證,該公證書應可作為證明雙方曾有此約定之有力證據,證明您們確實有過「只給付一筆款項,日後不再要求」的合意。
    • 然而,公證書之效力主要在於證明法律行為之存在與內容,或賦予特定「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力(例如約定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等)。對於「未來不再要求金錢」此類「不作為」之約定,公證書本身可能無法直接產生強制執行力,以阻止兄長日後再次提出請求。
    • 換言之,若兄長日後仍向您要求金錢,您可援引該公證約定作為拒絕之依據,並證明您已履行約定。但若兄長係基於其他法律上之原因(例如主張對房屋有共同出資、或有其他債權關係等)而提出請求,則該公證約定可能無法完全排除其請求權,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明確書面約定:建議您與兄長就贈與金額、以及日後不再有其他金錢往來之約定,務必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並載明雙方均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內容應力求詳盡,避免模糊空間。
  2. 公證之證據價值:雖然公證書可能無法直接阻止兄長日後再次開口,但它能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您們雙方確實有過這樣的約定。當兄長再次要求時,您可以拿出這份公證書作為拒絕的依據。
  3. 考量潛在爭議:若兄長對該房屋曾有出資或貢獻,建議在協議中一併處理清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有其他潛在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應一併釐清並納入協議。
  4. 諮詢專業律師:為求周延,建議您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可先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您擬定更完善的書面契約內容,以最大程度保障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欲出售房屋並贈與兄長款項,同時透過公證約定日後不再給付之情形,此公證約定應可作為雙方曾有此約定之有力證據,但可能無法完全排除兄長日後基於其他法律原因提出請求之可能性。建議您應與兄長明確約定所有權利義務,並考慮諮詢律師協助擬定書面契約,以確保約定內容之完整性與法律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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