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老闆原先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契約,後續雙方口頭約定將契約期限縮短為一年半。然而,目前老闆不承認此口頭約定,並要求您履行原先兩年的契約。您想了解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兩年的合約。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效力問題,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契約變更的原則:
口頭變更的舉證困難: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本案僅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爭議,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勞資雙方契約履行之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老闆之間勞動契約期限口頭變更的爭議,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曾合意將契約期限縮短為一年半。若能證明,您應屬無須履行原兩年契約的義務;若無法證明,則原兩年書面契約可能仍有效力。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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