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公司個資揭露、毀謗及著作權侵害法律諮詢

我在前兼職公司Google地圖留下一顆 星評分,他們給我試吃過東西我覺得 不好吃,加上他因各種理由亂扣薪 資,因此用兩個帳號留下一顆星,就 被公布真實姓名並在評論區說我是惡 意行為,想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違法個 資法跟毀謗另外想問,我至網咖作圖 公司說會承擔網咖費用,後來說沒使 用我的圖因此不支付網咖這筆費用, 但我的圖最後被放到百货公司立牌 上,還發到他們的官方IG,告著作權 法91、92條是否有勝算我之前職位 是兼職小編,工作內容並未提到要做 廣告立牌,不當要我做還未支付我製 作時產生的費用,又拿我的圖去做使 用,這樣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曾於前兼職公司Google地圖評論區留下兩則一顆星負評,內容提及試吃品不佳及公司亂扣薪資。該公司隨後在評論區公布您的真實姓名,並指稱您的行為為「惡意行為」。此外,您曾為該公司製作設計圖,公司承諾負擔網咖費用,後卻以未採用為由拒絕支付。然而,該設計圖最終被用於百貨公司立牌及官方IG發布。您欲了解公司行為是否涉及個資法、毀謗及著作權法之違法,並詢問相關提告勝算。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 貴公司在未經您同意且無其他法定事由下,於公開平台揭露您的真實姓名,此舉恐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第20條利用個人資料之規定。若因此對您造成損害,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2. 民法(名譽權侵害、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著作權侵害)
    • 名譽權侵害:公司在公開評論區指稱您為「惡意行為」,並揭露您的真實姓名,此行為若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恐已侵害您的名譽權。您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公司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不當得利與債務不履行:公司承諾支付網咖費用,卻未履行,且最終仍使用您的設計圖,此恐構成債務不履行。此外,公司未支付費用卻使用您的設計圖獲取利益,亦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您得向公司請求返還所受利益(即網咖費用及設計圖使用費)。
    • 著作權侵害:若您的設計圖具原創性且已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由於您提及「工作內容並未提到要做廣告立牌」,若該設計圖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雖為職務著作但依契約或習慣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您,則公司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設計圖用於百貨公司立牌(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及官方IG(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恐已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您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二、刑事責任

  1. 刑法(公然侮辱、誹謗)
    • 公司在公開評論區指稱您為「惡意行為」,若該言論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恐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若公司所指稱之「惡意行為」涉及具體事實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此類案件通常為告訴乃論,您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若公司意圖營利或損害您的權益而違法揭露您的個人資料,則恐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然而,本案公司揭露您個資之目的,是否符合此條文所定之「意圖」,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
  3. 著作權法
    • 公司未經授權重製(如製作立牌)或公開傳輸(如發布IG)您的著作,恐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此類案件亦屬告訴乃論,您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若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或第20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判斷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務必完整截圖或錄影存證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您留下的Google評論內容及時間。
    • 公司公布您真實姓名並指稱「惡意行為」的評論內容及時間。
    • 您與公司關於網咖費用及設計圖製作的對話紀錄(如Line、Email等)。
    • 公司將您的設計圖用於百貨公司立牌及官方IG的證據(照片、截圖、網址等)。
    • 您與公司之間的兼職合約或工作內容說明,以證明廣告立牌製作非屬職務範圍。
  2. 發函要求:您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公司:
    • 立即移除涉及您個人資料及毀損名譽的評論。
    • 支付積欠的網咖費用及設計圖使用費。
    • 停止侵害您的著作權,並移除所有未經授權使用的設計圖。
  3. 提起訴訟
    • 民事訴訟:若公司拒絕配合,您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個資法、名譽權、著作權侵害)及返還不當得利(網咖費用、設計圖使用費)。
    • 刑事告訴:針對公司可能涉及的公然侮辱、誹謗、個資法及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您得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請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4. 勞資爭議調解:若您提及的「亂扣薪資」問題尚未解決,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並爭取應得的薪資。

肆、結論

關於前兼職公司在Google評論區揭露您的真實姓名並指稱「惡意行為」一事,應屬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法及《民法》名譽權之侵害,並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至於公司未支付網咖費用卻使用您的設計圖,若該設計圖非屬職務著作或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您,則恐涉及《著作權法》之侵害及《民法》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建議您應儘速蒐集完整證據,並可考慮透過發函、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等途徑,主張您的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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