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期限口頭變更爭議諮詢

我跟老闆之前簽了勞動合約是兩年 後面我們口頭承諾改到一年半 現在他不認帳 要逼我做滿兩年 我有要繼續履行合約的必要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老闆原先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契約,後續雙方口頭約定將契約期限縮短為一年半。然而,目前老闆不承認此口頭約定,並要求您履行原先兩年的契約。您想了解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兩年的合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效力問題,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1. 契約變更的原則

    • 勞動契約屬於私法契約,其成立與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的變更亦同,只要雙方對於變更的內容達成合意,原則上即生變更之效力。
    • 雖然您與老闆原先簽訂的是書面契約,但法律上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的變更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口頭約定變更契約期限,若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達成合意,應屬有效。
  2. 口頭變更的舉證困難

    • 然而,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舉證」。當老闆不認帳時,您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雙方確實有口頭合意將契約期限從兩年縮短為一年半。如果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口頭合意,法院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審理時,可能會傾向認定原書面契約(兩年)的效力仍然存在。
    • 若您能提出錄音、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可證明雙方曾就契約期限變更達成合意的證據,則該口頭變更應屬有效,您便無須履行原先兩年的契約,而應以一年半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分,但本案爭議點主要在於定期契約的「期限變更」是否有效,而非契約性質的認定。因此,本案的關鍵仍聚焦於口頭變更合意的證明。

二、刑事責任

本案僅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爭議,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勞資雙方契約履行之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蒐集證據:請您回想或檢查是否有任何可以證明您與老闆曾口頭約定將契約期限縮短為一年半的證據,例如:
    • 當時對話的錄音。
    • 與老闆或公司其他人員就此變更內容的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是否有其他同事或第三人知悉此口頭約定,可作為證人。
  2. 再次溝通確認:您可以嘗試再次與老闆進行溝通,委婉地提醒他當時的口頭約定,並嘗試以書面方式(例如電子郵件)再次確認契約期限已變更為一年半。在溝通時,建議保持禮貌,並可考慮錄音以保全證據。
  3.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溝通無效,且您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契約已變更,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介入協調,有助於釐清事實並達成和解。
  4. 評估履行義務:若您最終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口頭變更的合意,則依據原書面契約,您可能仍有履行兩年契約的義務。若您在此情況下提前離職,老闆可能會主張您違約,並可能要求損害賠償(但需證明實際損害)。

肆、結論

關於您與老闆之間勞動契約期限口頭變更的爭議,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曾合意將契約期限縮短為一年半。若能證明,您應屬無須履行原兩年契約的義務;若無法證明,則原兩年書面契約可能仍有效力。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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