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於員工申請加班費時,逕行扣除其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員工欲了解此舉是否合法。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勞資爭議及行政法規違反,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公司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無。
公司以「不鼓勵加班」為由,逕行扣除員工申請加班費後之年終、績效獎金,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規定,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效則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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