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扣除獎金之適法性分析

公司可否以不鼓勵加班為由 , 當今天員工申請加班費時 , 逕行扣除年終,績效等獎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於員工申請加班費時,逕行扣除其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員工欲了解此舉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加班費為法定權利,工資應全額給付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此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同法第22條第2項亦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即「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意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勞工之工資。
  2. 獎金性質之判斷與扣除之適法性
    • 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具有「工資」性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若公司發放之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係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且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例如: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約定發放,或依固定計算方式發放),則應屬工資。在此情況下,公司以員工申請加班費為由,逕行扣除該等獎金,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規定。員工得向公司請求給付遭扣除之獎金差額。
    • 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屬「恩惠性給與」:若該等獎金非屬勞務對價,而係雇主基於獎勵、福利等目的所為之單方恩惠性給與,則其發放與否及金額多寡,原則上由雇主自行決定。然而,即使獎金屬恩惠性給與,公司以此作為懲罰員工行使法定加班費請求權之手段,亦可能被認定為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進而引發爭議。實務上,法院仍可能審酌公司扣除獎金之動機與目的,若認定其係為規避勞動法令或打壓勞工權益,仍可能判決公司應予給付。
  3. 小結: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逕行扣除員工之年終、績效獎金,無論該獎金是否具工資性質,此舉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或構成權利濫用,應屬不合法。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勞資爭議及行政法規違反,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公司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獎金性質:首先應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規章,確認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性質。若有明確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則公司扣除行為更屬違法。
  2. 與公司溝通:可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表達異議,說明公司扣除獎金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要求公司補發遭扣除之獎金。
  3. 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若與公司溝通無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局會介入協調或進行勞動檢查。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且金額較大,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遭扣除之獎金。
  5. 證據保全: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加班申請紀錄、薪資單、獎金發放辦法、公司扣除獎金之通知或說明、與公司溝通之紀錄等,以利後續爭議處理。

肆、結論

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逕行扣除員工申請加班費後之年終、績效獎金,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規定,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效則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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